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工作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工作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为民营企业平稳有序恢复生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工作意见》。

一、建立健全检察派驻联系企业制度。

加强与有关镇街、部门沟通联系,完善疫情防控期间检企联系工作,由检察干警挂钩部分企业,按照“指导、督促、服务”三结合要求,指导企业加强疫情防控,确保拟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到位。开展疫情防控日常检查,坚持对企业来石、返石工作人员做好隔离观察工作,做好对生产经营场所是否进行全面消毒,是否储备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物资的检查工作,严防疫情输入。

二、依法从严从快打击疫情防控期间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

认真贯彻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建立涉疫情案事件快速处置机制,对借疫情防控之机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谋取暴利,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以及对企业实施的敲诈勒索、诈骗、高利贷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提前介入力度,从严从重从快打击,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联合石狮市公安局、法院出台《关于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犯罪行为的通告》,严厉打击危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依法审慎办理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犯罪案件。

以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疫情防控为原则,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严格执行办理疫情防控期间涉企案件“五个慎重”等保护发展措施,慎重决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骨干、高层管理等重要岗位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案件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避免“办理一个案件、倒闭一个企业”现象发生。继续深化涉民营经济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的工作成效,加强对公安机关对非公经济案件立而不侦、侦而不立等现象的监督,对违规插手民营经济纠纷案件、不应当羁押而羁押或者不及时解除羁押等问题,加强法律监督,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四、严肃查办侵犯企业人员公民权利的相关职务犯罪案件。

对诉讼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等侵害企业人员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依法移(报)送相关部门审查。对发现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五、充分发挥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坚持从服务服从于疫情防控大局出发,立足于个案办理发现符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条件的,兼顾防疫物资供应和企业生存发展等问题,准确把握诉讼标准及诉讼请求,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坚持支持行政机关对于扰乱、破坏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以及对于隐瞒病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或强制措施。依法办理因疫情引发的行政征用等涉企行政争议纠纷案件。

六、完善疫情防控期间涉企案件办理协作机制。

加强公检法司协作机制,对事实认定、证据标准、法律适用有争议的,加强案件会商。善于通过“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协作,建立线索移送、情况通报、专项行动、联席会议等机制,指定专人跟踪核查,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善于运用提前介入手段,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加强司法办案,推进涉企案件的快立、快审、快结。

七、依法加强检察环节助企服务。

依托12309中国检察网、12309服务热线、掌上狮检等平台,建立面向企业开通一站式、全流程、多元化的控告申诉绿色通道,进一步完善疫情防控期间涉企控告申诉绿色通道。对因疫情导致的涉企信访案件,实行快速办理、及时办结。对因疫情因素导致申请监督期限超期的,依法审查,切实保障申诉权的行使。对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军人、医务人员、人民警察、志愿者、企业等提出的法律服务需求,优先受理,指派专人负责,精准对接服务需求。

八、积极参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理工作。

主动加强与工商联、私营企业家协会等沟通联系,积极宣讲、解读有关法律法规及惠企政策。特别是围绕企业关心关注的复工复产后的合同、劳务、金融问题及防控主体责任落实等问题,及时提供法律服务,纾难解困。结合司法办案,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切实帮助企业建立风险防控管理机制,堵塞管理漏洞,消除发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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