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裁判要旨研究,为什么要争取从犯?

诈骗犯罪辩护系列:从裁判要旨研究,为什么要争取从犯?


文 | 吴斌律师 诈骗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员,属于从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仅从法律的规定就可得出,共同犯罪案件中,认定从犯是何等的重要。

以案说法,从司法判例的角度研究,为什么要争取从犯以及认定从犯的重要性,以此说明争取从犯对于少坐牢的重要性。


一、裁判摘要:付金山系吉林省乾安县农民。2015年5月28日,付金山受黄某委托帮其购买农机,付金山到乾安县农机局办理购买农机手续后,为松原奥瑞海山有限公司顶名虚假购买海山牌904型拖拉机一台,帮助松原奥瑞海山有限公司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人民币35000元。2017年9月26日,付金山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案例: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吉0721刑初394号】


从以上裁判要旨可知,付金山受黄某委托购买农机,以此达到帮助松海山有限公司骗取农机补贴的目的,付金山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是辅助或者是次要的作用,系从犯,并被适用了缓刑。


二、裁判摘要:鲁某于2016年11月加入“上海丝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香港柏莱蔓化妆品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该公司自上而下分别设有总经理、经理、主任、主管、业务员等职务,并以“累计投资每套人民币2900元的‘化妆品’达一定数额后可以逐级升职,最终拿高工资发财”为诱饵拉人入伙成为公司的业务员。2017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鲁某在主任张某丙等人逐级领导下,虚构各种理由骗得2名被害人钱财合计人民币10714.19元。【案例:江阴市人民法院,(2018)苏0281刑初2342号】


从以上裁判要旨可知,鲁某是公司的业务员,在领导的指挥和安排下实施诈骗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是辅助或者次要的作用,系从犯,并被适用缓刑。


三、裁判摘要:刘祥超、秦福明、周海林诈骗的事实,有经庭审核实的证据证实,各被告人亦供认,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刘祥超、秦福明、周海林以办理工作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诈骗人数众多,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周海林在刘祥超授意下冒充相关工作人员,起帮助作用,属从犯,且获利较少,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案例: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1刑初64号】


从以上裁判要旨可知,周海林多次在刘祥超指使下冒充相关工作人员稳住被害人,其与刘祥超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属于辅助或者次要的作用,系从犯,并判处了四年有期徒刑。

而在共同犯罪中的刘祥超和秦福明,就没那么幸运,被认定为主犯,而不是从犯,最终均被判处无期徒刑。


四、裁判摘要:徐明、胥丽虽然事先不知情,但到达诈骗窝点知道需要从事电信诈骗后,仍积极拨打诈骗电话,积极领取诈骗集团给付的工资,但是徐明、胥丽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再结合二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徐明、胥丽及辩护人要求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案例:浙江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3刑初195号】

从以上裁判要旨可知,徐明、胥丽是被他人纠集、组织到国外实施诈骗活动,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最终徐明、胥丽分别被判处四年和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


五、裁判摘要:段某于2010年6月至2012年1月期间,在北京市门头沟区锅炉厂南路西延改造工程项目拆迁过程中,伙同尚某1(另案处理),将段某违法建设的房屋虚构为被拆迁项目,以尚某1名下北京尚事伟业经贸有限公司的名义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后段某从尚某1处分得人民币90万余元。在涉案的拆迁事项中,尚某1与拆迁单位进行拆迁事项的协商,并由尚某1分配拆迁补偿款,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段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刑初39号】


从以上裁判要旨可知,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其减轻处罚,并结合段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退赔了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最终对段某适用了缓刑。


六、裁判摘要:1、郑志祥负责组织、策划整个犯罪行为,以及提供金科公司的平台为五家公司申报科技基金,且五家公司的印章、资金均由其控制;刘安逸负责制作所有申报材料,两人在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被告人万俊松、骆超在郑志祥的安排下负责联系代办公司、送材料等辅助性工作,起辅助作用。2、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中,郑志祥、刘安逸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3、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事实中,万俊松、郑志祥、刘安逸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4、综合全案,被告人郑志祥、万俊松、刘安逸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被告人刘安逸在第二、三起事实中不是犯意的提起者,没有组织、策划,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骆超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案例: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刑二初字第00083号】


从以上裁判要旨可知,认定骆超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而郑志祥、万俊松以及刘安逸均被认定为主犯。最后骆超被适用缓刑,而郑志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万俊松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刘安逸被判有期徒刑八年。


七、裁判摘要:温多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私刻公章,伪造收据等凭证,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王敏明知温多一向他人出售房屋已出现问题,仍积极介绍他人向温多一购买房屋,其行为亦构成诈骗罪。温多一、温晓军、韩建华,为他人筹集资金,采用虚假手段骗取银行贷款,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对温多一应当数罪并罚。温多一、王敏在诈骗罪中属共同犯罪,温多一系主犯,王敏系从犯,依法可对王敏从轻处罚。温多一在归案后,能够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骗取贷款事实,在骗取贷款罪中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温多一、温晓军、韩建华共同骗取贷款,温多一系主犯,温晓军、韩建华系从犯,依法可对温晓军、韩建华从轻处罚。【案例: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7刑初28号】

从以上裁判要旨可知,温多一在诈骗罪以及骗取贷款罪中,均被认定为主犯,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而王敏犯诈骗罪,系从犯,最终适用缓刑;温晓军、韩建华因犯骗取贷款罪,系从犯,最终也被适用缓刑。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有些刑事案件的主从犯关系较为清晰,但是,也有刑事部分案件的主从犯关系较为复杂,比如共同犯罪案件中,股东未必是主犯,高管未必是从犯。刑事案件中的罪轻辩护,争取认定为从犯,是实现有效辩护的重要辩点,也是实现少坐牢的重要一步。



从裁判要旨研究,为什么要争取从犯?


吴斌:诈骗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广东人,毕业于国内知名大学法律系,研习法律、实践十余年,专注于诈骗犯罪辩护以及全国各地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

多年的刑事办案实践,积累了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精通公安阶段,检察院阶段以及法院阶段的刑事辩护流程,通过会见能精准分析案件,并寻找到有利的辩护要点,认真、负责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执业格言:

“认真、负责、专业承办好每一起案件,努力实现您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是我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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