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个人借款的税务财务法律风险

企业因为生产经营需要需要对外借款,借款的对象包括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自然人。齐精智律师提示民间借贷收到利息拒不申报纳税被判逃税罪。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税务问题。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

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上述文件没有直接规定,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借款利息时

需要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出借方个人取得的利息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

的规定,属于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适用20%的税率,应该注意的是利息所得没有“免征额”或者“起征点”的规定,只要是取得所得就应当按照20%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和第十四条分别规定,个人所得税

以所的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3、民间借贷需要交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209号判决认为:公民个人将资金借与单位或者其他个人产生较大数额利息收入的,属于当时有效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的应税劳务。在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单位或个人提供“贷款服务”取得利息收入且达到起征点的,也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适用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于小规模的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二、 公司与个人的往来款项,应该将其记录于资产负债表

的其他应付款,而不是短期借款或者长期借款科目。

其他应付款是指与企业的主营业务没有直接关系的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统筹退休金、职工未按期领取的工资等。

短期借款(Short Term Loan 或 Short Term Loans)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偿还期在一年以内的各种借款,包括生产周转借款、临时借款等。

长期借款是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

三、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

1、民间借贷的中对于亲友之间偶发的、不以营利为目

的、月利息收入未达到起征点的民间借贷行为,不应征收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

行申209号判决认为:民间借贷行为一般具有人身和社会属性,特殊情形下也具有一定资本属性,对民间借贷较大金额利息收入征缴税款,宜坚持税收公平原则并保持谦抑。税务机关宜结合借贷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借贷的性质和用途、借贷金额与利息金额的大小、出借资金的来源等情况,综合判断是否符合法定的纳税条件,并衡量税收的行政效率与经济效率,以发挥税收制度调节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与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功能作用。对于亲友之间偶发的、不以营利为目的、月利息收入未达到起征点的民间借贷行为,不应征收税款。

2、民间借贷收到利息拒不申报纳税被判逃税罪。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楼永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纳税款100%,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楼永明所逃避的应缴纳税款数额的依据有误,本院予以纠正。针对原审被告人楼永明所提上诉理由,经查,楼永明在以高息借款的形式向王某提供资金用于经营的过程中,已实际参与了王某及浙江义乌佛兰克针织有限公司的经营活动,在具体经营活动中收回本金并获取高额回报,义乌市地方税务局对楼永明的经营活动及其收入依法通知申报纳税,并将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至与楼永明同居的成年家属签收,符合国家税收管理法规的规定。原审被告人楼永明在收到税务机关通知后拒不申报纳税,依法应以逃税罪论处。原审被告人楼永明所提请求改判无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个人向企业出借资金的,个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增值税。

齐精智律师,公司股权、借贷担保、房产土地、合同纠纷专业律师,北大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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