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秦•播法】天秦律師關於疫情防控期間法律風險提示(五)·勞動用工篇


自從新型冠狀肺炎疫情爆發至今,全國人民上下一心,積極投入到抗疫防疫的戰爭中,為了更好的阻止疫情擴散,防止更多的人受到肺炎的傷害,各級政府要求企業推遲復工時間。依法守法防疫的同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和保障合法用工,振興經濟建設同樣重要。天秦所的黨員律師們利用節假日,加班加點,鑽研勞動法規,學習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5號文件、7號文件,以及財政部、稅務總局8號、9號文件精神,就延遲復工期間的勞動用工政策、規定及法律風險,以說法釋理的方式分享給大家,以期服務企業、服務社會,共同打贏“防疫”戰爭。

1.用人單位已經嚮應聘人員發放了錄用通知書,能否因為疫情的原因而取消錄用呢?

律師分析

依據《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發出的招聘啟事,屬於要約邀請,應聘人員應聘屬於要約,用人單位發出錄用通知屬於承諾,即雙方已達成簽訂《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疫情屬於不可抗力,不屬於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定事由或約定事由,故如用人單位以疫情為由取消錄用,存在承擔締約過失違約責任的法律風險。

律師建議

應聘者與企業在疫情防控期前達成了錄用意向,但未實際用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7條的規定,雙方還沒有真正建立勞動關係。在疫情防控期內,企業可以通知應聘者暫緩入職,暫緩入職期間,用人單位不必負擔工資。


2.疫情期間,職工的試用期能不能夠延期呢?

律師分析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員工在《試用期合同》或《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沒有法律或約定的理由,不能隨意變更,但用人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同意的除外。

律師建議

基於疫情防控期間,員工無法復工完成試用期考察,用人單位可與員工協商延長試用期,協商一致的,雙方簽訂協議,變更《試用期合同》或《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期限。

3.疫情防控影響不能及時簽訂或者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律師分析

《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的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性質屬於賠償金,用以懲罰用人單位應當簽訂而故意不籤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但用人單位如果確因疫情防控影響,客觀上無法與勞動者協商簽訂或者續簽勞動合同的,因沒有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主觀惡意,不符合承擔賠償金的條件。

律師建議

用人單位,可以通過電子信件或郵寄的方式,續簽勞動合同,或者以電子化方式先行協商合同條款,待復工後補籤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經用人單位通知後不願簽訂或者續訂勞動合同,又不提出辭職的,用人單位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5條、第6條的規定發出終止勞動關係的通知,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關係。

4.企業受疫情影響經營困難的,員工工資如何支付?

律師分析

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發的《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間勞動關係相關工作的通知》中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鼓勵受疫情影響的企業採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產經營。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可以按照《甘肅省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試行)》第八條之規定申請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按照生產經營需要,實行輪崗調休。

律師建議

對於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經營困難的,可與員工協商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度過困難期。

5.企業受疫情影響停產停業期間,員工工資如何支付?

律師分析及建議

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發的《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間勞動關係相關工作的通知》中規定: 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的,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三十日)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職工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終止勞動關係。

【天秦•播法】天秦律師關於疫情防控期間法律風險提示(五)·勞動用工篇

6.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員工被採取了隔離措施,隔離期間的工資如何支付?

律師分析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一條明確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律師建議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和四十一條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一條的規定,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員工被採取了隔離措施的,企業應繼續支付該員工的工資;且參照人社部、財政部印發《關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事業單位人員有關工資待遇的通知》的規定,和相關人民法院法官的司法解讀,隔離期間的員工,視為為企業提供了正常的勞動,企業按正常工資標準支付員工工資。

同時,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和四十一條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被隔離的員工,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和期限繼續順延。

7.因履行工作受感染新冠肺炎,能否按工傷處理?

律師分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六款規定,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屬於工傷。

律師建議

新冠肺炎屬於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如是在企業組織的抗擊新冠肺炎工作中感染新冠肺炎的,屬於工傷;但是員工自發參加的志願者活動,員工感染新冠肺炎的,不屬於工傷。同時,在員工上班和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的,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所以,不屬於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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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員工結束隔離措施之後,需要繼續在家休養的,休養期間待遇按照什麼標準支付?

