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吏的罪與罰,淺析南齊免官制的運行邏輯

導讀:

中國古代的法律懲戒的輻射範圍是除皇帝之外的所有人員,其中自然包括官僚系統的官吏。俗話雖說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但實質上並沒有直接的案列證明天子受制於法,但是大臣不同,大臣獲罪小則被罷免,大則殺頭甚至誅九族。

從小罪角度來研討南齊時期的官吏刑事處罰,用的最多的便是“免官制度”,《九朝律考》中就有明文記載:“免官比三歲刑”,南齊王朝所沿用的是晉朝律法,只是在免官原因上、執行過程到最終審核機制上都做了變通處理,使其更加完善和發展。在此基礎上的南齊免官制度對於嚴明的封建法紀起到了督促、使官員們能夠遵紀守法、勤政愛民、進一步維護和鞏固封建王朝的統治。

官吏的罪與罰,淺析南齊免官制的運行邏輯

南齊免官制度施行狀況:從原因到程序

魏晉南北朝階段是政權林立,相互攻伐的時代,在各個政權中心裡面,有的封建政治家迫於勵精圖治的需要,希望通過整頓吏治來彰顯政績。比如南齊雖然是一個僅存活23年的短命王朝,但在官制建設上面有很大的成就。尤其是在免官制度上較晉朝法律有較大的發展和完善,據史料記載可知,南齊免官記錄中前後有30人被罷免官職,值得注意的是南齊一代也是門閥政治為核心的統治階層,所以30人裡面高達25人是出生士族家庭。可見其免官制度的震懾力也凌駕在士族力量之上。

(一)免官原因的延伸

晉律對免官有明文規定:“免官之罪,不得減也”;“有罪應免官,而有文武加官者,皆免所居職官”;由此可見,魏晉一代就已經把免官作為一種處罰犯罪官吏的法律手段,從魏晉免官的法令情況看有六條:上表不以實;漏曳之條;誣罔之條;評價貴之條;交關之條;居喪嫁請客;南齊對其進行了沿用並在此基礎上加以完善:

(1)失職而免官。南齊王朝對官吏人員的辦公能力、態度、實際工作過程的要求十分嚴格,要求所有官員必須忠於職守,為封建王朝效力,否則會受到法律的處置,即便是士族也不能例外。

(2)觸犯法禁而免官。這類主要包括兩類:一是違反封建政權法律的;二是違反封建禁忌的。封建法律和封建禮教禁忌都是為維護封建專制統治服務的。所以封建王朝對此要求非常嚴格,王詡和陰玄智就是因官品底蓄女妓而免官。而蓄女妓在位居黃門郎以上的高官則是允許的。這就赤裸裸的暴露了封建法禁維護封建登基制度的本質。而免官這種刑罰就充當了維護封建禮教的工具。

(3)連坐免官。這裡面主要有上司沒有及時依法舉劾下屬犯罪而免官;平級官員之間也因沒有及時告發有罪官員犯罪事實而免官。此項法令主要是加強官員之間的互相監督,上下級之間,平級之間都要互相監督,否則就會遭到連坐的處罰。

(4)政治鬥爭免官。

這一點值得注意的是因為得罪權貴而被免官,南齊一代雖僅存23年,但是經歷了7任皇帝,其間還發生了一起宮廷政變。說明統治階級內部的政治鬥爭非常激烈,一旦得罪權貴或者是依附在某黨失勢後就會遭到對手罷免的結局。

(5)軍事失利免官。

官吏的罪與罰,淺析南齊免官制的運行邏輯

南齊免官程序與變通

從南齊的免官程序看,大致可分為兩類:(1)官吏犯罪直接有中央相關部門根據相關法令直接免其所居官。當免官公文下達時免官刑罰就開始生效。這類情況主要適用於罪官所犯罪為相關法律明文記的,也比較通用於職位和官品較底的犯罪官吏。(2)官吏犯罪被御史中丞,左丞或者有司所糾,這樣對犯罪官吏的處罰就得有皇帝來裁決最後以詔令的形式頒佈結果。免官就應以詔令頒佈之時起執行,這類程序一般說來主要適用用於中央官吏。

