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一方死亡后,再婚前生育的子女能否分得死亡抚慰金?

基本案情   

  赵某某和李某某2000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再生育子女。

  赵某某再婚前生育有赵某甲和赵某乙两名子女,李某某再婚前生育有魏某某一名子女,上述子女在赵某某和李某某再婚时均已成年。

2018年年初,赵某某在外出执行公务时不慎遇难身亡,单位发放给赵某某的近亲属一笔死亡抚慰金,在分割该财产的过程中魏某某、赵某甲、赵某乙发生争议,赵某甲和赵某乙认为,自己时赵某某的亲生子女,当然享有该财产的共同共有权,而魏某某和赵某某之间并无血缘关系,无权分割该死亡抚慰金。

  魏某某则认为,自己长时间与赵某某和李某某生活在一起,仍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再婚夫妻一方死亡后,再婚前生育的子女能否分得死亡抚慰金?

法院裁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魏某某是否为赵某某的继子女,是否为该死亡赔偿金的共有人。

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显示,魏某某虽然在赵某某和李某某结婚时已经成年,但是其与赵某某和李某某长期在一起居住,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扶养关系,因此魏某某可以作为赵某某的继子女,对该笔死亡抚慰金的享有共同共有权。

再婚夫妻一方死亡后,再婚前生育的子女能否分得死亡抚慰金?

律师评析

本案中首先需要明确,死亡抚恤金是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种财产权,是国家因职工因公牺牲或病故,其生前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及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及生活补助,系死者近亲属的共有财产。

因此确定再婚之前生育的子女是否为该财产的共同共有人,需要明确该子女是否属于继子女,相互之间是否形成一定的扶养关系。

而判定是否形成扶养关系不能仅仅从子女是否成年出发,而应当考虑当事人之间实际的生活状态:在主观上,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具有扶养和接受扶养的的意识表示,客观上,双方长时间在一起生活,相互之间存在照料、教育、保护的行为,从而综合认定扶养关系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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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部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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