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男人死後,欠了銀行貸款幾十萬,沒有遺產留給子女,他子女有義務幫他還銀行貸款嗎?

寂寞都是單身惹的禍


有句話叫做:父債子償,天經地義。又有一句話叫做:人死賬消。

如果如題中所言,男子死後,銀行欠款幾十萬,沒有遺產留給子女,子女有沒有義務幫他償還貸款呢?

其實,這也需要分情況來分析:

子女未繼承父親的遺產,卻承擔了該筆債務的連帶擔保責任

因為法律規定,欠款人死後,無遺產留給繼承人或者其繼承人放棄繼承其遺產的權利,對於被繼承人生前留下的債務,是不需要有清償義務的。

但是如果被繼承人生前向銀行申請的這筆貸款,繼承人簽署了相關擔保合同,作為了該筆貸款的擔保人,無論繼承人是否選擇放棄遺產,同樣有清償貸款的義務。

如果繼承人既沒有對該筆貸款擔保,也未選擇繼承父親的遺產,如果自願償還,那就有義務替父輩償清所有債務。

子女繼承了父親的遺產,但是遺產價值小於債務價值

比如父親欠銀行30萬元,死後遺產價值僅有20萬,遺產價值償還債務後,仍有10萬元缺口,子女可以選擇以遺產的實際價值20萬為限償還貸款,剩餘10萬沒有償還義務。

但是如果遺產價值超過了欠債的總和,那就需要繼承人先行償清債務,才可以進行遺產的分割。

其他情況

如果父親的借款是用於改善家庭成員共同生活的,就不能認為這筆幾十萬的貸款是父親的個人債務,即使沒有留下遺產,同樣需要所有家庭成員共同償還的;

而如果是因為子女未盡到贍養父母的義務,迫使父親舉債,父親去時候,子女同樣需要償清父親的債務。

綜合上述分析來看,父債子償並不是所有情況都能成立的,同樣也不會人死賬消。不同的情況,不同的處理方式,因人而異,因事而異。


財富公元


我在做客戶經理期間遇到過此類情況:

我當時的客戶50歲,孩子28歲,已經成家。客戶在我這裡有30萬,一年期的貸款,主要用於其菸酒店的經營。沒想到貸款發放的第三個月,我的客戶意外出車禍去世。孩子剛參加工作沒幾年,手裡也沒有太多錢,菸酒店經營情況也並不好。當我找到客戶的孩子希望他償還貸款時,客戶的孩子以及兒媳一致向我表達了不願意替父親償債的想法。

當時作為客戶經理,年輕氣盛,心想父債子償在古代不是經常出現嗎?這個孩子怎麼這麼不通情理呢?於是我就找到了我們銀行的法務人員,尋求法律幫助,如果可以,我想起訴客戶的孩子。

法務老師聽了我的描述說:

現在的法律沒有父債子償這麼一說,只有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用繼承財產償債的說法。也就是說,如果父親死後,孩子放棄繼承父親的遺產,則沒有義務一定要替父親還債。如果孩子繼承了父親的遺產,那遺產應當優先用於償還銀行債務。如果遺產不夠償還債務,孩子也沒有義務替父親償還剩餘債務。

最後聽從了法務老師的建議,我去向客戶的孩子交涉,給他提供了兩種方案:

  1. 你接管父親的菸酒店,把錢還了。

  2. 你不用還錢,我們把菸酒店盤出去。多了,與你無關,少了,也不用你補錢。

像題注的這種情況,如果這個男人的子女真的確定他沒有遺產可以繼承,那就放棄繼承,債務自然不用償還。

我是銀行研究僧,你學習,我也跟著學習。


銀行研究僧


原則沒有。

父債子還,這個更多的是停留在道德倫理層面。但在法律上,這個要求並不具有法律依據。父債子還並不符合合同相對性以及權利義務相一致的民法理念。

若真要這麼要求,唯一能夠靠的上邊的,也就是《繼承法》第33條規定。該條款規定是這樣: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根據繼承法規定,繼承遺產的同時也應當繼承相應的債務,但是繼承的債務以遺產的價值為限。這裡講父債子還也並不合適,因為本質是用債務人的財產還債,與債務人本人償還實際並無差別。

