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輝:律師看《決勝法庭》,告訴你真實的法庭真相

作者:李耀輝 河北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

國產律政劇本來就寥寥可數,律政影視中的佳作更是鳳毛麟角,近期的《精英律師》和正在熱播的《決勝法庭》為國產法律題材影視增分不少,避疫在家,忍不住追劇,影片中有很多引人深思之處,蘊含了不少法律問題,我便對影像中的法律問題進行了簡要評析。

《決勝法庭》以法律為視角,故事由一個個撲朔迷路的刑事案件串聯組成,具體從立案、取證、預審、審查起訴、提起公訴,到開庭、判決,可以完整地將刑事訴訟程序在熒幕上呈現出來。總體感覺整部劇比較符合現代刑事訴訟的理念,公安機關能夠嚴格按照程序辦案,檢察官能夠堅持最起碼的客觀公正原則,法院能夠落實真正的公開審理,保障控辯雙方的訴訟權利。

電視劇的名字雖叫“決勝法庭”,但法庭戲份並不多,檢察官與辯護律師對決不夠,似乎主戰場並不在法庭之上,沒有嚴格以庭審為中心設計劇本,卻依然以偵查為中心,所有案件檢察院均介入公安偵查,既充當真相的發現者,又兼具真相複核者的身份。但令人欣慰的是,不論是公安機關,還是檢察機關基本能夠堅持證據裁判原則,這一點似乎與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是一脈相承的。

電視劇中成功塑造了新時代人民檢察官的高尚情懷和可敬形象,不知現實中還有多少檢察官像高劍、傅小柔一樣完美。作為訴訟的“對手”,辯護律師不會缺席,俊男靚女出演律師維護了律師的職業形象,但百戰百勝的辯護是不存在的,更加遺憾的是導演、編劇沒有給律師展現高深辯護技能的機會。

為了增加法庭的對抗性,《決勝法庭》與國產片《全民目擊》仿照英美法系法庭和庭審程序設置不同,其保持了我國真實的法庭控辯裁的格局,法庭戲更多引入證人出庭作證,通過控辯雙方對證人交叉詢問,問出了真相。我們在《決勝法庭》上看到的法庭審理與現實的庭審一樣嗎?筆者從一個刑辯技工的視角,談談我國真實的法庭審理方式,藉助本文,或許可以補強非法律人對真實庭審情況的認識。

一件刑事案件進入訴訟中就猶如生產流水線一般,經公安機關偵查或者監察委調查,結案後,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而後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的立案庭負責受理檢察院公訴的案件,立案庭立案後將案件分配到相應審判庭,待案件達到審判庭後,再分具體的承辦法官,法院會配有相對固定的書記員,書記員做一些輔助工作,比如接收材料、送達文書、安排律師閱卷、對外聯繫等,有的法院會有專門的內勤人員,負責案件登記、分配等工作。

法官或者書記員會及時向被告人送達檢察院製作的起訴書,被告人接收起訴書十天後,法院方能安排開庭審理,這是法定期間。這也是法庭上為什麼審判長要詢問被告人何時收到起訴書的原因。

一般情況下,承辦法官在開庭前都會閱卷,擬定法庭審理提綱,在有必要召開庭前會議的情況下,法院還會在開庭前組織公訴機關、辯護人或者被告人召開庭前會議,解決一些案件涉及的程序問題,庭前會議形成的報告會在正式開庭時宣佈。

我國庭審審理由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和被告人最後陳述三個部分組成,其中,最為核心的部分是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階段起止均由審判長髮號施令。審判長敲響法槌,開始正式審理,第一項內容是書記員宣讀法庭紀律和庭審注意事項,然後是審判長核實到庭的被告人的身份信息。

下一步正式進入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宣讀完畢後,通常審判長會向被告人詢問三個問題:對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內容是否聽清楚了?是否與自己收到的起訴書內容一致?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是否有異議?

