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甸发出通告:这些行业可以恢复营业了!

罗甸县人民政府关于

在疫情防控期间规范和恢复部分

(第一批次)市场经营主体营业的通告

罗府通告〔2020〕20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州有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和有序推进相关行业复工复业要求,结合我县疫情防控实际,现就全县疫情防控期间分类分批规范和恢复部分(第一批次)市场经营主体营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恢复营业时间安排

从2020年2月17日起,符合经营条件的部分(第一批次)市场主体经相应主管部门备案审查合格后,批准恢复营业。

二、可恢复营业的行业

(一)农资类:包括种子、化肥、农药、兽药、饲料、农膜、农机器具等。

(二)商业贸易类:纺织、服装及日用品,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建材及化工产品,五金交电及电子产品(不含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家具家居、装修材料及劳保用品;房地产销售。

(三)社会服务类:汽车配件及装饰、汽车租赁、洗车;维修服务;印刷、打字复印、广告店;干洗店,理发店(不含美容美发)。

(四)餐饮服务(各餐饮店一律实行配送、外卖,不得在经营场提供用餐服务)。

(五)通讯产品销售及服务网点。

除上述同意恢复生产经营行业外,其他行业恢复营业时间另行通知。

三、规范恢复营业条件

(一)严格执行备案审查

经营业主必须按相关规定完善证照手续、满足营业的场地(面积)及配套相应设施设备,达到行业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罗甸县复工复业审查备案表》《罗甸县疫情防控承诺书》《土地及房屋产权证》或《限期办理完善土地及房屋产权证承诺书》《罗甸县xxx经营及从业人员信息登记表》,经行业主管部门现场核查验收合格,正式批准后方可开门营业。

(二)满足疫情防控所需条件

一是必须全面排查员工信息。经营业主需如实填写《罗甸县xxx经营及从业人员信息登记表》,精准摸清返岗人员基本情况,详细掌握每名员工及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和春节假期出行信息,排查是否有省外旅居史或与疫区进入人员接触史。凡属疫情重点风险管控人员未按照《罗甸县企业和项目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服务指南》规定的出具证明、隔离、检测并按程序解除观察的不允许从业经营。

二是必须配齐防护设备。开业前准备好体温检测仪、口罩、消毒液、酒精等防护物品,每日开展2次消毒杀菌工作,保持经营场所卫生清洁。

三是必须严格个人防护。进出人员必须戴口罩。员工在工作期间全程佩戴口罩,并做到不外出、不串门、不聚会、不聚餐。

四是必须落实体温检测。凡进出营业场所人员必须进行体温监测和健康询问;体温高于或等于37.3℃的店主、员工及进店人员要登记信息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年龄、住址、电话),并及时报告所属乡镇和村(居)委会(县城内报行业主管部门)。

五是必须强化宣传培训。加强对员工防护知识宣传,切实提高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

未在本批次拟恢复的各行业市场经营主体,可参照以上标准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等待通知。

(三)达到规范经营条件

在本批次同意恢复的生产经营行业范围内,所有申请恢复营业的市场经营主体除需满足上述“严格执行备案审查”“满足疫情防控所需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行业规范管理条件:一是生产经营证照齐全,证照与经营地址、内容一致;二是具有完整的《土地及房屋产权证》或《限期办理完善土地及房屋产权证承诺书》;三是具备满足生产经营所需的场所和面积;四是严格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五是不得占用公共区域(公共空间、通道、人行道、车行道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六是不得乱搭乱建乱排乱放;七是满足特定行业生产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标准条件。

四、申请恢复营业流程

(一)到行业主管部门申领填写《罗甸县复工复业审查备案表》《罗甸县复工复业疫情防控承诺书》《罗甸县xxx经营及从业人员信息登记表》《限期办理完善土地及房屋产权证承诺书》(已有《土地及房屋产权证》的仅需提供《土地及房屋产权证》)。

(二)提供上述第(一)项材料和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营业执照(正副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恢复营业备案审查。

(三)经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查看,具备本通告第三项“规范恢复营业条件”,经备案审查同意的,即日起可以恢复正常营业。

特此通告

罗甸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7日

罗甸发出通告:这些行业可以恢复营业了!


