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領地國家"到"稅收國家"看中世紀晚期法國君主徵稅權的確立

前言:中世紀晚期是法國從"領地國家"向"稅收國家"過渡的時期,三種因素共同促成了這一轉變

:政治哲學家和法學家為君主徵稅權提供了理論支持,封建習慣法則為國王向臣民徵稅提供了實踐空間,十四五世紀法國的社會和政治現實最終促使三級會議向國王讓渡了徵稅權。15世紀30年代後,中世紀法國的"協議稅"為"強制稅"所取代,前者需經三級會議同意才能徵收,後者則建立在君主權威的基礎上。伴隨著中世紀晚期稅權觀念的轉變以及政府結構和管理體制的革新,法國君主徵稅權的確立實質上改變了中世紀法國的社會基礎和權力運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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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紀晚期的法國

背景情況:中世紀晚期是法國君主徵稅權最終確立的階段,向臣民徵收的國家賦稅取代封建賦稅成為君主收人的主要來源財政史家將這一過程稱為從"領地國家"向"稅收國家"的轉變。在歐洲財政史分析中,從封建稅制向國家稅制的轉變是量變還是質變,是西方學者爭論的主要論題之一。傳統史學一般將這種轉變看作封建君主財政需求增長和管理手段發展的必然結果,是封建君主制的一種內生性變化。20世紀七八十年代以來,新財政史將國家賦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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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紀晚期的法國

出現作為界定歐洲近代國家起源的基本要素。學者們認為,中世紀晚期在英、法等國出現的稅制和徵稅方式的變化是一種"深層次的革新",推動了封建國家向近代國家的轉變。就法國的情況而言,從"領地國家"向"稅收國家"的轉變是如何實現的?君主徵稅權的確立意味著哪些"深層次"變化?本文嘗試對這些問題進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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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紀晚期的法國戰爭

中世紀君主的主要職責是主待正義,這是其存在的首要理由。在《論君主政體》中,羅馬的吉爾茲指出,國王的統治是為了臣民的利益,這是其統治合法性的基礎,臣民自願地效力於並自主地遵從於國王才具有可能性。正是由於這一點,國王必須是正義的維護者,他被授予強制性的司法權,並將這種司法權置千人民之上,通過"行使道德權力來要求人們的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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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吉爾茲

因此,中世紀的國王被看作仲裁者和王國的守護者,司法是中世紀君主的權力之源。國王的義務在於保護臣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不受侵犯,"這項義務實際上構成了人民對國王表示崇敬的中流礫柱"。在此基礎上,法國和英國國王引申出一條主張,即為了多數人的權利可以犧牲少數人的權利,通常它可以被理解為"為保衛王國而自願獻身;更為常見的是,它意味著接納賦稅"。

但是,直到16世紀,在法國人的觀念中,財富與賦稅始終是一種對立關係。徵稅意味著對臣民財富的掠奪和剝削,當時流行的"苛稅如鼠,肥已損民"說法充分表明了二者的對立。實際上,中世紀有關財富與賦稅關係的爭論主要圍繞兩個基本觀點:一是私人財產的不可侵犯;二是"國王應靠自己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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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紀的法國人

至少到13世紀末,在賦稅作為一個嚴肅的問題被提上議事日程之前,中世紀的政治觀點認為,一個治理良好的國家不應建立在對臣民徵稅的基礎上。"國王應靠自己活"意味著國王和王國的其他領主一樣,應主要依靠來自王室領地的封建收入為生,諸如地產收入、封建捐稅、司法收入以及通行稅、鑄幣稅等,這些收入被稱為"常規收入"。

正因為徵稅涉及對臣民財產權的侵犯,因此君主必須提出正當理由,經臣民的同意方能實行。阿奎那強調君主應自立自足,懂得節制;但他同時也指出,如果君主在沒有足夠的收入來保衛領土及做其他合理之事的情況下,臣民貢獻財富是正當的,以此保障臣民的共同利益。也就是說,如果君主收入不足,且有合理的原因需要額外的資金以應付支出,那麼徵稅是可行的。

在王室頒佈的徵收新稅的法令中,我們經常可以看到"為保衛我王國及臣民""為民之和平"等表述

。此類表述至少從字面上說明,徵稅所得的受益者並非作為個體存在的國王,而是為了整個王國臣民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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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紀晚期的法國國王

從"必需性"這一前提還衍生出徵稅的否決原則。中世紀的法學家將"因果相制"作為政治格言應用於賦稅,對緊急情況下徵稅的正當性及徵稅期限做出了限制。1298年,奧弗涅的皮埃爾最早系統地闡述了這一原則。他指出:

