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確權中村裡不按二輪承包地實際情況來確權,而把村上現有人口與土地平均來確權,這樣對嗎?

天下無敵99744


歡迎關注【新農村二代】專注三農,帶你一起體驗分享農村最真實的生活。

這種情況應該因地制宜分不同情況來看,畢竟各地區經濟發展情況不一樣,政策也是不盡相同。


如果依據法律政策規定來看是不合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21條 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第27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28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但是如果依據這個法律規定土地三十年不變,那麼不管這個人存在不存在只要不超過三十年土地就不變動,甚至有人死十年還有地,有的小孩十多歲了還沒有,再延長三十年很可能有一部分人一輩子都分不到土地。


就像我們老家有一戶一家九口人,只有公婆才有田,其他的兒女兒息,孫子孫女都沒有,如果按這樣確權,那麼讓一家人還怎麼生存。

所以,這個村的做法是非常對的,體現了公平,公正,讓農民都有地種,合理的變通才是最好的,而且國家在下發的土地確權政策種也強調各地“因地制宜”的確權政策。

總得來講,我非常贊同這個村的做法,畢竟政策是死的,而人卻是活的,要依舊各地的情況合理的變通這才是對的,讓百姓都有地種。


新農村二代


問: 土地確權村裡不按二輪承包地實際情況來確權,而把村上現有人口與土地平均來確權,這樣對嗎?

答: 這樣確權肯定是不對的。

首先、土地確權不是重新分土地。

土地確權是國家在二輪土地承包關係的基礎上確認承包人現在實際擁有的土地承包面積,並按承包人現有實際承包土地面積向承包人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過程。

把村上現有人口與土地平均來確權等於是村集體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打散後重新分配。這是最新《土地承包法》絕對禁止的一條紅線,絕對不能踩的。


其次、土地確權的目的就是為了社會穩定。

二輪土地承包期將在2027年到期,很多農民擔心承包期到期後國家會收回土地打散重分,給農業產業及農村項目投資發展的積極性造成了較大影響。為了維護社會穩定,為了確保國家經濟可持續發展,中共十九大決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關係將保持長期穩定不變。所謂長期是指土地承包期規定為30年,30年承包期到期後再繼續延長承包期30年。不變是指在土地承包期內不會因為增人而增地,也不會因為減人而減地,嚴格禁止土地發包方收回土地打散重分的紅線。


再次、最新《土地承包法》的實施落實了十九大工作報告的系列決定。

最新《土地承包法》於2019年1月1日起實施,對中共十九大工作報告中決定的土地承包政策作出了一系列修訂。

1、在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此條規定特別強調要維護進城農戶的合法權益,在承包期內發包方不能收回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2、在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土地。因自然災害造成土地需要調整分配的,必須通過2/3以上村民同意。此條規定意指村集體不能收回土地打散重分。

3、耕地承包期為30年,承包期到期後繼續延期30年。草地承包期為30~50年,承包期到期後依次延期。林地承包期為30~70年,承包期到期後依次延期。此條規定規定了土地承包關係的長期穩定不變。

4、土地承包關係不得因為發包方的組織機構拆銷、合併而變更。土地承包關係在承包期內具有法律效力。


終上所述,村裡面將村上現有人口與土地平均確權是不對的,不利於社會的安定團結,不利於農村經濟投資發展,違背了十九大工作報告的決定,違反了最新《土地承包法》相關規定,應當糾正錯誤,依法確權,讓農民能夠吃上又一顆定心丸。

