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疫情防控典型案例——向路人吐口水、塗抹電梯按鍵

在全國各地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非常時期,一些可能增加疫情隱患的不文明行為時有發生。2月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橫縣一小區電梯內的一段監控視頻引發網友關注,視頻中一成年男子用唾液將防疫用的一次性紙巾弄髒並塗抹電梯按鍵,當地公安局接到舉報後,經調查發現該名男子事發時為醉酒狀態,且不是新冠肺炎的疑似或確診患者。該男子現已被當地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10日,同乘三人也均予以訓誡和教育。

  無獨有偶,同日,重慶市也發生了類似事件,一成年男子在重慶市渝北區新南路附近朝多名路人吐口水“尋刺激”,當地警方當日將其抓獲,並經衛生部門確認排除感染新冠肺炎後,依法對該男子以涉嫌尋釁滋事罪予以刑事拘留。2月11日,渝北區檢察院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對該男子依法批准逮捕。

  如此種種亂象,增加了疫情傳染的隱患,加劇了公眾的恐慌氣氛。不僅擾亂防疫工作的正常開展,破壞社會公共秩序,而且觸碰到了道義底線和法律紅線。

如何界定上述行為人的法律性質和責任?

  “對於此類行為的定性和處罰,要根據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以及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而斟酌確定。”作為曾經參與治安管理處罰法制定的專家,北京沃啟公益基金會朱衛國博士認為,此類行為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很重要的一點就是查明行為人的主客觀方面。

  針對此類行為,中共北京市委黨校法學部主任、教授金國坤認為要看行為本身的嚴重性後果,“在公共安全、社會管理中,法律規定了破壞公共安全、妨礙社會管理的行為(如不得以投放虛假的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應當承擔治安處罰責任,如果由此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害,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由此可見,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甚至民法中的賠償責任對於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都有相應規定,但如何定性以及是否以犯罪論處,還需要看行為的危害後果。

  “我認為在非常時期的非常行動都會對國家造成嚴重的後果。”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博士生導師屈學武教授在聽完廣西案例後說道,“雖然是醉酒狀態,但當事人仍有認識能力,目前處於舉國共克時艱的關鍵時刻,自覺遵守國家最基本的公共衛生秩序是每個人的義務。”

那麼對這類行為

是否需要認定為刑事犯罪,

又該如何進行定罪處罰呢?

我國刑法第114條規定: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需要以發生嚴重後果作為定罪標準,也就是常說的危險犯。屈學武認為,增加疫情隱患等違法犯罪行為,如果當事人並無疑似或確診情況,實際上並沒有損害公共安全的危險性存在,因此以該罪論處未免過猶不及。她建議運用刑法293條第4款的規定“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對該案當事人予以懲處。

  “妨害社會治安的第一要義就是妨害公共秩序,那麼本案中的行為人妨害的是公共衛生秩序,自然也屬於公共秩序的一種,在這個時候,對於任何故意挑釁這個秩序的,我們都應做到嚴陣以待。”屈學武在談到關於如何定性該類行為時表示。

  金國坤對此也持有相同看法:“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混亂,妨礙公共秩序的,嚴重的可以依據刑法第293條尋釁滋事罪定罪並從重處罰。”

  此外,屈學武認為:“如果類似案件的情況發生了轉變,比如行為人是疑似或確診患者,且對全國的疫情防控情況有大致瞭解,在這種狀態下還實施比如用唾液塗抹電梯按鍵等行為,我認為就可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加以論處。”換言之,對於該類案件的定性,還是要根據行為人本身有無疑似或者確診情況、行為的持續性,以及行為人本身對於疫情的瞭解等對案件進行全面把握。

提醒:

  此類不文明行為,不僅缺乏公共意識和公德心,更有可能因此涉嫌違法犯罪。在這個特殊時期,提高國民素質也是控制疫情的必要手段,在全國人民眾志成城抗擊疫情的特殊日子裡,別讓極個別的不文明行為傷害了社會大眾的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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