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例:縣政府“拆違代拆遷”不給補償,終被法院確認違法

在徵地拆遷中,拆遷補償是核心問題,無論是非法強拆、夜半偷拆、惡意誤拆,其本質都是不願給拆遷戶合法合理的補償。只要是合法房屋,徵地拆遷必須履行“先補償後搬遷”的原則,而且拆遷過程中只有法院才能強拆。如此一來有的地方政府就“另闢蹊徑”,我直接把你的房屋強行鑑定為違建,拆起來既方便又不用給補償款,豈不美哉?

法院判例:縣政府“拆違代拆遷”不給補償,終被法院確認違法

一、案情簡介——(2018)陝05行初81號

樊某的房屋位於大荔縣城關街道辦馮翊路32號的房屋是合法建築,是該房產的所有權人。2017年4月,大荔縣政府發佈公告對包括樊某在內的大華路十字片區約900多戶的住房以所謂“棚戶區改造”的名義決定拆遷,在未與原告達成任何拆遷補償協議的情況下,於2018年3月23日對樊某的房屋進行強制拆除,在此之前未向樊某出示過任何強制拆除的手續。

樊某認為縣政府的強拆行為使其與家人遭受巨大經濟損失,其強拆行為違法,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去人縣政府強拆違法。

縣政府答辯稱,第一,大多拆遷戶都簽訂補償協議了,樊某等極個別人不簽字不配合縣政府工作;第二,樊某的房屋是違建,我們有權力強拆;第三,我們的強拆行為沒有侵犯樊某的 合法權益,綜上請求法院駁回樊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例:縣政府“拆違代拆遷”不給補償,終被法院確認違法

二、案件分析

本案中,縣政府也自知自己是沒有權力去強拆合法房屋的,因此便主張原告的房屋是違建,這樣就可以把自己的非法強拆行為合法化。但是問題是,許多地區徵地拆遷工作中都有這樣的拆違代拆遷的行為,為什麼平日裡縣政府沒有履行職責來認定違建,反倒是徵地拆遷中總是能“突擊確認”大批“違法建築”呢?說到底,還是利益使然,

違建的認定需要依據《城鄉規劃法》進行嚴格審查,而許多房屋有一些程序瑕疵,比如沒有土地使用權證,但無證房屋很多情況下是地方政府的消極怠政造成的,而只要無證房屋的人均面積,是符合當地居住人均水平,那麼在拆遷過程中,也應當認定為合法建築進行補償,把無證房屋一刀切認定為違建,法院是不會支持的。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縣政府在未與樊某簽訂安置補償協議,亦未作出補償決定的情況下強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為事實不清,程序違法。

法院判例:縣政府“拆違代拆遷”不給補償,終被法院確認違法

三、法院判決

確認縣政府強拆樊某房屋違法,訴訟費用依法由縣政府承擔。

法院判例:縣政府“拆違代拆遷”不給補償,終被法院確認違法

四、案件總結

隨著經濟條件的改善,老百姓對房屋有著擴建、改建等改善生活質量的需求,地方政府有時消極怠政不願意給老百姓進行審批手續,往往口頭承諾允許擴建,因此許多無證房屋都是有諸如此類的歷史原因的,不能將無證房屋一概認定為違建。而本案中法官在審判時,可以說是直接無視了縣政府提出“拆違”的主張,法官不認為樊某的房屋是違建,這也體現了司法途徑救濟較上訪的好處,即法官往往會做出全面的考量,進而保護拆遷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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