在緊急情況下,君主為維護公共利益向臣民徵稅,一旦緊急情況結束就應停止徵稅。這一原則與前兩項正當性理由共同構成中世紀君主徵稅的三大準則。可見,現代意義上的課稅在當時被認為是非常例外的事情,存在諸多限制。不過,在13世紀國王的徵稅意圖並不在特別迫切的情況下,這些準則更多地側重從道德層面對君主的行為加以約束。

有基於此,賦稅的正當性理論得到進一步發展。13世紀晚期的法學家從羅馬法和教會法中引入"必需性在法外"的原則。根據這一原則,出於"顯而易見的必需性",為維護王國之公共利益,國王有權打破傳統,徵收新稅。排力四世的法學顧問皮埃爾·雅各布指出,如果確實存在保衛王國或維護公益的必需性,君主可以向臣民徵收與其財富相應比例的特別稅,在緊急情況下不經臣民同意也可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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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紀晚期的法國國王

君主徵稅的正當性不僅有中世紀政治哲學家和法學家的理論支持,與此同時,國王作為"領主之王"所享有的封建權利也為之提供了實踐的可能性。

在中世紀的封建附庸關係中,附庸的主要義務之一是為領主"提供援助",這種援助意味著附庸要聽命於領主,不僅要為其衝鋒陷陣、出謀劃策,還包括為領主提供經濟援助。領主有權從依附者那裡索取貢賦,貴族、教士、城市以及領地上的居民、莊園中的農奴、佃農等都必須在領主需要時為其提供經濟援助。

此外,1250年之後,用金錢贖買封建軍役的做法逐漸流行。在贖買軍役時,附庸向領主支付的補償金的數量和方式都可以進行協商座因此,當國王急需資金時,他往往利用其作為最高封建領主所享有的權利,單獨召集教士、貴族或城市會議,與這些群體協商,勸說其為國王提供經濟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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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紀晚期的法國王室

向國家賦稅邁出的嘗試性一步始於十字軍東征期間國王徵收的"教士什一稅"徵收教士什一稅一般以針對異教徒的戰爭為理由,要獲得教皇的同意,至少是法國教士會議的同意。路易七世曾在1147年第二次十字軍東征時徵收過一次。1188年第三次十字軍東征期間,胖力二世在巴黎召開教士和貴族會議,獲准向教士以及不參加十字軍東征的貴族和城市居民徵稅。路易九世(1226—1270年在位)也曾多次獲准徵收教士什一稅;尤其是1269年在第二次出征前,他以長子受封騎士之名徵收習慣性協助金,同時獲得教皇同意連續三年徵收教士什一稅。

13世紀晚期至14世紀中葉是王室收人以領地收入為主轉向以賦稅收入為主的關鍵時期。為尋找額外的財源,胖力四世一方面強調其作為封建領主的身份,將四種情況的常規性封建援助普遍推廣;另一方面利用君主身份,試圖將協助金的徵收範圍擴展到全體臣民。胖力四世多次以戰爭之名徵收協助金變這些協助金被稱為"特別收入",以區別於傳統的常規收入,由臣民繳納的交易稅、爐灶稅、達依稅等組成,均為臨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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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紀晚期的法國王室

這些稅的稅率並不高,但因向全體臣民徵稅尚屬新事物,且過於頻繁,因而遭到激烈的反對。胖力四世召集的六次三級會議只有一次同意了國王的徵稅要求。儘管排力四世進行的賦稅創新成效甚微,但這些舉措無疑開啟了法國從"領地國家"向"稅收國家"轉變的"潘多拉之盒"。因此,後世的學者一般將排力四世統治時期看作法國賦稅史發展的里程碑,視之為國家賦稅誕生的起點,乃至近代國家的起點。

常規性賦稅體系的初步確立肇始於一個偶然事件,即1356年普瓦蒂埃戰役中法王約翰二世(1350一1364年在位)被俘,這是法國賦稅史上最具決定意義的事件之一。贖回國王、結束與英國之間的戰爭,一方面迎合了法學家所宣稱的賦稅正當性理由,另一方面又契合了封建習慣法的傳統。根據封建習慣法,為被俘的封君支付贖金是其附庸應盡的義務之一。在封君是國王的情況下,提供協助金自然成為王國全體臣民的義務。這是第一次在和平時期對王國臣民徵收特別稅,標誌著以戰爭協助金名義徵收的臨時特別稅向常規性王室稅轉變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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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紀晚期的法國稅收區

