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期間企業破產清算相關問題問答


新冠疫情期間企業破產清算相關問題問答

新冠疫情期間企業破產清算相關問題問答

一、因疫情影響造成短期資金困難而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企業能否申請破產?

答:根據目前的政策走向,參照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破產審判工作的實施意見》、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五庭發佈的《關於疫情防控期間穩妥開展企業破產審判工作助力經濟社會平穩運行的通知》等各地法院文件精神,對於主營業務良好且疫情發生前資金流正常,僅因疫情影響造成短期資金困難而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企業,債權人申請破產的,法院應嚴格審慎把握破產原因認定,一般不會受理債權人提出的對該類企業的破產清算申請。倡導債權人與債務人自行達成債務清償協議,或者在當事人同意基礎上,在程序外推進資產重組、債務重組、營業重組,盡力促成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商達成清償方案,引導同舟共濟,共克時艱,切實提振市場信心。程序外企業重組方案需要司法確認效力的,可以申請法院以預重整的方式提前介入,提升企業救治時效。如企業確實符合破產申請受理條件的,法院應當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重整、和解等途徑,開展企業救治,幫助企業走出困境,盡力保留企業經營價值,保留職工就業崗位。對於非因疫情影響陷入經營困境的企業,法院在受理審查階段也應加大程序外化解力度,引導債權人、債務人合力推動企業重組自救。

二、企業是否可以受疫情影響為由主動解散公司和員工?

答:疫情影響並不當然成為企業解散公司和員工的事由,企業解散公司和員工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解散事由及程序進行。

(1)解散公司的條件。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公司因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等五種原因而解散。

(2)解散公司的程序。首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的,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其次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行使職權,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開展通知債權人、進行公告、登記債權等清算工作。

(3)解散員工。解散公司應當與員工平等協商,爭取達成協商一致的勞動合同終止方案,對職工進行妥善安置,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等規定的法定程序進行,足額支付職工的工資、經濟補償金、社保費用等。在疫情期間還應參考《傳染病防治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等規定。企業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解散公司的,在沒有破產情形時,不適用《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特別需要注意,若企業無力支付欠發工資、經濟補償金、社保等費用的,企業將無法完成清算程序,清算組應當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依法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法院。

三、債權人如何獲知債務人是否已經進入破產程序或自行解散清算程序?

答:《企業破產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通常破產受理法院會在《人民法院報》進行公告,債權人可以登陸人民法院公告網查詢。其次,債權人可撥打當地12368司法服務熱線向相關法院查詢。此外,債權人應積極與債務人進行聯繫溝通,也可向其上下游企業、職工等詢問債務人經營狀況。

對於企業自行解散清算的,由於公司解散清算需要在工商部門對清算組進行備案,因此債權人可通過“國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站查詢債務人的“清算信息”。此外,清算程序也需要公告,債權人可查看當地報紙是否有清算公告信息,也可委託律師到工商部門調取該債務人的工商檔案進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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