點擊右上角紅色按鈕,關注農人阿洪,瞭解更多三農趣事。

阿洪168


土地確權,應該把所有的土地(山林)統統歸集體,然後按照現在的人口重新平等分配才是正確的。然而遺憾的是,這輪確權國家卻沒有明文規定,所以各地確權五花八門,說白了沒有起到真正的效果。例如有的地方按八三年原戶口原畝數一點末變,那麼何必確權呢?下個文件土地承包延長几十年不就行了嗎?而有的地方,特別是山區,由於多年田地丟荒草木叢生,根本看不清界線,靠衛星圖片電腦操作,一輪三輪的測量公示,永遠都對不上原來的畝數,其實原舊不變,新的你多了一畝二畝,你又能佔我少的那幾分嗎?說白了,還是照舊你家原來的土地。所以這次國家出那麼多的財力人力,應該是實實在在的確權,以現在的人口人多得多,人少得少才是正確。因為有的戶當年只是夫妻兩人,現在變成十幾二十人了,而有的戶當時十個八個現在只變成一個了。這樣十幾二十人只耕種父母原有的三分地,如何愛護集體喜歡農村啊?所以確權照舊不變還有什麼意義呢?另外以前分田是東一塊西一塊,七零八落,既然從新確權為何不把它統一在一個地方好耕種呢?所以你村按現在人口分配是對的,但還應該把零散的集中在一起才是正確的。


明明說農村事


很高興回答這個問題。由於土地承包期比較長,難免會出現土地佔有不均衡的情況,有的家人多地少,有的家人少地多。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沒有土地的人心裡不平衡,這樣就會產生矛盾。

土地確權是解決矛盾的突破口,按照村民組織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在全體村民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進行調整,以解決承包地不均衡的問題。所以說你們村子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據的,我再給題主講一個實際例子吧:

我們村在土地確權的時候,就對承包地進行了調整。採取的是大穩定小調整,多退少補的方法。他們首先以戶口本為準確定了各戶的人數,再就是收回無人戶以及全家轉出戶的土地,動員人少地多戶退出多餘的土地,然後給缺少土地的農戶適當補劃了土地。這樣做照顧到了全體村民的利益,平息了矛盾,合情合理合法。

那麼,題主你想想,你們村子的做法有錯嗎?


衛農老頭


農村土地確權,是確定的第二輪土地承包權,不是重新調整土地,當然要以第二輪承包時簽訂的合同為基礎,而不是以村裡現有的人口再對土地平均分配來確權。所以,題主所說的這種情況,是違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一種行為,當然是錯誤的。

這一輪農村土地確權,實際上是在第一輪土地確權基礎上進行的第二輪土地承包確權,依法確定承包關係。因為第二輪土地承包從1998年開始,到2028年結束,國家又規定2028年承包到期後再延長30年。所以這一輪土地確保的使用期限一直到2058年。這實際上是給農民吃了一個更大的定心丸,讓農民放心投入,大膽生產。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相關規定,在承包期內,是不得隨意調整土地的,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對於新增人口,只能從預留的機動地、開墾荒地和農民自願退回的土地中進行調整,而不能從已經簽訂承包合同的農戶中調整。

而題主說的這種情況,把村裡所有的土地按照現有的人口來進行平均確權,實際上是對土地的一次全面調整,可能會使有的戶土地增多,有的戶土地減少。應該說,對於農村土地平均分配,利益均攤,看起來似乎是合理的,但是,因為該輪土地承包期剛過去10年,在短期內調整土地,肯定不利於調動農民的積極性,對於農民對土地的長期投入,無法合理給出補償。而重要的是,土地承包都有合同在,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單方面撕毀合同,這牽扯到法律問題,是非常嚴肅的。

當然,這次土地是以第二輪土地承包的合同為基礎,但是還要對土地進行重新測量,因為過去的承包對土地沒有嚴格的測量,多是按照傳統的數據來簽訂合同,存在不夠嚴謹的現象。此次確權,會對農民第二輪承包的土地進行科學測量,只要誤差不超過3%,一般會按實際測量的面積給予確權登記。但是,如果誤差較大,對於多出來的土地,是可以進行調減的。

綜上,土地確權不是土地重新分配,是對第二輪土地承包合同的一次完善,以第二輪承包合同為基本,結合重新測量,更加合理地確定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打亂原承包合同按現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的做法是違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必須予以糾正。


齊東晏子




西門觀點:屬於違法行為。

土地確權中村裡不按二輪承包地實際情況確權,而是把村裡現有人口與土地平均來確權,這樣做對嗎?

