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何時開埠

【摘錄】
汕頭開埠與設關的情況

1859年11月清政府同意潮州對美“先行開市”之後,即諭令何桂清諮會廣東方面官員就潮州開埠一事作出具體安排。12月初,兩廣總督勞崇光與何桂清會銜奏報清政府:關於潮州開埠的安排,一是“擬將潮州稅務歸併粵海關監督畫一辦理”,理由是“查潮州地方,粵海關原設有分口,以庵埠為總口,汕頭等處為子口,籤派丁書徵收內地海船貨稅,歷年已久。現在米國船隻新來開市,雖與內地海船收稅事例微有不同,但該處原設稅口,既由海關管理有年,一切事宜可以駕輕就熟,自應歸併粵海關,援照廣州大關征收夷稅章程辦理,毋庸另議更張,以歸畫一”;二是決定於潮州開市伊始,“添委妥員,前往督率稽查,俾昭慎重”,具體人選是曾任粵盈庫大使、熟悉關務的陵水縣知縣俞思益。此後,潮州開埠準備工作即照這個安排進行,美使華若翰也由上海來至廣州,與勞崇光商議開關事宜。華若翰並派遣美國駐廣州領事裨烈理為署理潮州領事,赴潮抵任。

汕頭何時開埠


1860年1月1日(咸豐九年十二月九日)潮州如期對美開市。潮州新關設於汕頭(後來一般即稱之為“潮海關”),故此即為汕頭開埠之始。參加汕頭開埠設關工作的,除了代表清朝地方政府的同知銜陵水縣知縣俞思益、庵埠通判林朝陽和美方代表、署理汕頭領事裨烈理外,還有中國海關第一任總稅務司、英人李泰國。這時中國半殖民地性質的海關制度(即由外籍稅務司控制中國海關的制度)正在形成之中,汕頭是繼上海、廣州兩地之後第三個建立這種由外籍稅務司控制下“新關”的處所。

汕頭何時開埠


後來曾長期擔任中國海關總稅務司的赫德在其所寫的《關於外人管理的中國海關組織的備忘錄》中記述道:“在《天津條約》規定各通商口岸應實施統一的海關制度時,上海實行在外籍稅務司監督之下徵收關稅的制度,已經四年了。……這個制度首先在廣州推行,……1860年2月採取了第二個步驟。這一年汕頭海關成立。汕頭為潮州府的商埠,是根據中美《天津條約》開放通商的。雖然那時才宣佈開放通商,但外國船隻常川開往汕頭已經有好多年了;而汕頭卻沒有人對這種不公開的貿易徵稅,所以稅務司署的成立沒有遇到官方的反對,尤其巡撫和海關監督還會同指派了一名代表與稅務司合作。但是,海關開始工作時也遇到其他形形色色的麻煩與困難。中國買辦和外國船長,過去在此地享有最大的自由,覺得必須按規則和章程辦事,很不樂意,他們反抗的企圖,有時雖很猛烈,但只是一種暫時性的反抗,不久便停止了。”

汕頭何時開埠


關於汕頭開市設關的情況,赫德《備忘錄》的記述應當說是基本符合事實的,但是為什麼赫德將汕頭海關設立的時間寫為1860年2月,而不是我們所說的1860年1月呢?這可能是因為赫德本人並未參與汕頭設關事宜(當時他正擔任廣州海關副稅務司),所記在具體月份上稍有差誤所致;也可能是因為汕頭海關的設立雖始於1860年1月,但其完成設關工作和正常運行卻是當年2月的事。
至於清朝方面,兩廣總督勞崇光等人在汕頭新關設立一年期滿之後曾向朝廷作過一個奏報,對汕頭開市沒關和初期徵稅的情況有很具體的記載,其中寫道:“竊照廣東潮州海口,於咸豐九年十月二十一日欽奉諭旨:準米國先行開市,其應行設關征稅之處,著會同妥議章程具奏等因,……嗣經臣勞崇光遴派委員陵水縣知縣俞思益馳赴潮州,會同該地方官將地勢周曆踏勘,在於澄縣屬之汕頭設立新關,於咸豐九年十二月初九日準米國先行開市。凡附近汕頭各子口海船貨稅,均赴新關就近輸納。其離汕頭較遠各子口及商貨零星經由各口者,仍留原派丁書照舊徵收,以便商情。”