審判長會視案件具體情況,可以讓被告人當庭陳述犯罪事實,也會允許公訴人隨時向被告人發問,公訴人發問完畢之後,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也可以依次向被告人發問,合議庭的法官、陪審員也有權向被告人補充發問。

與英美法系國家法庭秩序不同,我國整個法庭由法官主導,涉及多個被告人的案件,對被告人是分別訊問,其餘被告人庭下候審,法庭也可以組織多名被告人當庭對質。一般情況下,基於對公訴權的尊重,公訴人的發問很少被法官打斷,但辯護人發問被打斷的情況很普遍。在發問環節,控辯雙方可以反覆多次發問,這主要依賴審判長的主持。

發問環節結束之後,就到了舉證質證階段,兩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為了調查事實,一種通過自我陳述、發問的方式獲取案件事實,另一個是通過出示證據、對證據質疑、辯論,使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

有效的庭審是發問、質證和辯論三個部分有機銜接、融入一體。

舉證階段,公訴人先行舉證。公訴人舉證完畢後,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舉證,公訴人出示某一證據後,經審判長准許,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出示證據予以反駁。

一般情況下,公訴機關按照卷宗的順序進行出示證據,有的公訴機關按照證據種類出示,先出示書證、物證然後再出示證人證言,最後出示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在具體出示證據時,有的一份一份證據出示,有的一組一組的出示。因為我國實行的是案卷筆錄中心主義,所有的證據會形成書面案卷和電子案卷,所以公訴人在法庭上出示證據的方式基本是宣讀式出示,在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時,也會讓被告人查看,法律規定對於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應當出示原物、原件,但是實踐中基本都是出示照片、錄像,有條件的法庭會藉助多媒體示播放證據內容。直接出示實物的證據很少,不會像《決勝法庭》上公訴人拿著一把沾有血跡的刀子直接在法庭上出示。

實踐中,證人、鑑定人出庭問題是一個老大難問題。《決勝法庭》上所有的開庭案件都會有證人出庭作證,這是我們夢寐以求的。雖然現行法律規定了,控辯雙方對證人證言有異議,對定罪量刑有影響,法院認為有必要,都應當通知證人出庭,但是實踐中律師申請的多,被批准的少,到庭的就更少了,甚至會出現通知後證人拒絕出庭的,法院很少使用強制其到庭作證的手段,筆者遇到過申請證人出庭,法院准許了,結果證人到了法院門口,又拒絕證人出庭的。

英美法系國家擁有著一套近乎完美的交叉詢問規則,交叉詢問被譽為“發現真實的最佳裝置”。然而,我國法律僅是規定了對證人交叉詢問的順序和粗略的規則,比如說,對證人發問分別進行,證人到庭後,一般先由申請一方向證人發問,然後對方可以發問。但最高院在《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法庭調查規程》中改變了這一規則,而是規定先由對本訴訟主張有利的控辯一方發問,發問完畢後,對方也可以發問。法官也可以向證人發問。對作出同一份鑑定意見的多名鑑定人發問,不受分別發問規則的限制。

對證人發問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發問內容應當與案件事實有關;(二)不得采用誘導方式發問;(三)不得威脅或者誤導證人;(四)不得損害證人人格尊嚴;(五)不得洩露證人個人隱私。《決勝法庭》中,出現多次辯護人向證人發問時,公訴人以發問內容與案件事實無關提醒審判長阻止辯護人發問。

法庭調查結束之後,便進入法庭辯論階段,這也是庭審的重要環節。法庭辯論按照以下順序進行:公訴人發表公訴詞,有被害人的案件,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然後辯護人發表辯論意見。接下來審判長可以組織控辯雙方進行二輪、三輪甚至更多輪次的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話說是被告人一項不可剝奪的重要的訴訟權利,但是實踐中有些法官很不重視,合議庭經常表現出不耐煩,基本淪為形式,喪失了權利所賦予其的價值。被告人也很少在最後陳述提出新的事實和證據,所以再次回到法庭調查和辯論的也為數不多。

最後,審判長敲錘,休庭。


李耀輝:律師看《決勝法庭》,告訴你真實的法庭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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