律師建議

隔離措施結束後,依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員工需繼續在家休養的,休養期仍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企業給員工按病假髮放工資。醫療期滿,且無醫療機構的證明員工無法返崗,而員工不返崗工作的,用人單位可發出返崗通知,員工拒絕返崗,也不履行相關請假手續的,用人單位按企業的規則制度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9.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員工感染新冠肺炎而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企業應如何支付工資?

律師分析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二條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且醫療期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享受3個月至24個月的醫療期,特殊疾病的醫療期則有單獨的規定。

律師建議

對於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員工出具醫療機構的證明後,企業給員工支付病假工資。同時依據《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59條規定,病假工資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10.員工因隔離、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無法按時復工,能否做曠工處理?如何支付工資?

律師分析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一條明確規定:┄┄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條規定: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發的《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間勞動關係相關工作的通知》中規定:對於因疫情未及時返回企業復工的職工,經與職工協商一致,企業應當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其中,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在帶薪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

天水市尚無相關規定。

律師建議

依據現行法律和人社部門的相關規定,員工提供相關部門開具的交通限制、管制措施的證明,證明其因隔離、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無法按時返回復工的,企業不能對該員工按曠工計算。無法復工的員工工資待遇,由企業與員工進行協商,協商一致後企業應當優先考慮安排員工休帶薪年休假,職工在帶薪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帶薪年休假休完後,仍無法返工的,可以與員工引導員工辦理事假,協商待崗或中止勞動合同,並按企業的相關規章制度,對應與員工協商的各項事宜,支付工資。

【天秦•播法】天秦律師關於疫情防控期間法律風險提示(五)·勞動用工篇

11.用人單位可以拒絕曾經患過傳染病的員工返崗工作嗎?

律師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

《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律師建議

依據法律規定,任何單位不能歧視傳染病人,用人單位不能拒絕曾患新冠肺炎的員工回單位上班,不能拒絕招錄新冠肺炎確診病人、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觸者。患新冠肺炎的員工治癒後,經相關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確診無風險的,用人單位應當接受員工返回工作。

12.員工以擔心傳染病,不願意出差如何處理?

律師建議

基於目前疫情防控尚沒有出現明顯的拐點,且各地尤其是湖北省實施嚴格的管控措施,出於對員工人身安全的考慮,故建議企業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防控措施,在政府解除有關防控措施之後,再安排員工出差。

13.因疫情延遲發放工資,企業是否構成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

律師分析

2020年2月10日,全國人大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在回答記者提問時明確指出:當前我國發生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這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採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於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律師建議

因疫情導致無法按時發放工資的,屬於不可抗力導致的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義務,不屬於延遲發放工資,是可以免責的,但企業應當以書面通知的方式,提前告知職工,待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後的第一時間履行發放工資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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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疫情影響經營困難的企業,能否獲得社保補貼?

律師分析

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發的《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間勞動關係相關工作的通知》中規定:受疫情影響的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根據《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於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就業崗位的通知》(甘人社通〔2019〕167號),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對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少裁員的參保企業,返還標準按6個月的全省月人均失業保險金和上年末失業保險參保職工人數確定。

律師建議

由企業的人力資源部具體對接社保部門,爭取獲得社保補貼,為企業減損。

15.疫情期間,哪些行業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律師分析

2020年2月6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佈《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8號公告的第4條規定,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遊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佔收入總額(剔除不徵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2020年2月10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4號公告第二條規定,納稅人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有關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優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稅申報,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但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依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徵收管理公告的規定,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行業在本次疫情中,經營虧損的,最長的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且企業在疫情防控中,進行捐贈的,可享受免徵增值稅、消費稅的優惠。

律師建議

由企業財務部門及時對接稅務部門,依據稅務總局發佈的公告,為企業爭取稅收優惠,為企業減損。

【天秦•播法】天秦律師關於疫情防控期間法律風險提示(五)·勞動用工篇

以上法律風險提示,是用工企業在近期實踐中遇見的常見問題,現整理分享給大家,因時間所限,內容難免不夠全面,若沒有涉及到的疫情防控期間發生的勞動用工糾紛,還請與我們聯繫,我們將盡心竭力地服務。


供稿:甘肅天秦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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