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證券法》默示參加訴訟維權 專家呼籲應設立賠償基金

本報見習記者 郭冀川

“新《證券法》中為投資者保護設立專章,可以看到監管層對於投資者保護的重視。在新《證券法》落地之後,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將開始承擔訴訟代表人職責,發揮證券公益機構投資者保護功能。”德恆上海律師事務所陳波律師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目前投資者訴訟維權效率得到提升,但如何實現更快的投資者賠償機制並沒有解決。

投資者期望實現“零成本”維權

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正在受理德邦證券、康得新等證券民事訴訟。他介紹,投資者的個人證券民事訴訟流程與過去相比,已經有了極大的簡化,但依然需要一系列的流程。如需要投資者索賠登記,提供身份證複印件和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的證券開戶信息單、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的證券交易記錄流水及對賬單原件等。

宋一欣介紹,如果投資者與律師事務所不在同一省市,不能到律師事務所進行身份核驗,還需要到所在地公證處進行身份證公證。除此以外,投資者還需要先向律師事務所支付一審法院訴訟受理費和分攤律師旅差費,最終根據實際所得賠償款金額,向律師支付律師費。

對於很多投資者來說,這一系列的訴訟準備流程依然較為繁瑣,如果投資者的開戶券商從該地區或該城市撤出,還需要與證券公司總部聯繫相關資料的提供。宋一欣表示,感覺訴訟程序繁瑣而放棄訴訟的投資者還屬於小部分,大部分投資者因為維權意識薄弱,沒有考慮通過法律武器來捍衛自己的權利,甚至有的投資者諮詢了訴訟流程和過往訴訟案例後,認為維權過程長、賠償金額低而選擇了放棄。

新《證券法》出臺的訴訟代表人制度,採納默示參加、明示退出原則,上市公司的在冊股東,除非明確表示不願意參加訴訟,否則將默認參加訴訟,為投資者保護機構所代表。在新《證券法》出臺之前,投資者參與上市公司訴訟,需要積極行動,例如關注上市公司的處罰情況、委託律師、打印交易流水等,新《證券法》之後,投資者只要不主動表示退出,則默示將參加訴訟。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胡繼曄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在成熟的資本市場中,集體訴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投資者從“積極行動才能參加訴訟”到“消極不作為即參加訴訟”,門檻極大地降低了。對於普通投資者來說,該制度的最大益處是,投資者保護機構是公益機構,因此投資者參與上市公司維權訴訟成本幾乎為零。

設立賠償基金要攻克權限難題

除了為投資者“零成本”提供維權索賠,也有人士呼籲,希望將上市公司違法處罰的罰金劃轉部分用於投資者賠償。

“上市公司證券訴訟中,對於投資者的損失,上市公司被判賠償的比例大多較高,甚至在70%至80%。但很多投資者買賣股票的行為,與上市公司虛假行為並無關係,高比例賠償繼續實行並不現實。”陳波說。

中國證券業協會監事、天相投顧董事長林義相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為落實民事優先的規定,將上市公司罰款劃轉至賠償基金,以備被罰上市公司無力承擔民事責任時,賠償投資者,是一個值得考慮的措施。用對所有上市公司的罰款設立一個共同的賠償基金,在個別上市公司無力賠償時,賠付投資者,也是保護投資者的更有效的措施。

但設立賠償基金要涉及證監、財政、法院甚至公安等多個部門的協調,而且受制於我國的罰沒款收繳管理制度。《行政處罰法》規定,對於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款項,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而非罰款部門,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陳波介紹,如果設立了投資者賠償基金,需要有專門的部門跟進上市公司民事訴訟流程,確定投資者賠償比例,目前還沒有一個部門適合承擔這樣的角色。

上海邁柯榮信息諮詢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徐陽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投資者獲得民事賠償的週期,要遠遠長於上市公司行政責任的認定,因此難以落實民事賠償優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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