但是既然免官作為一種制度,也有法律明文規定,但是在實際的施行過程中也會因人而異,具有一定的彈性,會通過變通手段達到不一樣的效果。

比如說犯同樣的罪而因為官吏的職位及其執掌不同而處罰不同;或者本身應當免官的官吏,但是卻處以相對較輕的白衣領職,這是對高級官吏或者功臣的一種彈性處置,也是統治者收買人心鞏固統治的一種方式。再者說被罷免的官員並非就終身剝奪政治權利,他們仍然有機會復官,這樣對於人才來說有重新改過的機會,使其更加廉潔和賣力。

從罷免官吏的多樣性和程序的變通性看,基本上從各個角度保證了官僚系統的廉潔運作,南齊律法沒有拘泥於晉律,而是在其實踐過程中因時制宜發展而來的。

官吏的罪與罰,淺析南齊免官制的運行邏輯

免官制度對南齊統治的影響

南齊一朝在保持政權的時期內,通過免官制度的韌性和彈性,達到了了嚴明封建法紀,保證國家政權的正常運作。在職官員必須忠於職守,勤勤懇懇為封建王朝效力。敢於翫忽職守就會被立即處以免官。除此之外,那些沒有依法糾舉犯罪官吏的御史,包庇下屬的上司等等都可以說是沒有盡於朝廷交給自己的本職工作。

如王敬則免官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王法明之妾是在王敬則的許可下,有山陰縣令劉岱具體執行死刑的。事發後,劉岱被處以棄市的極刑,而王敬則卻竟被朝廷召回僅僅是責備了幾句。這當然說不過去。高帝最後免其官,但仍然以公領郡。王敬則在蕭道成奪取皇位的過程中立下了汗馬功勞,高帝引以為心腹,視為朝廷股肱之臣。因而有這樣輕的處罰。如果說對王敬則的處罰是輕的了。那麼還更比王敬責更輕的了,那就是更本連免官處分也沒有。

再舉例說陳顯達的案例。太尉陳顯達在東昏侯永元元年率兵與北魏作戰,大敗而歸,死傷士兵數萬。御史中丞範岫所奏請免顯達官。但朝廷卻沒有怪罪。

反而優詔答曰:“昔衛,霍出塞,往往無功,馮,鄧入關,有時虧喪。……雖執憲有常,非所得議。”

這段詔令說的在明白不過了。雖然按法律規定應當免官但是非所得議就已經明確表達了朝廷的意思。對陳顯達要不予追究。如果我們仔細閱讀了陳顯達傳也就不會覺得這樣的處理奇怪了。陳顯達是高武時期的元勳宿將。他歷仕六朝,為南齊王朝的建立和鞏固立下了赫赫戰功。雖然出身寒門但他官居太尉為當朝一品高官,功高蓋世,被視為朝廷股肱之臣。因而在犯免官之罪而沒有免官之刑。

官吏的罪與罰,淺析南齊免官制的運行邏輯

所以這種免官的變通性和靈活性作用也非常明顯,如復官的概率對於優待功臣,收買人心,穩固封建王朝的統治。有的官員犯了重罪,但是他是功臣,封建朝廷不得不予以慎重考慮,但有不能不給以懲罰否則難以平息朝野輿論。

他們在受到免官處分以後肯定有所警醒,我們可以從重新起用的比例上看出,因而朝廷又授予他們官職,繼續為封建王朝效力。

借“免官制度”鑑今

“免官制度”作為我國古代一種常用的對犯罪官吏的刑罰制度。在南齊一朝得到了很大的發展與完善。南齊王朝的封建政治家們靈活運用這一制度,在嚴明封建法紀,督促官吏遵紀守法,勤於政事,維護封建王朝統治穩固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這一制度即使在今天仍然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即便是不在政體中,單從各種機構公司組織中有一套完善的“免官制度”,那麼在提高機構組織部門的行政效率,反貪等方面將會起到一種強有力的制度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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