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對被盜、被砸車輛應承擔什麼責任


停車場對被盜、被砸車輛應承擔什麼責任


停車場對被盜、被砸車輛應承擔什麼責任

隨著汽車保有量的增多,停車位越來越緊張,停車費用也水漲船高。相應的,汽車車主與停車場直接的糾紛也日益增多。常見糾紛主要有:1、車主將車輛停放在停車場,繳納停車費;2、車主將車輛停放在飯店、賓館、商城指定的停車地方,無需另行繳納停車費;3、車主將車輛停放在小區,繳納一定的管理費。在停車期間,車輛被盜、被砸。

從合同法的角度來看,車主與停車場建立了保管合同關係,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顧客在賓館、飯店等消費娛樂場所消費時,場所為了招徠顧客一般也為前來消費的顧客提供停車等服務項目和附屬配套設施,這些為了方便消費者接受服務而提供的服務和附屬配套設施應視為賓館、飯店等場所為自己設定的附隨義務。依《合同法》第六十條,附隨義務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雖然沒有明確約定,但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或者交易習慣,當事人應當承擔的義務。設定附隨義務是為了輔助實現合同主義務和避免合同當事人人身或財產遭受損失,如果違反了附隨義務,則構成違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住宿期間旅客車輛丟失賠償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旅客在賓館住宿期間,依賓館的指示或者許可,將車輛停放於賓館內部場地後,賓館對車輛即負有保管義務。因此,收費停車場對所保管車輛的損失應對承擔賠償責任,酒店、飯店、商城等場所提供的附隨停車設施,也應對承擔責任。實踐中,法院在處理這類糾紛時觀點也很明確,都會支持車主的訴求,停車場關於雙方之間形成場地租賃合同關係的辯稱也不會被採納。但是往往有車主在停車的時候沒有索要相關票據,導致不能舉證與停車場之間形成了保管合同,最終合法權益得不到維護。建議車主停車的時候一定要索要相關票據,防止不誠信的商家在出現問題時推卸責任。

附案例(判決書本院認為部分):

案例一:原告人住被告經營的賓館停放車輛時,未將車鑰匙,行駛證等交給被告保存,雙方亦未書面或口頭約定住宿費中包含車輛保管費或停車費,被告除住宿費外也未另行向原告收取車輛保管費、停車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條關於“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之規定,原告關於原、被告形成車輛保管合同的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原告人住被告經營的賓館,並給付了住宿費用,原、被告因此形成旅店服務合同關係,雙方應根據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原告認為被告在旅店服務合同中作為經營者一方對消費者財產負有安全保障的附隨義務,應對原告的車輛被盜承擔全部責任。對此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被告作為旅店經營者,對消費者財產安全負有安全保障的附隨義務,但該義務範圍應限定在經營者提供服務的經營場所內或受其控制的相關領域。本案中,原告車輛停放於城市道路附屬的無劃線停車位的人行道,而不是停在被告的經營場所內或受被告控制管理的其他停車場所,在未經合同對車輛財產安全特別約定的情況下,要求被告對停放在如本案情形的開放式公共場所的旅客車輛安全負擔保責任,不符合法律關於附隨義務的規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車輛被盜的全部責任的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但是,被告沒有明確告知原告其沒有專用停車場所,且其明知原告將車輛停放在無停車位的人行道上而沒有提醒原告將車輛停放到安全的停車場所,儘管其在夜間間隔2小時巡視仍不免發生車輛被盜,因此,被告對原告的車輛被盜負有過失,其沒有全面履行對消費者的財產安全保障附隨義務,應根據其過失程度承擔相應責任。本院根據本案具體情況,酌情認定被告對原告的車輛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原告違規停車,對其財產安全疏忽大意是車輛被盜的主要原因,應承擔70%的責任。原告對其主張的車內物品損失未舉證證明,其要求被告賠償車內物品損失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本案中,陳某將自己購買的掛靠在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和登記所有權人為東鄉縣鑫發物流有限公司的重型低平板半掛車刷停車卡後交由海源商貿公司保管,雙方之間形成保管合同法律關係。海源商貿公司在保管期間,在他人開車時未盡嚴格審查義務,只是讓開車人交了50元停車卡卡費後即放行,致使陳某寄存在海源商貿公司停車場的車輛被他人開走。海源商貿公司應當承擔向陳某返還保管物的義務。陳某起訴主體適格。如果海源公司不能返還保管物,就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關於陳某的損失應按照其車輛購買價252000元,結合其車輛強制報廢期2024年11月9日及其實際已經使用時間(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4月19日)確定為231567元;車輛停運損失參照2016年甘肅省交通運輸業職工平均工資65524元標準,結合停運時間(2016年4月20日至開庭審理時間2017年11月14日)確定為100978元;保險費損失按照實際交費29137.42元結合車輛丟失時間及剩餘使用時間計算為7982元。以上合計340527元。對陳某主張的其他損失,因無相應證據證實,故不予支持。

案例三:

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市右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到被告下屬酒店住宿,被告收取了原告的住宿費,雙方形成了住宿消費服務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顧客在賓館、飯店等消費娛樂場所消費時,場所為了招徠顧客一般也為前來消費的顧客提供停車等服務項目和附屬配套設施,這些為了方便消費者接受服務而提供的服務和附屬配套設施應視為賓館、飯店等場所為自己設定的附隨義務。本案中,被告規定對過夜車輛單獨收取停車費,原告駕車入住被告下屬酒店,在被告保安人員的指引下將車輛停放酒店停車場後,酒店對車輛即負有保管義務,但被告工作人員以原告為熟客,對其車輛出人未予登記,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致使原告車輛丟失,被告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182 496元,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鑑定費2 000元,無正式票據,不予確認。關於被告認為本案應中止審理,待刑事案件審結後由原告直接向侵權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問題,本案中,原告基於在住宿過程中車輛被盜的事實享有兩個訴訟請求權:一是對被告享有的住宿消費合同的附隨義務的合同違約請求權。二是對實際侵權人享有的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對於法律上請求權的競合,原告可以擇一行使權利以使其損失得到及時彌補,故被告的主張理由不充分,不予採納。

案例四: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規則,當事人對其訴訟主張負有舉證證明的責任,否則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訴訟後果。本案原告雖然向海南省墾區公安局草坡派出所報案,並在報案時稱其存放在被告的停車場內的一輛長城牌哈弗越野車被盜。但原告在訴訟中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曾於2009年9月6日21時30分許,將被盜竊的車輛停放在被告的停車場內的事實,原告也沒有證據證明其與被告之間形成了車輛保管合同的關係,故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不成立,應依法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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