後面繼承人自願承擔的那句話是廢話,估計沒什麼人願意。當然,若是子女願意償還,那是他們道德高尚,若是不願意償還,道德及法律都不苛責。


本案中,死者沒有留下任何遺產,作為子女自然也不應當承擔其債務。至於銀行,有呆賬和壞賬的機制,按照程序處理即可。


葉律師


在大家的認識當中,父債子還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所以在現實當中有一些人死亡之後,一些貸款機構就強制要求他們子女代為償還,但這種要求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

當然,至於父母死亡之後他們所留下的債務子女有沒有義務幫他們還也要看具體情況。

首先,債務人死亡之後,銀行會按照一定的順序要求償還

在現實生活當中,債務人仍然有債務,但卻意外死亡的大有人在,但是債務人死亡之後,銀行等貸款機構也不一定馬上找到子女,正常情況下銀行等貸款機構都會按照一定的順序要求償還。

第一、如果債務人死亡之後,他的銀行賬戶上仍然有餘額可以扣款,那麼銀行會優先從銀行餘額當中扣款,不足部分在通過其他方式獲得償還;

第二、債務人死亡之後,銀行可以向法院要求凍結債務人的相關財產,並優先用於償還銀行的債務,如果這個債務有抵押物,那麼銀行會優先處理這個抵押物獲得償還;

第三、如果這筆銀行貸款沒有抵押物而是信用貸款,但這筆貸款有擔保人的,那麼銀行可以要求擔保人代為償還。

第四、如果通過以上三種方式仍然沒有獲得償還,但是債務人有相關的遺產留給子女,那銀行可以要求子女代為償還。

其次,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只有子女繼承了父母的遺產,才有義務幫他們還償還債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根據繼承法律的這條法律規定,如果子女從父母那邊繼承了相關的遺產,那就要對父母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但這個責任範圍是有限制的,子女所承擔的債務責任以子女所繼承的遺產為限,如果子女沒有繼承父母的任何遺產,那就不需要對父母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如果子女產繼承了相關的遺產,那隻需要在自己遺產責任範圍之內承擔相關的償還責任就可以。

我們舉一個最簡單的例子。假如你的父親在生前負債100萬,那麼子女對於父親債務的責任可能有三種情況。

第1種情況、子女沒有繼承任何財產,那一分債務都不用償還;

第2種情況、子女繼承了20萬的遺產,那麼子女就必須承擔起20萬的債務償還責任,剩餘的80萬不用償還;

第3種情況,子女繼承了父親150萬的遺產,那麼就必須承擔起100萬的所有償還責任,剩餘的50萬以上才屬於自己的。

最後,如果銀行有相關的證據證明,父親所借的債務是用於子女身上,子女是最終的受益者,那銀行仍然可以要求子女代為償還。

在現實生活當中,有很多父母以自己的名義借錢,然後把這個錢給子女使用是非常普遍的。比如有些子女想要買房,但首付款不夠,然後父母就以自己的名義向銀行借貸款或者向親戚朋友借錢給子女充當首付,還有的是子女自己做生意的,但是自己在銀行的信用額度已經用滿,然後就會要求父母去向銀行借款,但最終這個錢卻拿來給子女做生意使用,還有很多類似這種情況我們就不一一列舉了。

如果銀行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父母所借的這個錢是用在子女的身上,子女是最終的受益者,而且子女已經是成年人,那麼銀行仍然是可以要求子女償還這筆債務的。


貸款教授


看到這個題目讓我想起了身邊的一件事:

我的一個鄰居是做生意的,在2005年的時候倒騰海鮮,結果在路上遇到了重大車禍,人沒了一車海鮮也廢除了,直接損失6萬多元,當時這個錢是問朋友借的,包括買車和海鮮自己拿出了部分,還在外邊借款了10萬元,借的這個錢不是銀行的,是關係比較好的朋友,結果出了這個事情,那個借錢的朋友不願意了,等這個鄰居安葬後,天天跑到這個鄰居家要求還錢,而鄰居的妻子死活不認賬,覺得這個錢是丈夫借的,現在人沒了,他沒有義務還錢。

這個事情很快扯到了法院,最後的結局是這個鄰居的妻子有義務償還債務,因為在他們夫妻名下有共同財產一套房子,房產證上面寫的是兩人的名字,所以對這個房子進行評估,如果有一半的價值能夠償還債務的話,鄰居的妻子就有義務償還,如果不償還,他們之間的房子將被拍賣,所獲得的現金一半用於償還債務,一半給鄰居的妻子。

這個事情說起來挺戲劇性的,如果當時房產證上沒有寫出車禍的丈夫名字,那麼這個債務就與妻子無關了。 所以題主所說的是否有義務償還債務,主要看這個男人死後是不是有遺產,這個很關鍵,而且遺產是不是被繼承了,如果沒有繼承,那麼就沒義務償還債務。


春意萌生


對於這個問題,關鍵是要看這個男子所欠的幾十萬銀行貸款是什麼錢?是他的個人債務,還是跟子女的共同債務?如果只是去世一方的個人債務,子女並不是共同借款人,也不是擔保人,那麼子女是沒有義務替他償還的。

雖然我們經常說父債子還,但是這只是生活當中的一種片面說法,在法律當中,如果子女不是父母的共同借款人,也不是擔保人,那麼子女是沒有義務替父母還債的。

但是有一種情況就是父母去世之後,如果有遺產,而子女也繼承了父母的相關遺產,那麼由於去世一方如果在生前留有債務,是需要用遺產進行償還的。那此時如果子女繼承了遺產,是需要用遺產來還債務的。但是這個債務僅限於遺產的這個範圍。如果債務超出了遺產的數額,超出部分子女是不需要在額外支付的。

如果子女不想償還,那麼就要放棄繼承,當然,如果去世一方本身就沒有任何的遺產,子女也沒有繼承,那麼子女也沒有償還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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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律師工作室


看了很多人的答案,講的都不是很全面,有一種情況大家沒有考慮到,下面我將有可能出現的幾種情形為大家一一講述一下:



第一,子女在繼承遺產額度內承擔償還責任。

我國《繼承法》明確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也就是說,借款人死亡以後,他的遺產應優先用於償還銀行貸款,剩餘部分作為可繼承遺產由配偶、子女按份或者按遺囑繼承;若子女自願放棄遺產繼承,那麼死者的所有債務子女都不需要承擔償還責任,“父債子還”從法律角度來講並沒有立腳點;若子女選擇繼承死者的遺產,那麼死者生前債務子女有義務為其償還,但是以遺產額度為限,超過遺產金額的債務子女有權不予償還!



第二,子女有擔保責任的,必須償還銀行債務。

死者生前在銀行辦理貸款業務時,若子女是借款合同的擔保人,那麼不管子女是否選擇繼承遺產,他們都有義務償還死者的銀行貸款。若子女是一般保證責任,銀行只有在死者沒有可執行財產時選擇讓其子女代為償還;若子女為連帶保證責任,銀行既可以選擇執行死者財產進行貸款償還,也可以直接選擇讓其子女代為償還貸款。


綜上所述,死者在銀行的貸款是否可以讓其子女代為償還,需要分情況考慮,並不是所有情況下子女都有義務為其償還貸款,“父債子償”並不是所有情形下都可以適用!


奇葩財經說


一個男人死後,欠了銀行貸款幾十萬,沒有遺產留給子女,他子女有義務幫他還銀行貸款嗎?

