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月16日15时30分许,信阳某公司工作人员徐某某(男,现年21岁)使用其事先伪造的《淮滨县疫情防控工作车辆通行证》,准备驾驶私家车从县城前往张庄乡、期思镇等地维修铁塔通信设备,途经淮河大桥防疫检查点时被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徐某某因涉嫌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淮滨县公安局依法对徐某某裁决行政拘留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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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9 02:41:45 法治現場
经查,2月16日15时30分许,信阳某公司工作人员徐某某(男,现年21岁)使用其事先伪造的《淮滨县疫情防控工作车辆通行证》,准备驾驶私家车从县城前往张庄乡、期思镇等地维修铁塔通信设备,途经淮河大桥防疫检查点时被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徐某某因涉嫌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淮滨县公安局依法对徐某某裁决行政拘留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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