空口無憑,還是看法律規定,依法行事。《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發包方(代表村集體的村委會)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單方面解除合同,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


村委會這樣做其實就是在承包期內解除承包合同的行為,違反了‘’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再繼續看《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違反本規定收回、調整承包地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按二輪承包數額確權):

有人會說,這是經過村民大會討論通過的。這種說法有問題。如果真的讓全體村民討論決定,應該是決定不了,只會爭吵,沒有結果。

因為,增人沒有增地的家庭肯定同意打亂重分,而減人沒減地的家庭肯定要維持原承包地數額,這兩類家庭戶數應該差不多,就是說,討論的結果,無論是維持原土地還是打亂重分,都不會超過70%人數,所以沒有結果。

因此,最好的辦法還是按土地承包法規定執行,這樣都沒說的。不然,絕對吵不出什麼結果來。

謝謝您的關注,期待您的看法!


西門白甫


惠農圈為你答疑解惑!這樣是不正確的,嚴重違背了《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村幹部沒有權利對現有的二輪土地承包合同進行整改,不然就會導致土地的混亂,違背了“大穩定,小調整”的方針,還會產生很多的糾紛,不利於土地的長期穩定發展。

二輪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在1997年前簽訂好的,我們村在1994年就已經簽訂了,至今的承包地依舊沒有變動,畢竟二輪合同起初是30年的期限,在承包期限內,需要保持著穩定的土地關係,確保農民和承包地之間的權屬不被改變。就算在這個期間內因為老人的離世、孩子的出生,導致人口出現了不同程度的增減,但承包地是以戶口為中心變動的,不是以家庭人口進行變更。

在去年法規再次表明延長30年的土地承包關係,這樣就意味著在2057年之前,承包關係依舊是不會改變的,就算是農村人已經將戶口遷到了城市裡,依舊可以享受著土地的承包權。

而村集體沒有權利對農民的承包地進行調整和變更,只要農民在土地的耕作中沒有違背法規條件,那發包方的所有權是不能干涉承包權的。因此村幹部按照人口進行平均的確權,這本身就是荒誕的做法。

如果新增人口沒有土地,那村裡可以將那些沒有分配的預留地分配下去,但不能採用平分土地的方法。因此農民可以向上級部門反饋該做法,這樣才能確保最公平的權益,大家咋看呢?


惠農圈


這種做法,在農村中合情合理,但是卻不合法。這樓做,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即使是大部分村民都同意,但還是不可取。

近幾年來實行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並不是對二輪承包土地的重新調整,也沒有改變二輪承包的承包性質和期限。如果違背了這兩點,就不是中央部署開展的那種土地確權,那是自己村裡另搞一套的土地確權了。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在承包期內,如果承包農戶沒有發生性質上的改變,發包方不能收回土地承包權。既然不能收回土地承包權,那就不能重新調整重新分配土地。

確實有很多朋友在網上反映,很多老人甚至是死人,名義上都有土地的承包權。而那些新娶上門的媳婦和新出生的小孩,卻沒有享受到土地的承包權和經營權。看起來顯得很不公平,但是真的不公平嗎?

土地政策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30年不變,第2輪承包到期後又繼續延後30年不變。這兩輪下來,就已經是60年了。人生有多少個60年,如果是這樣的辦法管理土地,新增人口要拿什麼來維生?


法律就是法律,不容懷疑。既然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辦法能以法律的名義出現,說明已經經過上級深思熟慮,考慮過種種因素才出臺的。

首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分配到農戶固定下來30年不變,就是為了保持農村大局的穩定。縱觀中國農村發展那麼多年來,最能觸動整個農村社會穩定的就是土地。

農村每一次大變革,都與土地有關。因此,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相對固定下來,固定分配到農村家庭,就是為了全國農村的大局穩定。

如果土地經常調整,每年每天全國各地農村都吵著要分地調整土地,農民又哪來精力和時間去發展農業生產呢?哪裡還談得上農村社會的穩定?

其次,減人不減地、增人不增地原則,已經在相對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礎上,給予了家庭農戶充分的靈活性。在同一個農村家庭內部,對村集體分配下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享有靈活的自主支配權。

農村土地兩個延長30年不變,既確保了農村家庭擁有的土地權益長久不變,放心安心搞好農業生產,又可以讓家庭內部根據增人減人情況靈活調整分配。農村土地承包法,已經兼顧到了增人和減人的這兩種情況。

有的人不要只看到自己的家庭增加了人口但土地沒有新增,卻沒有想到,全國農村家家戶戶都是這種情況。你的家裡增人不增地,別人的家裡也同樣是增人也不增地。全國的土地就那麼多,總不能讓別人將地讓出來給你家的新增人口吧?