子女有沒有義務為父母償還債務,必須權利和義務對等,才能談這個問題。

很多人認為,父債子還,天經地義。這是不對的。因為,法律上並沒有規定父親留下的債務應當由子女來償還,如果這樣,那些喜歡闖禍的父母,豈不要把子女害死。

嚴格地講,子女要不要為父母償債,關鍵要看子女有沒有繼承父母的遺產。如果繼承了,就必須代行償債義務。這叫權利與義務平等,叫公平公正。如果沒有繼承父母的遺產,自然,父母留下的債務,子女也沒有義務償還。那麼,債權人就可以通過變賣其父母的遺產,來償還債務。無論多少,債權人都只能接受,而無權要求子女償還這些債務。

當然,如果所形成的債務也有子女的原因,譬如給子女做生意、給兒子上學等,那就要另外分析了,就不是單純地與子女沒有關係了。


譚浩俊


大實話: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只要不繼承遺產,那麼繼承人就不用償還債務。

對於債務償還,很多人認可的就是父債子還,夫債妻還。當然,這在之前經濟不發達的時候,確實也有一定的實踐和借鑑意義。但是,在如今物質資源充沛,經濟高速發展的時期,顯然這種做法已經不再具備實際意義。所以,如果說是一個人欠了銀行的貸款,而自己又沒有遺產的情況下,那隻能是銀行自認倒黴,自行承擔這筆壞賬。

首先,就這種事本身來說,銀行把幾十萬借給某個人,本就是一件需要經性風險評估的事情,比如說債務人的身體健康狀況,債務人的經濟償還能力,以及個人資產等。當然,銀行貸款給我們銀行是要賺取高額的利息的,既然是賺錢,那麼就得承擔風險。而這種風險就是銀行需要承擔貸款人資料造假的風險,需要承擔貸款人突發意外死亡的風險,以及債務人突然喪失償還能力的風險。而像這種債務人死亡,且沒有留下遺產的情況就是銀行應該承擔的風險。

然後,就遺產繼承和債務償還方面的事情來說,這個主要還是遵循誰欠的錢由誰來還的原則。而不是說什麼父債子還,夫債妻還。從法律上來講,如果說債務人死後,其名下有遺產,那麼其遺產就要優先用於債務償還,然後才是被繼承人繼承,而如果說其名下遺產不足以償還債務,那麼在所以遺產清償完畢以後,債務也就隨著債務人死亡而消失,不應該再由其子女或者父母配偶償還。

當然,如果說,死者的繼承人不願意讓遺產用於清償債務,比如說,有時候債務人名下遺產是一些有家族傳承意義的古董字畫,或者說是具有投資屬性的基金股票黃金債權等,這時候繼承人則可以選擇繼承遺產,但是與之對應的也要繼承債務人的債務。

所以,總的來說,子女是否要為父母償還債務,主要還是看子女是否願意繼承遺產,繼承遺產就要償還債務,不繼承遺產就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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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實話


在這個時代,沒有父債子還這一說。

欠債人死後,欠債人活著時,欠債自然是由欠債人償還,他死了,他的繼承人完全可以採用放棄繼承這一條款,不繼承他的遺產,當然也不繼承他的欠債。那麼他的繼承人就無債一身輕。

但話說回來,子女到底應該不應該償還欠債,不要一概而論,而應該考慮一下欠債人欠債的原因,如果他申請貸款是為了經營公司,或用於其他的投資,那麼他的子女可以毫無負擔,坦然的不去履行償還債務的問題。

如果這個男人一方面欠了銀行貸款幾十萬,另一方面則轉移財產給兒女,從道義上講,他的子女應該替他的父親把欠債還了。畢竟父親居心不良是為了子女。雖然說銀行有針對呆帳壞帳等的相應的外理措施,但總得來說卻是損大家肥自家的做法太不上臺面了些。另外也有可能是為欠債人擔保的朋友親戚等。 而這樣的事例在生活中也並不罕見。

不過到底還與不還,也要看具體情況,如果家裡並不富裕,即使這個男人曾經轉移過兒女財產,也應該放棄繼承。話又說回來,如果這個男人真的一面欠債,一面把財產暗中轉移給子女,他的子女怕是不會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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