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未复工的企业,需支付劳动者工资吗?

律新社


这时候对于大多数中小企业或者公司,如果强制发薪水无异于杀鸡取暖!

此时的减薪或者停发都是合理的!也应该得到员工的支持与理解


越难越说


今年的新冠肺炎疫情让很多企业无法开工,也让很多劳动者不知所措。很多企业迟迟无法开工,劳动者的工资应该怎样计算?让我们按照时间段理一下:

第一,春节假期

按照我们国家最初的放假计划,从1月24日(除夕)到1月30日(正月初六),是我们国家的春节七天假期。这七天假期,是分为两种情况的。

1月24日至1月26日,属于国家法定节假日。只要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没得商量。

由于1月23日开始,各个省市陆续宣布进入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一些防疫企业职工抓紧恢复生产。有的企业确实是大年初一就上班了,在这个时候如果是正常工作,就应当支付加班费。当然有的企业是支付600%~700%的加班费都很少有人愿意来干活。一方面是要在家过年,另一方面是不了解疫情,有种担忧。

1月27日至1月30日,属于调休的时间。这一时间段,如果出于维护国家公共利益,企业安排加班的话可以。如果能够安排调休,那么只需要支付正常工资就可以;如果不能调休,那么应当支付日工资标准200%的加班费。当然,调休一般应当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进行。不可能说今年干了,明年再调休,这样就算是无理取闹了。

1月31日至2月2日,国家延长的春节假期。1月26日,国家公布严查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为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破天荒的延长了三天春节假期。这三天假期,是天上掉下来的,不属于调休时间。其实湖北省属于疫情最严重的地区,其春节假期时间延长到了2月13日。关于延长到这三天春节假期如何处理?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作出了明确,“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措施”。也就是说,能补休,首先补休;不能补休,支付200%标准的加班费。

第二,企业放假的时间

2月3日至2月9日,国家假期已经结束了,但是很多省市由于采取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为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传染病防治法》的授权,可以安排指定区域内的企业停工、停产。因此,很多省市规定,除了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须的企业、疫情防控必须的企业、群众生活必须的企业、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其他企业一律不得复工。

如果是属于可以复工的企业,职工正常工作,企业只要按照正常发放工资待遇就可以了。

如果是属于不能复工的企业,我们要按照法律有关规定来执行。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非劳动者原因造成的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也就是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不过,各个省市一般都有具体的企业工资支付规定,也可以参照相应的规定执行。不过,大体的原则都是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执行的,也就是说待遇只能高,不能低。

因此,2月3日至2月9日,企业安排职工待岗的话,这种情况下需要正常支付工资待遇。不过,我们还是要细分。

2月3日至2月7日,属于周一至周五,这是正常劳动时间。这几天待岗,应当正常支付工资报酬。2月8日和9日,属于周末两天,这几天是无所谓待岗的,本身就是休息日,不需要支付工资报酬。实际上所谓的待岗,也不过是指在一个月内,要正常发放工资,不能因缺勤扣工资而已,并不是说每天都发工资的。

另外,很多企业安排2月3日至7日职工带薪年休假。由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本身就是应当正常支付工资的,所以,工资待遇照发,应当是不变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是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有企业安排的;职工不同意,企业也有自主权。

总体而言,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重点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职工的工资和社保待遇,在放假和待岗期间,原则上都是应当照发的。不过,企业毕竟是效益单位,如果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不好,能正常发放的也就基本工资而已,至于绩效工资和年终奖的待遇,往往就不要太奢求了。


暖心人社


楼主你好,对于2020年1月30号到2月9号期间没有复工的企业,需要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吗?2020年1月30号到2月9号,其中在2月3日之前是属于国家的法定节假日,所以说要按照正常的工资来给予发放,那么从2月号以后到9号期间,这大概是一周左右的工作日,这期间实际上是由企业单位内部自行来决定到底该怎样发放工资待遇。

因为已经不属于法定节假日的范畴,所以说不一定能够获得相应的工资待遇,但是作为企业单位来说,应该给予一定的补偿措施。因为这毕竟不是员工本身的原因,造成这样的结果,而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这样的结果,所以说相应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是有必要的。

那么我们在享受这个假期期间,人社部门也发出通知,就是可以优先考虑使用我们的年休假,那么每个人每年可能会有几天的年休假,所以说优先考虑使用这个年休假的话,那么就可以完完全全享受自己的全额工资待遇,对自己来说也是能够起到一定的好处和作用的,如果说工作单位确实要按照事假的形式来计算的话,那么享受年休假确实是不错的选择。


懂社保


需要支付工资。

首先,1月31日-2月2日期间,属于国家延长的春节假期,即便职工在家休息,也是带薪的;

其次,2月3日-9日期间未复工的,根据地区不同,也有差别:

上海地区:根据上海市人社局的回复,该期间企业未复工的,仍应向职工支付工资;如果安排职工工作了,不管是在家办公还是其他地方办公,都按加班处理,企业可优先安排调休或者按照2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北京地区:该期间政府鼓励企业灵活用工,也可以安排职工休年假,不管是通过电话、网络灵活办公还是休年假,这都是要给工资的。

如果是直接通知职工待岗的,根据各地区的工资支付规定,待岗后的第一个工资周期,企业是要全额支付工资的,从第二个月开始才支付待岗工资(也称:生活费)。那么就算企业从2月3日开始让职工待岗,那么按照法律规定,2月份的工资也得按原待遇支付,从3月份开始才能给生活费。


周晨律师


这个就看企业只身条件,如果企业没有前途或没有利润的,就不要干了,干了也是找死,如果企业有利润,想走下去,那就要留住工人,毕竟企业是工人帮你挣钱的,但是千万不要去借利息钱发工资,假如市场不景气,企业倒闭,还欠外债,就得不偿失,没必要撑下去,

也不要相信专家说的话,你到了,没有人帮助你,漂亮话,谁都会说,但是没有人替你扛风险,死的还是自己,


潘根生epsgrc线条


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吧,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我认为这个期间不需要支付工资。法定假日是由法律已经约定的延长假期,但并非法定规定的带薪休假。

个人认为:延长休假期间单位应发放生活补助。疫情导致的假期,实际上是一种不能归结于劳动合同双方的不可抗力的结果!男生来看例如河南郑州,恢复开工时间从2月10日,推迟到2月17日,2月24日,3月2日等等。至今何时能复工,没有明确的说法。假定因疫情假期需要延长到4月份,如果还支付员工正常工资的话。90%的企业撑不下去。所以由不可抗力导致的一些非因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的后果,比照公平原则应由双方甚至政府,社会来共同承担。

屁股决定脑袋!只谈自己的观点,不喜勿喷。


律师老王头


2020年1月31日至2月9日,是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国家法律明文规定,所以国家的节假日必须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Gy安安


企业是什么,企业是给社会减轻负担和稳定国家不可缺少的因素,员工和企业是雇佣关系,国家规定员工上班是有时间,那么说明企业是买员工的时候才给劳动报酬的,那么员工没给企业劳动,也就是没付出时间,企业凭什么就要承担这些压力呢,但是疫情期间是不可抗拒,不可抗拒的原因也不能全算在企业头上吧,交社保和给最低生活费的百分之七十,企业那是良心,现在的员工懂得感恩的有多少呢?不懂得感恩的员工你给多少ta都不多,那不给是没毛病


喜欢低调的奢华1


需要支付劳动者工资。

1、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是国务院办公厅基于国内疫情考量而延长的,属于休息日。此期间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

2、各地政府为了防控疫情而要求延迟复工。如江苏省、重庆市、广东省、浙江省、上海市、山东省、福建省 均规定企业复工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而湖北省规定企业复工不得早于2月13日24时。

针对延迟复工期间,如2月3日至2月9日,仅上海市人社局明确此期间为休息日,因此对于此期间工作(包括在家办公)的员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而对于此期间休息的员工各省市均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


陈育劳动法律师


2020年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是一个特殊的时期

一、1月31日至2月9日从时间段上可以分为两段。

第一段,1月31日至2月2日24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第一条的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第二段,2月3日至2月9日24时。

全国绝大多数省份要求非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不得在2月9日24时前复工。当然也有更迟一些的,譬如湖北是2月13日24时。

二、1月31日至2月9日从时间段上从性质上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原本就是休息日。即2月2日(星期日,休息日)、2月8日(星期六,休息日)、2月9日(星期日,休息日),属于正常休息,企业不复工,那么这3天就无需支付劳动者工资。

另一类是本来应当上班而不上班。因为国务院和各地政府均作出来相应的规定,劳动者无需上班,那么自然也就无需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1月31日、2月1日、2月3日、2月4日、2月5日、2月6日、2月7日这7天的性质是什么?

根据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通知,要求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如《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省一级的地方政府发文,一方面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授权。另一方面,各地均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可以就本行政区域响应措施作出决定。因此,2020年2月3日、2月4日、2月5日、2月6日、2月7日这5天的性质应当视为休息日。

综上所述,1月31日、2月1日、2月3日、2月4日、2月5日、2月6日、2月7日这7天的性质均不是工作日,可以作为休息日来考虑。那么1月31日至2月9日24时,企业不复工,劳动者不工作,是无需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以上仅是从法律角度来思考问题的,当然为了可以更好的解决问题,不管企业也好还是国家也罢,希望可以从其他发的那个面着手解决此类问题。

个人职场经验见解,欢迎一起探讨;更多职场问题欢迎关注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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