除1380年被短暫廢止外,自1382年起,商品交易稅和鹽稅率先成為每年徵收的常規稅。1384年之後,達依稅取代爐灶稅成為主要的直接稅,在1384年至1411年間多次徵收恩14世紀70年代,特別稅每年為國王帶來165萬錐左右的收入,是1304年胖力四世徵收的協助金的2.5倍。

同一時期由於領主經濟陷入危機,王室的常規收入在總收入中所佔比重不足3%。胖力六世統治初期(1328年前後),領地收入在年均64.7萬錐左右,佔王室總收入的40%以上。到查理六世(1380—1422年在位)統治初期,在貨幣略有通脹的情況下,王室的全部常規收入僅為10萬錘。14世紀晚期,隨著農業的復甦,領地收入有所回升,1394年常規收入約為19萬錘,但仍只佔到王室總收入的1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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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紀晚期的法國稅收區

根據莫里斯·雷伊的統計,1384年至1389年間僅消費稅和鹽稅收入便在年均200萬俚以上,徵收的達依稅平均收入高達400萬悝。隨著特別稅帶來的收入增長,中世紀晚期法國君主的財政收入從依賴傳統的封建領地收入轉向以王國臣民繳納的賦稅收入為主。

政治哲學家和法學家從理論上闡明瞭君主徵稅權的正當性,封建習慣法為國王向臣民徵稅提供了法理和實踐的空間

。那麼作為納稅人的臣民如何應對國王的徵稅要求?他們通過何種渠道表達自身的訴求?

無論是在政治哲學家的理論中,還是在封建習慣法中都有一條重要原則,即國王徵稅需經臣民同意。自12世紀開始盛行的羅馬法格言"凡涉及眾人之事須經眾人之同,意在"13世紀下半葉被廣泛應用於世俗政治領域。這一讚同原則也被法學家引申到賦稅問題上。方丹的戈弗雷便強調,所有納稅人都應有對所繳稅的知情權,而納稅人的這一要求"只有通過磋商才能得到滿足"贊同原則賦予臣民對國王的徵稅要求做出回應的權利,但國王不可能單獨徵求每位臣民的意見,因此,這一權利通常由不同等級或團體的代表來表達。贊同和代表原則在中世紀制度史的發展中體現為代表大會的出現,這是13世紀歐洲的普遍現象。

14世紀上半期,為徵收臨時特別稅,國王循例徵求三級會議的同意。這一局面在14世紀中葉可謂峰迴路轉。1356年約翰二世被俘後,為支付父親的贖金以及籌集軍餉,陷入絕境的王太子查理不得不求助於三級會議。第三等級代表艾田·馬塞等人主導的三級會議同意查理提出的徵稅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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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二世

但要求進行全面的政治改革,由三級會議任命28名成員組成新的議政會監理國政,設立新的稅收機構對賦稅的徵收和使用進行監管。迫於形勢,查理於1357年3月頒佈"大敕令",同意三級會議定期召開,新稅經其同意方能徵收。敕令第二條規定:"所徵之消費稅、協助金、鹽稅只能用於所從事之戰爭,不得挪作他用……所有賦稅不再由國王之官員、而由三級會議選出的代表進行徵收和分配。

"不過,鑑千當時的複雜形勢,缺乏政治經驗的三級會議並未成功實現對王權的限制。艾田·馬塞為達目的不惜挺而走險,於1358年發動巴黎市民起義,這致命的一搏也為法國曆史上僅有的一次建立代議制政府的嘗試畫上了句號,從而也預設了法國不同於西歐其他國家的憲政發展之路。

不過,三級會議對國王徵稅權的限制並未終結。查理六世繼位後,不得不與全國和省級三級會議、城市等不同實體分別進行協商,並在1382年之後相繼獲准重新設立商品交易稅和鹽稅乒但徵稅額和徵稅期限仍需經過三級會議的同意,這種狀況一直持續到查理七世(1422—1461年在位)統治初期。三級會議在徵稅權問題上的最終讓步發生在1435年至1439年間。

百年戰爭結束後,質疑之聲再次出現。1484年三級會議的代表含蓄地表達了對國王徵稅權的異議,三級會議同意查理八世(1483—1498年在位)連續兩年每年徵稅150萬梩,但在表述中使用的是"同意以貢賦的方式授予國王",刻意避免使用"賦稅"一類的詞語。鑑於查理八世此後並未召集過三級會議,這種異議的表達無疑有些蒼白。由此可以看出,15世紀中葉之後有關稅權爭論的重心巳經發生變化。