再有,現在的農村很多勞動力特別是年輕人,都不願意種地,都喜歡跑到外地經濟發達的地區打工賺錢。其實,農村經濟發展到現在,種地已經不是唯一的出路了,也不是最好的出路了。

傳統的種地辦法,賺不到什麼錢,確實對年輕的一代,農村人沒有什麼吸引力了。如此一來,又何苦揪住增人不增地這個事呢?

囉囉嗦嗦說長了。總之,有些農村想借土地確權重新調整土地,這是不符合土地法規定的。而新增人口也沒必要糾纏沒有分到土地,因為這種管理對全國農村各地都是同樣的,並沒有針對你。

謝謝你的閱讀。如果覺得有用,就順手點擊關注或給個點贊吧。感謝支持“桂農通”!


桂農通


土地確權中村裡不按二輪承包地實際情況來確權,而把村上現有人口與土地平均來確權,這樣對嗎?

題主說的你們村委會的這種確權方式,明顯是不合理、不符合國家現有的土地承包政策也是違反《土地承包法》的相關政策的。

1、違反現有的土地承包政策。現在的土地政策是“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這就意味著,在2057年之前,土地不會進行再次分配,依舊維持二輪土地發包的現狀,“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在這樣的土地承包政策之下,村委會完全沒有合理的解釋按照村子裡現有的人口來進行平均分配再進行確權。

2、不符合《土地承包法》的相關政策。在《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以及第二十八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已經做出了司法解釋。除非村民主動退回耕地,否則不得收回村民承包的耕地;除非發生自然災害造成耕地的損傷不在適合耕種,否則不得調整土地。即便是調整,也得需要經過全體村民大會,並報批鄉鎮和縣級兩級政府之後才能進行調整。這就意味著,農民承包的耕地可以承包經營至2057年,村委會無權對您承包的耕地進行調整和收回。

所以,像題主描述的村委會的做法明顯不符合政策和《土地承包法》的。可能村委會的本意是將耕地打亂重新分配,讓那些二輪土地發包之後出生的人口或者後遷入本村戶口的村民也能有承包的土地。但是這個需要從村子裡的機動地和開墾的荒地讓這些人口承包的。這也是在《土地承包法》中有司法解釋的。

如果像村委會那麼做,必然會對已經確權耕地的村民的權益遭受損失的。我建議您向鄉鎮政府反映這個情況,申請合理的測繪、確權。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些看法, 如有不當之處請海涵。


寒地水稻種植技術


土地確權中村裡不按二輪承包地實際情況來確權,而把村上現有人口與土地平均來確權,你們村的做法是維護大眾利益出發點進行的,來穩固你們村以後的和諧生活而發展。村裡在這次土地確權按現有人口來確權是最明智的做法,肯定是經過村委代表大會經研究決定的,村民大多數同意的情況下決定的。

這次確權村裡按現有的村裡人口確權是比較公平的,只要村民多數人贊成,你也應隨大眾。由於土地承包時間長,很多年都沒動地,有的家庭三個人兩個都沒地。可有的家庭老人去世多年,有的戶口早已遷出還有土地。這會產生不平衡的心理,也會產生一些矛盾。況且這次土地確權的重要性,和惠農福利政策都要靠證才能領到。大家應該都知道,土地確權后土地的不斷升值,和土地證的作用意義很大,土地一旦確權就是農民的固定資產,憑證可以貸款。這麼多的好處如果沒有分到土地的人,肯定以後會引起爭議反抗,為村集體建設做貢獻,繳各種有關村集體活動相關費用。為避免你村以後的發展能夠順利進行,人人都能吃飽飯,享有村民同等的權利,有為何不可以。

雖然,國家政策土地承包法規定是三十年不動,是維護農戶種地的穩定性,種植投入不受損失。土地是集體土地,村集體按照國家政策大穩定小調整,結合村裡實際情況,來進行多退少補合理分配,也是情理合法的做法。題主要以大局為重,村裡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據的,沒有違反承包土地法的規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