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责任担保及为公司向银行借款向担保公司提供反

证券代码:002618 证券简称:丹邦科技 公告编号:2019-00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责任担保及为公司向银行借款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保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拟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萍个人无偿为此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就该笔借款向高新投提供反担保保证。

刘萍先生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 及 10.1.5 之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刘萍先生属于本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担保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在关联董事刘萍先生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责任担保及为公司向银行借款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保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取得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同意,且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审议。本次关联交易没有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关联自然人:刘萍

性别:男

国籍:中国国籍

身份证号码:4223271965XXXXXXXX

刘萍先生通过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136,699,6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4.95%,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三、担保及反担保的主要内容

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萍先生拟无偿为公司以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萍先生拟就公司以上借款向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保证。1、保证方式:反担保保证责任;2、担保保证的范围:担保协议书项下债务人应当承担的全部债务;3、保证期间:担保协议书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协议书约定债务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或对债务人的不同债务约定有不同的履行期限的,均自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具体内容以签订的相关合同为准。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政策

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由高新投提供担保。实际控制人刘萍先生无偿为公司以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不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也无需公司提供任何反担保。同时实际控制人刘萍先生就该笔借款向高新投提供反担保保证,不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萍先生无偿为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及为公司向银行借款向高新投提供反担保保证暨关联交易的事项符合公司利益,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近十二个月内公司与刘萍先生关联交易情形

近十二个月内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萍先生为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无偿责任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萍先生无偿为公司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北支行借款人民币 3000 万元向担保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

除上述关联交易和本次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外,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无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七、独立董事意见

1、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萍先生无偿为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及为公司向银行借款向高新投提供反担保保证是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刘萍先生应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萍先生无偿为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及为公司向银行借款向高新投提供反担保保证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本次事项的内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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