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影响了一些企业的复工,那么疫情期间,员工工资该如何发放?

淘淘的态度


这得看企业和老板怎么看待这个问题!!亏损的想发发不出来,想发展更上一层楼的!都是见人见智!!我在租客和我联系,我直接这个月减租一半,下个月疫情没好转继续或者在议,管不了别人,只能管好自己!!


狼巡天


我是做酒店宾馆和供应酒店一次用的,现在疫情期间我们这边给员工薪酬安排是根据徐州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的,虽然没有开业没有员工上班,给予他们这样的福利我个人认为也是对的起自己良心的,而且员工们基本还是满意的,以上所述仅代表我个人。



懵懂哥


如果企业没有开工,员工没有为企业带来利润,但是这是这次的疫情引起的,企业员工都没有错,这样的风险企业员工应该按比例来承担企业的损失。企业应该发放能保证生活的工资就可以了。这是我个人认为的,不认同的来喷我。


王帅帅的欲望


国家把春节延长到2.2号,工资就算到2.2号。2.2号后面不上班的员工不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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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工资该怎么算?这几项政策你知道吗?自武汉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已经过去了一个多月,随着病例的不断增加,疫情的快速扩散,在钟南山院士的建议下,全民基本处于在家隔离状态,少有出行,除了奋战在一线的医护人员们,大多数人都处于停工,停学,停业状态中,这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利,很多人因此失去了收入来源,经济很是拮据,那么疫情期间,工资究竟该怎么算,也成为了人们最为关心的话题。

对此,其实也有相关政策,或许很多人还不知道。首先,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劳动者工作又不能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受疫情影响,目前多数省份已经宣布延迟企业复工,在此期间,上海表示,延迟复工期间属于休息日,休息的职工应按劳动合同支付工资,上班的应补休或支付两倍工资。隔离治疗期间,人社部明确规定,企业应向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工作报酬,并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停工停产期间,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职工未提供正常劳动,应按照当地标准发放生活费。对治疗或隔离人员,参加疫情防控人员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应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后,相关逾期贷款可不作逾期记录报,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国家电网表示,全力确保民生用电,疫情防控期间,居民用电客户采取不停电措施,同时,多地发文呼吁业主对受疫情影响大的月份免租,减租。人社部明确,按月预发养老保险待遇,确保参保人权益。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发放,对于未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社保费也可以晚交,允许疫情结束后进行补办,对于奋战在一线的医护人员,给予每人每天补助300元,对参加防控的其他人员,每人每天补助200元。对赴武汉支援的医护人员建立“白名单”,进行花费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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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排劳动者上班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答:用人单位应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春节法定假期期间(1 月 25 日—27 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春节调休假期和国家延长假期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 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 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一、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本次延长的假期为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的措施,即该延长的假期应参照休息日的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2、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停工停产的,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工资?

答: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70%发放生活费。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四款规定:“(二)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企业职工工资的发放。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四)生活费标准。企业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70%。”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劳动者如若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是疑似或密切接触者,而遭到强制隔离,隔离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答:应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4、劳动者如若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是疑似或密切接触者,而遭到强制隔离,隔离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聘用关系?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如何处理?

答:不可以解除聘用关系,合同期限应该顺延。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上述类型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又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一)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治疗和被隔离的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5、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因疫情原因进行裁员吗?

答:建议用人单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的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又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二)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劳动关系的处理。 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 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6、对于近期有过湖北工作、旅居史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建议用人单位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若单位有疑似感染的员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因此,用人单位对于发现的疑似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区的卫生部门进行报告。”

其余非确诊或疑似人员,建议用人单位安排自行隔离观察期,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20〕5号规定:“对来自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或居家自我隔离等措施,未解除医学观察前不得安排复工。”

7、劳动者因防控措施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返岗复工,应如何安排?

答:建议用人单位与员工充分协商,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优先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和待岗等。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又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三)受疫情影响返岗复工困难的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 1.带薪年休假。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经与 职工协商一致后,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 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 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 2.协商待岗。对于因疫情未返岗复工时间较长的职工,企业经 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安排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因此,对于因疫情防控等客观原因不能返岗复工的员工可以优先考虑带薪年休假,对于未返岗复工时间较长的职工,经协商后,安排待岗,待岗期间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

8、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应该情况而定。

1、医护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工伤,根据《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其他员工,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对于出差感染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属于工伤。对于在上下班途中,因为搭乘城市公共交通感染冠状病毒肺炎的,在现有法律法规中不属于工伤。其他人员在其他情况下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原则上也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如果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发现感染且在48小时内医治无效死亡的,可申请认定为视同工伤。另外,根据本次疫情,相关部门是否放宽工伤认定标准,尚不得而知。



隔壁老王的日常生活


这要分情况而定。在我国《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工作日是三个不同的概念。要了解工资怎么发,先要知道这三个概念意味着什么。

工作日,工资正常发放;

休息日,如果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如果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针对今年疫情来说,属于法定休假日的为大年初一至初三(1月25日—27日),这3天如果加班,可以索要3倍工资;

国务院将春节假延长到了大年初九(2月2日),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初四至初九这段时间参照休息日处理,如果加班,可以申请补休或索要2倍工资;

一般省市将复工时间延长到了正月十六(2月9日),但要注意的是,初九至十六这段时间,已不属于假期,是工作日。所以这段时间上班,正常发工资。如果这段时间里遇到了星期天,员工又加班的话,就按休息日标准处理。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

1.被隔离的员工怎么办?

被隔离后不能上班,企业要正常支付报酬,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隔离结束后员工仍要治疗的,怎么办?

企业按病假标准支付工资。

3.企业经营困难,工资怎么发?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可以与员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合同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环保361062142



一星現


疫情当前,各省都出具相关补贴政策,降税索赔等;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此期间大多部门都投入抗疫,没有休息;在此情况,无论私企国企只要是正式职工都应该发工资(或基本工资或全额工资),具体情况根据各企业决定;央企国企抗风险能力强,有流动资金,餐饮娱乐服务行业的私企影响大,但基本工资还是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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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候个人认为,国家应该提倡不论国企还是私企,统一降低工资标准,毕竟不可抗力,企业也没有利润,个人和企业受损失,大家一起过难关,互相体谅,互相理解,当然也不能一分不发,毕竟个人还要生活,建议商家也承担一部分,把物价降下来。总之只要涉及钱的东西都把价格降下来,一起共度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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