罗甸县人民政府关于

恢复道路交通运输工作的通告

罗府通告〔2020〕21号

全县广大群众:

根据省、州、县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20年2月17日12时起,恢复道路交通运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恢复范围

全县所有市(县)际班线,县内客运班线、公交线路、出租车辆恢复运营。

二、恢复运营条件

1、所有客运站(场)公共场所和交通运输工具运营前需开展一次全面消毒,运营后每天按行业有关规定进行消毒。

2、运输企业或部门要提前为一线从业人员准备口罩和交通运输工具消毒剂,并积极创造条件为客运站(场)、交通运输工具配备手持体温检测仪等防护设备。

3、各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做好车辆的检测维护,在保证运力充足情况下,优先选择安全技术状况良好的交通运输车辆投入运营,严防交通运输车辆带病投入运营。

4、交通(运管)部门要指导各道路交通运输经营企业加强客运站(场)、交通运输工具消毒、通风等操作规程和疫情防控措施的培训,提升一线从业人员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运营防护要求

(一)客运车站与车辆。

1、做好体温筛查。使用台式测温仪与便携式测温仪,对进出站乘客及司乘人员逐一实施体温检测,一旦发现体温超过37.3℃的人员,立即引导至隔离室留观,并第一时间通报卫生健康部门处理。始发客运站要根据售票记录,填信息登记单,交由司乘人员随车携带。

2、做好设施消毒。每隔两小时对售票窗口、候车大厅、车场、卫生间、垃圾桶等设施进行通风消毒一次。做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有关设备设施清洗、消毒工作,发现发热人员后要增加消毒频次,实时开启车站公共区域通风系统。客运车辆严格落实每日一消毒、每一车次一消毒、每一班次一通风等措施。对于在交通工具上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的,要在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下,及时采取通风、消毒等措施。


3、做好动态监控。通过营运车辆监控系统加强车辆动态跟踪,督促班线车辆严格按照规定站点停靠,严禁站外上下旅客。在营运客车上发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后,立即上报并通知前方最近客运站做好准备,及时将病例送达留验站进行隔离观察,并立即向卫生健康部门通报。

(二)道路客运。

1、合理组织运力,通过售票、包车团组人数限制,控制客座率不超过50%,实行乘客隔位、分散就座,并预留后2排座位供途中留观使用。
2、在汽车客运站增加体温测量设备,对进出站乘客进行体温检测,具备条件的汽车客运站设置应急区域,高于37.3℃的乘客应在应急区域进行暂时隔离,再按照其他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处理。
3、增加车站公用设施和公共区域的消毒频次,卫生间和洗手池配备消毒液。
4、车辆每次出行载客前应对车厢进行清洁消毒。座椅套等纺织物应保持清洁,并定期洗涤、消毒处理。

5、在自然气温、行驶速度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关闭车内空调,开窗通风。若使用空调系统,应增加清洗消毒频次。适当提高进入服务区停车休息的频次,对客车进行通风换气。


6、乘客、乘务员和驾驶员全程佩戴口罩,乘客保持安静、减少交流,打喷嚏时用纸巾遮住口鼻,或采用肘臂遮挡等。

7、客运班线客车和客运包车宜配备手持体温检测仪,将车辆后两排设置为应急区域,使用简易窗帘(盖布)遮挡,临时隔离出现发热、干呕等症状乘客。
8、客运班线客车和客运包车宜配备消毒剂;乘客呕吐时,采用消毒剂对呕吐物进行覆盖消毒,清除呕吐物再使用消毒剂进行物体表面消毒处理。

9、通过车载广播、汽车座椅背面张贴宣传海报或提示性标语等方式开展卫生防护知识宣传。

(三)公交车、出租汽车。

1、公交车每日出行载客前、收车后应对车辆内部进行清洁消毒,应引导乘客分散乘坐,降低载客率;出租车一律不得拼客,每天进行2-3次消毒,严禁超载营运。

2、司机携带含醇类消毒湿巾,增加车门把手等部位的清洗消毒频次。
3、在自然气温、行驶速度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关闭车内空调,开窗通风。
4、驾驶员和乘客必须全程佩戴口罩,并减少交流,打喷嘘时用纸巾遮住口鼻,或采用肘臂遮挡等。


5、车辆宜配备消毒剂;乘客呕吐时,采用消毒剂对呕吐物进行覆盖消毒,清除呕吐物再使用消毒剂进行物体表面消毒处理。

6、通过车载广播、汽车座椅背面张贴宣传海报或提示性标语等方式开展卫生防护知识宣传。

除上述恢复运营范围之外,其他仍按1月29日印发的《罗甸县人民政府关于暂时停止营运部分道路和水上运输的通告》(罗府通告〔2020〕6号)执行。

特此通告

罗甸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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