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事用⼯問題應對錦囊

問題一 :員工隔離期間的工資如何支付?

答:根據媒體報道,國家衛健委經國務院批准,將新型

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

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鑑於此,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41 條規定,被隔離人

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

報酬。我們理解,隔離期間應當視為正常工作期間(出勤)

計發工資。

問題二:員工遲延返崗復工該怎麼處理?

答:可以請事假、病假、年休假、協商待崗,勞動關係

中止。

(1)可引導員工請事假

如用人單位無特殊規定或約定,事假期間是無薪的,事

假期間社保正常繳納,用人單位應注意保留員工申請事假的

證據,如電子郵件,錄音錄像等。

(2)可引導員工請病假

有些員工處於病毒感染恢復期,也可能身體不舒服而休

病假,此時,用人單位應提示員工按照規定提供休病假的材

4料,如䈀斷證明、繳費憑證等。

病假期間的待遇,也要先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有無特殊

約定或規定,如果沒有,那就要看勞動履行地當地關於病假

待遇的政策。如北京地區,病假期間不得少於最低工資的 80%

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待遇。

(3)可安排員工休年休假

員工休年休假期間視為出勤,應發放全薪。用人單位應

當留存員工申請年休假或者用人單位安排員工休年休假的

證據。如年休假申請單,通知單,消假單等。

(4)可協商一致待崗

如部分員工未復工時間較長的,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

可以安排職工待崗。待崗期間經與職工協商後簽訂《待崗協

議》或變更勞動合同,約定待崗期間的待遇。

(5)勞動關係中止(不是終止)

問題三:因受疫情影響全面停工停產的該如何處理?

答: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的,未超過一個工

資支付週期(最長三十日)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

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

按照ਂ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

5結論:

(1)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

付職工工資。

(2)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

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

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

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4)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

企業發放生活費標準:不低於遼寧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的 70%

問題四:員工結束隔離後,休養期間待遇如何支付?

答:員工持有醫療機構出具的病休證明,應當按照病假

支付待遇;無病假證明的,可以優先安排員工年休假、加班

調休、公司福利假期;員工無醫療機構病休證明,且無任何

假期可用的,可以申請事假。

在這樣的特殊背景之下,從員工關係管理的角度,企業

亦可給予員工人性化的關懷,給予帶薪事假,具體標準企業

可以自主確定。

問題五:在肺炎疫情防控的背景之下,企業是否可以先

行安排員工休假,以後另行進行補班是否可以?

6答:需要ਂ方協商一致。建議通過郵件、微信等保留協

商一致的證據。

問題六:在治療或隔離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瞭如何處理?

答:應當順延。

如果治療或隔離期間勞動合同到期了,企業不能直接終

止勞動合同,應順延至醫療期、隔離期或政府採取緊急措施

結束。

在合同到期之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給員工發送《關於

順延勞動合同的通知》,避免出現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未籤

訂勞動合同ਂ倍工資,違法終止的問題。

問題七:如果員工拒絕接受檢疫,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答:對於患有突發傳染病或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

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

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

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和個人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

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如單位職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規定,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7並不必支付經濟補償。

如單位職工雖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在有關機構採

取醫學措施時不予以配合,或阻礙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

務,情節嚴重、違ਃ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並不必支付經濟補償。

問題八:企業懷疑員工有傳染病,應該怎麼應對?

答:1 月 25 日《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轉發

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的通知》(遼

人社明電[2020]10 號),該《通知》規定企業不得依據《勞

動合同法》四十條、四十一條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該條僅針對以下人群:

(1)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

(2)疑似感染者;

(3)在隔離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的密切接觸人員;

(4)實施隔離等緊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

工,

在此期間,不得以無過失性或經濟裁員與勞動者解除勞

8動關係。勞動合同到期的,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

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緊急措施結束。

結論:即刻聯絡當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但不得以無過

失或經濟性裁員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問題九:員工以擔心傳染病,不願意出差如何處理?

答:企業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防控措施,在政府解

除有關防控措施之後,員工應當遵守企業的正常工作安排。

ਃ之,企業可以根據制度給予勞動紀律處分。

我們認為,在這樣的背景之下,員工基於健康、安全的

因素有這樣或者那樣的顧慮情有可原,企業應當提前做好心

理安撫、疏導工作;員工仍然拒絕的,給予勞動紀律處分比

較合情合理。

問題十:員工以企業存在安全隱患為由,拒絕上班如何

應對?

