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地方政府對人工單價調整人工價差費應當計入工程總價

【建設工程】地方政府對人工單價調整人工價差費應當計入工程總價


「建設工程」地方政府對人工單價調整人工價差費應當計入工程總價


裁判要旨

案涉工程造價為可調價格,而非固定價合同,因地方政府己對有關人工單價進行調整,故人工價差費應當計入工程總價,符合雙方合同約定。

案915.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82號“河北省建材建設有限公司與昌江華盛天涯水泥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008年5月1日,昌江華盛公司(甲方)與河北建材公司(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約定主要包括:第五條合同價款,暫估價壹仟萬元正(具體以竣工結算為準)。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23條,其中23.2條約定當事人可以在專用條款中選擇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一種,固定價格合同是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可調價格合同是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第23.3條約定: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的價格調整……另外,在專用條款中當事人約定本合同採用詳見附件3為綜合單價表。

合同簽訂後,河北建材公司於2008年5月13日開始施工,2009年1月5日,涉案工程竣工,河北建材公司並將工程交付昌江華盛公司使用。

經一審法院委託,海南博信建設投資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對河北建材公司所完成的涉案三亞粉磨站工程做出(2011)瓊博造字第289號工程造價鑑定報告,鑑定結論為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及相關標準計取含稅工程造價18860488.88元。海南省建設廳2008年5月6日做出的《關於調整建築工人人工單價的通知》(瓊建定[2008)89號第一條規定:一、建築、安裝、市政、園林綠化、修繕工程人工單價由現行的34.39元/工日調至41.27元/工日。第四條規定:本次調整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2008年6月1日前已經完成的工作量按原標準執行,未完成部分的工作量按本調整標準執行,如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的內容執行。據此,根據雙方的異議,人工差價共計1212187.50元作為單獨列項,由法院質證裁決。


「建設工程」地方政府對人工單價調整人工價差費應當計入工程總價


爭議焦點:1、合同是可調價格合同還是固定價格合同。2、鑑定報告中涉及的人工價差1212187.50元應否計入工程造價。

一審法院認為,該合同約定暫估價並明確具體以竣工結算為準,而雙方並未就竣工結算達成一致意見,因海南省政府已對有關的人工單價進行調整,符合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可調價格,故鑑定報告中涉及的人工價差1212187.50元應計入工程造價。

二審法院認為,《關於調整工人人工單價的通知》於2008年5月6日發佈。本案工程於2008年5月13日開工,2009年1月5日竣工。在施工過程中,河北建材公司未就人工單價是否應進行調整通知昌江華盛公司,因此,導致人工單價未能進行雙方確認和調整的責任應由河北建材公司承擔。同時,河北建材公司與昌江華盛公司均認可雙方所約定的綜合單價並未按定額標準進行分項計算,本案工程造價是直接套用該綜合單價進行計算的。據此,本案工程造價不應適用該《通知》來進行調整,人工差價1212187.50元不應計入工程總造價。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案涉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約定主要包括:第五條合同價款,暫估價壹仟萬元正(具體以竣工結算為準)。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23條,其中23.2約定當事人可以在專用條款中選擇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一種,固定價格合同是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可調價格合同是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經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第23條約定: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第變化影響合同價款;(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的價格調整……另外,在專用條款中當事人約定本合同採用詳見附件3方式確定,而附件3為綜合單價表。

根據原建設部《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合同價可以採用以下方式:(一)固定價,合同總價或者單價在合同約定的風險範圍內不可調整。(二)可調價,合同總價或者單價在合同實施期內,根據合同約定的辦法調整。(三)成本加酬金。案涉合同中當事人約定工程總造價暫估為1000萬元,且以竣工結算為準,並約定了單項工程的綜合單價,而雙方並未就竣工結算達成一致意見。根據查明事實,海南省建設廳2008年5月6日做出的《關於調整建築工人人工單價的通知》(瓊建定(2008)89號)第一條規定:一、建築、安裝、市政、園林綠化、修繕工程人工單價由現行的34.39元/工日調至41.27元/工日。第四條規定:本次調整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2008年6月1日前已經完成的工作量按原標準執行,未完成部分的工作量按本調整標準執行。如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的內容執行。案涉合同簽訂於2008年5月1日,主要工程施工開始於2008年6月1日之後,在上述(通知)的調整範圍內。綜上,案涉工程造價應為可調價格。因海南省政府已對有關人工單價進行調整,符合雙方合同約定,故人工價差費1212187.50元應當計入工程總價。由於合同約定暫估價,且以實際結算為準,而雙方並未就工程價款結算達成合意,二審法院以河北建材公司未就人工單價是否應進行調整通知昌江華盛公司為由,認為導致人工單價未能進行雙方確認和調整的責任應由河北建材公司承擔不當,應予以正,一審法院對此認定正確。河北建材公司該項申請再審主張成立,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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