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協助執行程序的基本問題

焦點問題:協助執行的流程順序應當是怎樣的?執行異議怎麼提?提了會造成什麼樣的法律後果?協助執行的撤銷和期限?如果協助執行異議期內未提異議,執行階段是否可以再次提出執行異議?

關於協助執行程序的基本問題


(一)協助執行的流程

按照法律規定,對於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及收入,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協助執行的方式進行保全查封。

1、案件進入保全或者執行階段後,瞭解到債務人對外享有到期債權,人民法院製作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2、送達後,《協助執行通知書》給予被協助執行人15天的異議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61條第2款第3項規定);

3、如協助執行人未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核實相關情況後,可發出《限期履行通知書》對協助執行人進行執行或者要求協助執行人將到期債務向執行申請人履行或者向法院提存(保全時的協助執行一般要求協助執行人止付或者提存);

如協助執行人提出異議,人民法院予以形式審查,並暫不執行該債權,或者告知執行申請人如有證據證明存在到期債權的,可自行通過代位權訴訟的方式主張權利;

4、如協助執行人收到《協助執行通知書》未經人民法院許可擅自向被執行人(被保全人)支付,則人民法院可製作併發出《限期追回財產通知書》,要求協助執行人限期追回相應款項;

5、如協助執行人逾期不能追回,導致執行申請人無法執行該款項的,應當在已履行的財產範圍內與被執行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並可能受到法院相關處罰;

6、協助執行人如連帶清償了債務,可向被執行人追償。

(二)協助執行異議申請的提出

建築企業收到《協助執行通知書》或者《限期履行通知書》後,如經查不實,可能損害自身利益,應當在相關法律文書要求的時間裡及時提出異議申請,異議申請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或者複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並附下列材料:

1、異議人或者複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2、相關證據材料;

3、送達地址和聯繫方式。

執行異議申請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法院將一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不予受理。

(三)協助執行異議申請的受理和法律後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63條的規定,協助執行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協助執行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

但是,人民法院不強制執行不代表《協助執行通知書》不發生法律效力,一般認為:協助執行人收到《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應當及時止付,不能因為提出了執行異議申請就認為可以支付到期債權了,否則仍可能承擔責任。

另一種觀點: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綜合管理室主任趙晉山、葛洪濤在《新民訴解釋如何處理執行程序中的四大疑難問題》(載於《法律適用》2015年第4期)一文中表達了相反的觀點:“根據《執行規定》第63條的規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第三人一經提出異議,履行到期債權通知保全債權的效力即告消滅。”)筆者是支持這種觀點的,但是因為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此並未明確,在司法實踐中,為慎重起見,仍建議協助執行人向相關法院書面確認相關權利義務。

司法實務中一種常見情形是法院的執行法官收到異議申請後,前來協助執行人處調查瞭解情況,同時製作執行筆錄。如果相關負責人員表述不當,或者與事實真相不符,也可能為企業帶來無妄之災(如前文(2016)豫民再520號《民事判決書》案例中,義煤鐵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表述最終作為執行依據)。

(四)協助執行的撤銷和期限

如前文所述,無論是否提出協助執行異議申請,除非法院出具裁定撤銷原有《協助執行通知書》或者《限期履行通知書》,否則協助執行人仍應當止付工程款項。

法律並未明確規定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期間,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凍結存款(賬戶)的期限最長可以為一年,查扣動產期限最長可以為二年,查凍其他財產(如房地產、股權等)的期限最長可以為三年。”因此我們認為協助執行的最長期限為三年。

(五)部分企業收到《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未予以重視或因其他原因未提出異議,案件一旦進入執行階段,又提出執行異議希望法院進行審查。

對此我們認為此舉存在重大風險,協助執行也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執行措施,並且相關人民法院也給出了相應的異議期間,如果未及時提出異議,可能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事後的執行異議申請可能不被法院採納。

本問題可參見河南南陽中院(2014)南執復字第00013號執行異議案。(《南陽市豫建租賃有限公司申請執行南陽市京宛建築勞務分包有限公司第三人執行異議案——協助執行人在執行階段提出異議的效力認定》載《人民法院案例選》201404期)

(六)法院出於保護執行申請人利益的目的,發出大量協助執行通知,但是又不注意將已經付清結案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或者《限期履行通知書》撤銷,導致諸多建築企業深受影響,我們認為亟待規範。

《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法律規定(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到期應得的收益,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關單位協助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九條:”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他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他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他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者價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一條: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並通知該他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

該他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關係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36條:被執行人在有關單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向該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其協助扣留或提取。

第37條:有關單位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被執行人收入的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應當裁定其在支付的數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第38條:……

採取前款措施需有關單位協助的,應當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併送達有關單位。

第67條: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執行人履行的財產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財產範圍內與被執行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執行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1條:……

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併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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