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嚴從快!貴州檢察機關批捕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13件16人(附典型案例)

文 | 孟奇 李勇

來源 | 貴州檢察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全省檢察機關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堅決打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實最高檢和省委相關工作要求,積極履行檢察職能,依法懲治各類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行為,從嚴從快辦理一批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有效維護了防控工作秩序,切實保障了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據瞭解,截止2月17日,全省檢察機關共提前介入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45件70人,受理審查逮捕17件20人,批准逮捕13件16人,受理審查起訴4件5人,提起公訴4件5人,監督立案2件2人,監督撤案1件2人。分別涉及以下罪名: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2件3人、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1件2人、妨害傳染病防治1件2人、詐騙9件9人、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1件1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3件4人、妨害公務21件34人、尋釁滋事3件4人、非法經營1件1人、非法狩獵1件5人、搶劫1件1人、招搖撞騙1件1人。

附部分典型案例

一、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法律要旨】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案例一:習水縣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務案

2020年2月1日,習水縣人民政府發佈了《關於加強習水縣城區人員出行管控的緊急通告》,決定自2020年2月2日0時起在習水縣城區範圍內實行居民出行管控措施,要求嚴格控制城區居民出行。2月2日中午13時許,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無視政府禁令,未佩戴口罩擅自離開其居住的小區外出,途經習水縣九龍街道礦中社區疫情防控點時,在疫情防控點工作人員何某某、陸某某及執勤民警詹某某的勸導下,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仍執意不戴口罩,強行離開,且態度惡劣。民警詹某某為制止其違法行為繼續發生,一邊抓住其揹簍,一邊向派出所請求支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見狀轉身用左手抓扯民警詹某某衣領,右手握拳欲毆打詹某某,在詹某某多次勸導及周圍群眾多次勸解下王某某仍不鬆手,將詹某某頸部及胸部多處抓傷,並用嘴咬詹某某手部、用腳踢詹某某腿部,致民警詹某某頸部和手部損傷。之後民警陳某某、何某某趕到現場,三位民警在控制王某某過程中,王某某極力反抗,並將民警陳某某拉摔在地。經習水縣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詹某某所受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2月2日習水縣公安局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立案偵查,2月10日提請批准逮捕。習水縣檢察院受理後,當日向上級檢察院請示案件情況,及時聽取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意見,認真審查證據,積極和公安機關溝通聯繫,提出固定完善證據建議,次日即依法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以妨害公務罪批准逮捕。

案例二:平塘縣莫某某涉嫌妨害公務案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平塘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領導小組立即召開會議,要求各單位加強疫情防控檢疫措施,各鄉鎮及省級、縣級交界處設卡點位置要做到逢車必查。平塘縣甲茶鎮政府根據縣疫情防控領導小組要求,立即啟動了平塘縣甲茶鎮與廣西交界的交末(地名)卡點進行疫情檢疫(該卡點沿用原非洲豬瘟防疫卡點),對過往車輛進行防疫檢查,並指派甲茶鎮政府工作人員韋某誠、陸某能及甲茶鎮衛生院醫生聶某、楊某龍四名工作人員在卡點執勤。1月30日下午16時許,犯罪嫌疑人莫某某駕駛小轎車出門購買香菸,在通過平塘縣甲茶鎮交末疫情檢疫卡點處時,被值守的工作人員要求停車檢疫。莫某某不但沒有停車,反而加速衝過卡點,卡點工作人員立即將情況向疫情管控相關部門報告。 約10分鐘後,莫某某購煙未果,其又駕車原路返回該卡點時,卡點工作人員將其攔停,要求其進行下車登記與車輛消毒。莫某某因無駕駛證,遂不顧4名卡點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再次加速衝卡逃離,將卡點消毒設施撞壞,導致該卡點不能對過往車輛進行消毒,影響該卡點對新冠肺炎疫情的檢疫防控工作。

1月31日,平塘縣公安局對莫某某立案偵查,平塘縣檢察院第一時間指派檢察官提前介入,結合當前疫情防控工作實際,對該案的證據收集與固定完善提出意見建議,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2月7日平塘縣公安局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莫某某,2月11日平塘縣檢察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莫某某批准逮捕。

