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对官员贪污实行的“完赃减等免罪例”对当时的吏治有什么影响?

渔公子读史


一个集团从内部开始腐朽是怎么开始的,就是从贪污开始,本来贪官多了就会动摇统治,用钱来免去贪官罪责更是不可取,这样不贪的也开始贪,原本就贪的更贪,这样下去就会开始动摇国本,所以清朝不遇上西方人的坚船利炮,也会在400年之内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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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学者说明朝多昏君,清朝多明君。按理说,一个明君辈出的清朝应该传之几百年,但让人匪夷所思的是:明朝国祚276年,清朝是268年,比明朝整整少了8年。


清朝统治时间之所以少明朝,一方面是清朝统治者思想落后,以及闭关锁国政策所致,另一方面与清朝对贪官的纵容密不可分。一个朝代能够长治久安的基础是政治清明,政治清明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很少有贪官污吏。开国皇帝朱元璋堪称中国历史上反腐第一人,杀起贪官毫不手软。规定凡贪污60两银子者,皆处死后剥皮揎草。朱元璋的继承者反腐力度虽不及他,但纵观明朝,真的没有出现贪官横行,鱼肉百姓的局面。


清朝继承明朝的制度,但在反腐力度上远远比不上明朝。就以雍正为例,他被誉为清朝皇帝中最痛恨贪官的一位,但雍正一朝被处死的贪官极少,这并非他统治时期政治多么清明。史载雍正三年,世宗“以三百两即斩之例似乎太严”,又把死刑门槛提高到一千两以上,拟斩监候。清代的一两白银相当于现在的900元钱,也就是说,贪污90万元以上者,才会被处决。万一遇到皇家有喜事,或者官员求情,贪官还能幸免一死。山西巡抚苏克济贪污40万两白银,就是奉旨特赦。


所谓的完赃减等,更是贪官的法外开恩。无论是渔利于民贪污,还是蠹浊于官的侵盗,都适用于这个条款。它规定凡贪官的赃款,在一年内能够上缴者,死罪减二等,改为有期徒刑。两年上缴者,死刑改为流放,三年上缴者,刑部酌情定罪。总之一句话,只要能退还赃款,贪官都不会被判处死刑。

因为有完赃减等这个规定的存在,使清朝的贪官可以拿钱买命。因而造成清朝官场贪污成风,吏治腐败。三年县太爷,十万雪花银,就形象描绘清朝官场的腐败不堪。所谓清官于成龙、刘墉等,都是清朝统治者吹嘘出来的。与汉朝的张汤,明朝的海瑞相比,整个清朝,很难找出一个两袖清风的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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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康熙到雍正,为了补缺财政的亏空,将侵盗犯死罪的人定为“完赃减等”免罪例,根据当时的特殊的背景,“完赃减等”又被引用到贪污犯罪中。据《大清律例根原》记载:惩治贪赃枉法的罪犯,是通过“比附”操作的,也就是可以按照“完赃减等”中的条例执行。

乾隆四年二月,刑部尚书尹继善在奏折中这样写道:从康熙五十三年起,刑部规定,凡贪赃枉法者,在一年内完全归还赃物者,将会按照免死减等例再减一等。

侵盗、贪污等罪都可以适用于“完赃减等”条例,这也使得当时的法律更加不严谨,因为如果不是因为侵盗、贪污而犯罪的,按照“完赃减等”条例,则无从减免。因为“完赃减等”条例适用特别广泛,这也无形中纵容了官吏的贪污行为,对当时的吏治影响特别大。乾隆曾经叫停了“完赃减等”条例。

乾隆刚刚登基时,就有大臣上奏折要求废止“完赃减等”条例。雍正时期,按察使多纶曾指出:“完赃减等”条例,不仅使贪污犯更多,而且很多贪污犯也因此,逃过了法律的制裁。

乾隆四年,刑部尚书尹继善在给乾隆的《请酌定完赃减免之例以肃吏治以昭国法事》奏折中指出:“完赃减等”在贪污犯罪中根本不适用。贪赃枉法之徒,收受钱财,害民害己,主要与当时的律法有关。

而且,当时的贪污案件频发,如果都按照“完赃减等”条例处理,那么侵贪之风将会蔓延整个清朝。

乾隆十四年处决了三位侵贪官犯,尽管当时震慑了大部分官员,但并没有起到一定的效果。最终乾隆不得不停用“完赃减等”条例。乾隆二十二年九月,湖南布政使杨灏曾侵盗三千余两白银,后来湖南巡抚蒋炳以其在限期内归还了所有赃物,秋审时将杨灏无罪释放。乾隆得知此事以后,十分震怒,立即叫停了“完赃减等”条例。

至此,清朝沿用四十多年的侵盗犯罪“完赃减等”条例,被彻底废除。


公元前


促进廉政,教育与惩治相结合,有效地扩大教育面,重点以物量刑的体现,也是一代明君的独到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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