“查潮州開設新關之初,止準米利堅一國先行開市,商船無多,收稅較少。迨英法兩國換約之後,各國洋船到口者漸多,徵收漸有起色。查向來潮州各口,每年約徵銀二萬一千九百餘兩,又應解備繳造辦處米艇銀三萬餘兩。今設立新關,計自九年十二月初九日開市,實於是月二十七日徵稅起,連閏至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新關一年屬滿,共徵銀八萬五千一百九十八兩五分三釐。”又據粵海關監督毓清等人1861年8月(咸豐十一年七月)給朝廷的奏報,潮州新關自設立至咸豐十年七月二十五日止,“共徵銀四萬七千三百四十二兩三錢六分九釐”;自咸豐十年七月二十六日至咸豐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一年之中,“共徵銀十二萬五千六百二十一兩九錢二分”;經費支出方面,“自九年十二月初九日開辦起,截至本年(按:指咸豐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止,共用銀五萬五千一百四十五兩三錢六分”。
汕頭開埠後,擔任潮海關首任稅務司的是美國人華為士(W.W.Ward)。不少論著錯把他當成了英國人,這大概同樣是由於不瞭解汕頭開埠與美國的關係、主觀臆斷所致。實際上這個華為士就是當時的美國駐華公使華若翰之弟,由他而不是由英國或其他國籍人士來擔任對美“先行開市”的潮州新關首任稅務司是再自然不過的了。

當然,汕頭對美一國“先行開市”的局面實際上並未維持多久,英法等國很快就接踵而至。早在何桂清奏請清政府批准美國在潮州先行開市的要求時,已經預料到英、法兩國會利用同中國已簽訂的不平等條約中的有關規定,“援一體均沾之例”,“相率前往”。當時他的態度是:如果英、法提出這一要求,“臣自不便拒絕”;“若該酋等並無照會前來,則仍置之不議,以免跡涉求和”。等到1860年1月汕頭開埠之時,英、法兩國果然向兩廣總督勞崇光提出“援例請在潮州開市”的要求。勞崇光報告清政府:“察其意甚堅,而其詞尚順,合無仰懇天恩,準其一體照辦,以示羈縻。”清政府對此要求未作明確答覆,實際上是加以默認。因此,汕頭於開埠後不久,亦對英、法等國開放。英國並於1860年6、7月間(咸豐十年五月)派遣堅佐治為首任駐潮州府領事抵達汕頭。而這時中國與英法間的戰事仍在進行,簽訂中英、中法《北京條約》的談判尚未開始進行,所以說汕頭開埠無論是對美國,還是對英、法而言,實際上與後來簽訂的《北京條約》並無干係。
“汕頭開埠”與“潮州開埠”關係辨
以上考察了汕頭開埠的經過,那麼對於“汕頭開埠”與“潮州開埠”的關係也就比較容易理解了,即:就近代初期而言
,“汕頭開埠”也就是“潮州開埠”,兩者實為同一個概念。
因為當汕頭開埠之時,它還只是潮州府澄海縣屆下的濱海村落,充其量不過是潮州的一處外港,開埠通商就城市而言自然是指府城潮州,而貿易的具體地點則為汕頭。所以中美、中英、中法《天津條約》中關於增闢通商口岸的名稱都寫作“潮州”,而不書“汕頭”(其中中英《天津條約》在潮州等城市名之後加“府城口”三字),這同開埠時貿易港口設於汕頭並不矛盾,也不存在將通商口岸從潮州“改為汕頭”的問題。對於這一點,無論是簽訂《天津條約》的外國人,還是清朝方面,認識是一致的。正因為如此,當後來出現英領事要求入潮州城的糾紛(1860—1866年)時,英國方面堅稱“潮州府原為條約準開通商之區,如果合與我商之便,則本大臣以派官在城駐紮,英商亦準在彼居住,均不過條約所載應行之議”,清朝方面也認為“潮州口岸原準通商,條約內載明準該國人隨處遊歷,似不宜因此細故,致有藉口”。可見雙方當時都是把“汕頭開埠”與“潮州開埠”理解為同一回事的。
當然,汕頭與潮州的關係,後來逐漸發生了變化。
汕頭自開埠之後,發展迅速,經濟地位與日俱增,加之距離潮州城較遠,遂逐步形成一個以港口為中心的獨立城市,“汕頭”這個地名也愈來愈取代“潮州口岸”的籠統稱謂而被單獨使用。這種變化從19世紀60—70年代中國同一些國家所簽訂條約的文字中即可看出:汕頭開埠次年,即1861年9月,中德簽訂《通商條約》,述及通商口岸地點時,仍書為“潮州”;1862年8月中葡簽訂《和好貿易條約》(此約後未經交換批准),其中通商地寫作“潮州(汕頭)”;1863年7月簽訂的中丹(麥)《天津條約》則直接寫為“汕頭”;但幾個月之後(1863年10月)簽訂的中荷(蘭)《天津條約》復又寫作“潮州”;1864年10月中西(班牙)簽訂《和好貿易條約》寫為“汕頭”,此後中比(利時)、中意(大利)、中奧(地利)、中日間所簽訂的條約皆寫作“汕頭”或“汕頭口”,不再有“潮州”或“潮州口岸”名目出現。雖然如此,直到清末,汕頭從行政建制上仍隸屬於潮州府澄海縣,汕頭海關一直使用“潮海關”的名稱,這說明汕頭開埠後相當長一段時間裡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是作為潮州的外港而存在的。只是到本世紀廿年代汕頭獨立建市和成為潮汕地區的政治、經濟中心之後,這種情況才有了根本的改變。

【原文出處】《潮學研究》(第3輯),汕頭:汕頭大學出版社,1995年,第154-17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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