、依法嚴懲詐騙犯罪

【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案例三:安龍縣田某涉嫌詐騙案

犯罪嫌疑人田某,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人,捕前租住於貴州省安龍縣棲鳳街道辦大坪社區。2020年1月24日,田某發現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口罩市場需求非常大,於是產生了以售賣口罩為名實施詐騙的想法。隨後田某通過下載“鹹魚”APP並註冊賬號,利用賬號發佈有N95口罩出售的虛假信息,介紹所售賣的口罩型號、價格,並註明“不走平臺,只走微信”。從1月24日起至27日,田某接連添加微信好友80餘人並接受諮詢。1月27日,田某的微信、支付寶、“鹹魚”賬號因舉報被封禁,田某遂於1月28日使用他人身份證辦理的新電話卡註冊的新微信號、“鹹魚”賬號繼續實施詐騙。在被害人催貨時田某編造虛假快遞單號應付,虛構售賣、收款、發貨、配送等信息,對方查詢未果時以“數據更新、貨物裝機、天氣影響”等理由搪塞,並在網絡下載口罩照片、物流運輸照片進行欺騙。1月24日至2月3日,田某通過微信、支付寶、銀行卡接收被害人轉賬,共騙得十七個省份四十餘名被害人人民幣59185元。田某將詐騙所得部分用於生活消費和遊戲充值,餘款被公安機關追繳。

本案由黔西南州反詐騙中心通過信息研判發現,2月4日晚安龍縣公安局在安龍縣棲鳳街道辦抓獲犯罪嫌疑人田某,2月5日對田某立案偵查並刑事拘留。2月6日安龍縣檢察院獲悉情況後主動提前介入該案,提出偵查取證意見和建議。2月10日中午,安龍縣公安局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田某。安龍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田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自己有口罩出售的事實,騙取被害人錢財的行為涉嫌詐騙罪,同時考慮到田某系被抓捕到案,其實施的犯罪行為涉及面廣,被害人多,具備逃跑、妨礙偵查等現實社會危險性,符合刑訴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當天下午即依法對犯罪嫌疑人田某批准逮捕。

案例四:雲巖區周某某涉嫌詐騙案

2020年1月26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看見被害人曾某發佈急需口罩信息,隨即通過微信與曾某聯繫。周某某謊稱其母系醫院領導能夠提供大量醫用口罩,並製作虛假聊天記錄以騙取被害人信任。1月27日,周某某以需交定金為由,騙取曾某通過微信向其支付5000元。1月28日,周某某謊稱口罩已裝車,騙取曾某支付尾款5000元及520元運費,共計騙取被害人曾某人民幣10520元。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詐騙得手後,將贓款用於賭博揮霍。

2月2日貴陽市公安局雲巖分局對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立案偵查,2月10日提請批准逮捕。雲巖區檢察院高度重視,立即啟動疫情防控期間刑事案件辦理工作機制,在上級院的指導下,迅速審閱案卷材料,聽取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的意見,核實有關證據。經審查認為,現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有涉嫌詐騙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且其曾經故意犯罪,次日即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同時,建議公安機關進一步收集、固定和完善證據,堅決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懲治涉疫情防控的刑事犯罪。

三、依法嚴懲破壞疫情防控期間社會秩序犯罪

【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間,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疫情防控工作人員,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案例五:赫章縣張某某、安某某涉嫌尋釁滋事案

2020年2月9日凌晨0時許,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安某某二人酒後路過赫章縣興發鄉政府設置在丫都村丫都組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勸返點時,安某某無故踢倒設置在路上的錐筒。勸返點執勤的工作人員發現後向張某某、安某某詢問情況,張、安二人便無故辱罵執勤工作人員文某某,張某某還揚言叫人提刀將文殺死,安某某遂回家提菜刀,張某某繼續在現場辱罵文某某等人。安某某提菜刀返回現場追逐並欲砍殺現場工作人員,文某某等人到勸返點臨時搭建的帳篷內躲避,張某某便用腳踢打文某某等人躲避的帳篷,並揚言將文某某殺死。同日,張某某經民警傳喚接受調查處理,安某某則主動投案。

2月9日,赫章縣公安局對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安某某以涉嫌尋釁滋事罪立案偵查,同日對二人刑事拘留。2月12日赫章縣檢察院提前介入,注重從案件定性、固定證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前科及平時表現、工作人員執勤依據等方面引導取證。2月13日,赫章縣公安局將該案提請批准逮捕,當日赫章縣檢察院在提前介入的基礎上,依法快速對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安某某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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