雖然"國王應靠自己活"仍為人們所強調,但大多數人顯然已經接受了君主不可能僅僅依靠自己的領地為生這樣一個事實,領地收入與賦稅收入因此不再是非此即彼的對立或替代關係,而成為一種互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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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紀晚期法國國王

由此可見,從"領地國家"向"稅收國家"的轉變並非一個簡單的線性過程。政治哲學家和法學家為君主徵稅權提供了理論支持,封建習慣法則為國王向臣民徵稅提供了實踐空間,加上13世紀晚期至15世紀中葉法國的社會和政治現實共同作用,推動了中世紀晚期稅權觀念的轉變。阿奎那強調的是君主應儘可能自立自足,不損害臣民的利益;"必需性"和"公共利益"準則的出現則為國王徵稅大開方便之門;《果園之夢》進一步認可了君主在和平時期徵稅的權力;最終隨著賦稅的常規化,1484年三級會議對傳統收入的強調只是微弱地表達了希望降低稅負的意願。

對普通臣民而言,排力四世時期的人們將最輕微的賦稅都看作是不正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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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力四世

不過,正是排力四世進行的一系列財政創新奠定了"稅收國家"的起點。王國在百年戰爭時期面臨的生死存亡的境況極大地緩解了人們對徵稅的牴觸心理,民眾對秩序穩定和強有力的君主權威的渴望勝過對財產權的關注。自此之後,納稅逐漸成為臣民對君主和國家應盡的義務之一。

從托馬斯·阿奎那到中世紀最後一次三級會議,在兩個世紀的時間裡,"國王應靠自己活"這一財政原則的反覆出現,實際上反證了近代意義上國家賦稅的逐步確立。

徵稅行為還推動了財稅管理體系及政府職能的發展。13世紀賦稅管理的突出特點是缺少專業化,尚不存在專門的稅務官,各級地方官的主要職責在千司法和軍,事間或承擔國王的徵稅任務。從14世紀開始,國家財稅管理機器逐步發展起來。皮埃爾·肖尼指出,賦稅管理所要求的計量和精確性對管理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是14世紀的徵稅行為創造並帶來了行政管理手段的職業化胖。力四世在1302年授權成立具有行政管理性質的財政司法機構一一審計法院,主要負責管理王室領地,並監管公共開支,其基本組織原則在1320年胖力五世時期正式確立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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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世紀的法國收稅區

15世紀30年代之後,賦稅的常規化推動了王室財稅管理體系的長足發展,並向中央集權化的方向邁進。為加強對地方財政分區的管理,查理七世首創財政區,作為地方一級的最高財政管理單位,下轄若干財政分區。在此基礎,上財政分區體制得到進一步拓展,1461年王國的財政分區增加到75個,覆蓋了中部和北部的絕大部分王室直屬領地。1443年至1460年,查理七世頒佈多項法令,對分區稅務官、財政總長、法蘭西司庫和審計法院等不同財政官職和機構的職責和權限,以及達依稅等賦稅的攤派和徵收方式都做了明確的規定。

隨著財稅機構的發展和官僚體系的膨脹,到1515年時,負責管理常規收人和特別收入的財稅官員多達1557人,已超過司法官員的數量(1455人)。在肖尼看來,近代國家實質上是通過徵稅權體現其首要權力的"財政國家","它因賦稅而生,以賦稅為生"。1523年,弗朗索瓦一世最終取消了傳統的"常規收人"與來自賦稅的"特別收人"在名稱上的差別,兩項收入共同構成了近代早期法國君主的常規收入。

結語:

綜上所述,中世紀晚期,在多種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國家賦稅逐步取代封建賦稅成為國王收入的主要來源。從"領地國家"向"稅收國家"的轉變表明國王從"靠自己活"轉向"靠臣民活"。當國王超越中世紀封建領主的屬性,以整個王國最高統治者的君主身份要求全體臣民納稅時,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著封建關係開始瓦解。

尤其是在15世紀30年代,查理七世相繼取得對直接稅和間接稅徵稅權的控制,確立了不需三級會議同意便可強制徵稅的權力,隱約預設了近代法國君主制的"絕對主義"色彩。從某種意義上而言,封建賦稅向國家賦稅的轉變並不只是法國君主制的一種內生性變化,它伴隨著中世紀晚期稅權觀念的轉變,以及政府結構和管理體制的革新,實質上改變了中世紀的社會基礎和權力運作方式,為近代國家的形成奠定了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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