答:我們建議給予員工心理安撫、疏導、幫助,消除員

工的恐慌心理,有條件的可以安排員工在家辦公;亦可引導

員工主動辭職;員工不履行請假手續或不辭而別的,建議਀

時通知員工返崗,並保留書面通知材料或者錄音等電子材料,

同時可以按照制度給予處理。

問題十一:職工因疫情防控未਀時返崗的,工資標準是

9多少?

答:因疫情防控未਀時返崗的,通過年休假方式解決,

工資標準為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如果未復工時間較長的,

部分地方規定安排待崗,支付最低工資標準的 70%作為生活

費。

問題十二: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職工仍然待崗的,

發放生活費的標準是多少?

答: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還未提供勞動的,應當向職

工發放生活費,標準各地不一,詳見當地規定,遼寧屬於第

四檔。

第一檔:不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上海市、天津市;

第二檔: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 80%:廣東省、江蘇省、

浙江省、河南省、河北省;

第三檔: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 75%:陝西省;

第四檔: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 70%:遼寧省、北京市、

安徽省、山東省、四川省。

問題十三:因防控疫情影響單位延遲日期發放工資的,

是否構成未਀時支付勞動報酬?

答:由於未能復工,在推遲復工期間不能發放工資屬於

10“不可抗力”,不可歸咎於單位,應當不屬於法定的未਀時支

付工資情形。當然,單位應當在復工後第一天就立即向職工

補發工資。

結論:因防控疫情影響單位延遲日期發放工資的,屬於

“不可抗力”,不構成未਀時支付勞動報酬。

問題十四: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可否

降低工資?

答: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規章制度規定的標準,

向勞動者發放工資,否則屬於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應當承

擔相應法律責任,如補足工資,勞動者以未足額支付勞動報

酬的,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因此,一般情

況下,企業不能隨意降低工資標準。

但如果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如果勞動

者的業績和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直接相關的,而勞動者的業績

৾和其勞動報酬掛鉤的,企業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規章

制度規定,依法降低勞動報酬。

除ਂ方約定勞動報酬和業績掛鉤,業績和企業生產經營

困難直接相關的情形之外,企業要降低工資報酬,只能和勞

動者協商。如《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 號)

11第二條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

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

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結論: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如果有勞

動合同約定或規章制度規定,企業生產經營和勞動者業績相

關,勞動者業績৾和勞動報酬掛鉤的,可以依法降低勞動報

酬;除此之外,只能和勞動者協商一致才能降低。

問題十五: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可否

讓勞動者輪崗輪休?輪崗輪休期間如何發放工資?

答:《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 號)第

二條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

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

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企業可以採取輪

崗輪休的方式穩定工作崗位,但前提是和職工協商一致。

由於輪崗輪休不是被隔離而無法上班,也不是節假日,

屬於企業自己確定的休息日,在法定計薪天數不包括休息日

的法理影響下,由於輪崗輪休的,休息期間企業不用支付勞

動報酬。此輪崗輪休和停工、停產並不相同,所以不受後者

關於一個工資支付週期要正常支付工資等規定的影響。且在

“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的目的下,可以

12理解為休息而不用發工資,但應該發放生活費。

結論: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在協商一

致的情況下可以讓勞動者輪崗輪休,輪崗輪休期間不用發工

資,但應該發放生活費。

問題十六: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可否

縮短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縮短工時的如何發放工資?

答: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經協商一致

可以縮短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因縮短工時的,可以相應減少

勞動報酬,但不應當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問題十七:勞動者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加班工資如

何計算?

答:勞動者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應當依法支付加班

工資。《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

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

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

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

者工作৾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

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

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結論:《勞動法》已經明確規定了三種加班工資的支付標

13準,按照不同標準執行即可。

問題十八:推遲復工期間上班的,有無加班工資?

答:推遲復工,是為了防控疫情,並非是法定節假日,

也並非是休息日。

結論:在推遲復工期間上班的,不屬於加班,沒有加班

工資。

問題十九:勞動者休假期間工資如何給付?

答:春節調休假期和國家延長假期期間,因疫情防控不

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

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

(1 月 24 日、28 日、29 日、30 日、31 日、2 月 1 日、2 日)

問題二十:勞動爭議權益如何保障?

答:因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

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

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

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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