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在兒子婚前全款買房並且寫兒子的名字,兒子離婚時女方有權利分房子嗎?

楊夢曦奶奶


可以很明白告訴你這房子屬於婚前財產,問題的關鍵是婚姻期間你兒子有沒有增加他媳婦的名字!有增加名字視為贈予,是有權分割的!如果房產證什麼都沒幹,不動產權證上還是隻有你兒子一個人的名字!當你兒子夫妻兩鬧離婚,你兒子他老婆無權分割這間房的產權!這不是他們夫妻兩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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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在兒子婚前全款幫兒子買房,在房產證上寫的是兒子的名字,兒子離婚,女方能不能得到房產的利益,就要看兒子在得到房產權利以後,是怎麼操作的了,才能得出準確的回答。

父母全款買的房子,依法這個房子的主人就屬於父母。但是,父母卻把對該房產的擁有權無償的轉讓給了自己的兒子,就喪失了對該房屋的擁有權。兒子對該房產就擁有了使用權,買賣權,贈予權和處置權。這是法律認可,得到法律保護的。

這個房產就完全屬於兒子個人婚前的財產,個人婚前財產在婚姻中是受法律保護的,不因為雙方離婚而改變個人擁有的性質。所以,兒子和兒媳婦離婚,完全不用擔心,兒媳婦分不到一粒瓦片。只有在如下兩種情況,兒媳婦才能夠得到該房產的繼承權和分割權。

第一種情況是,兒子不幸發生事故,造成死亡,這該房產就變成了兒子的遺產。作為妻子對該房產就擁有了繼承權,和公婆,子女共同平等分割該房產。

第二種情況是,如果兒子婚後在房產證上加上了妻子的名字 ( 沒有特殊約定,有字為證 ),就屬於兒子在婚內無償的將房產一半的擁有權贈予給了兒媳,依法可以把該房產視為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兒子要和媳婦離婚的話,兒媳就能拿走該房產一半的擁有權,也就是說,該房產由離婚雙方平分,各佔二分之一。


遊戲人超超


首先,這套房子是父母婚前給兒子買的,用的是父母的錢。但是,在房產證上寫上兒子名字的時候,這套房產就是歸兒子個人所有了,屬於父母對兒子的贈與。

其次,這套房子屬於男方的婚前財產,按照法律規定婚前財產不納入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女方無權要求分割。

最後,雖然是婚前男方買的房子,但如果婚後已經加上女方的名字,就等於是將一半的產權贈與了女方。根據產權歸屬以不動產登記為準的原則,這個房產應該屬於雙方共同所有,那麼毫無疑問在兩個人離婚的時候女方是有權要求分一半房產的。



上林院


時下房產已經成為夫妻最為重要的家庭財產,也是離婚時財產處理的矛盾集中點。為此,《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特對上述的兩種情形作出規定。

婚前全款買房,並且只登記在配偶一方名下。根據婚姻法規定,這種情況屬於父母對於自己子女的贈與,該房產屬於夫妻個人的婚前財產。這種情況下,夫妻雙方離婚時,另一方是無權要求分割該房產。

附帶提一下父母出資購房的另一種情形,即雙方父母共同出資,但產權僅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產處理。對於這種情況,根據法律規定,該房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附法律依據: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葉律師


父母在兒子婚前全款幫兒子買房,在房產證上寫的是兒子的名字,兒子離婚,女方能不能得到房產的利益,就要看兒子在得到房產權利以後,是怎麼操作的了,才能得出準確的回答。

父母全款買的房子,依法這個房子的主人就屬於父母。但是,父母卻把對該房產的擁有權無償的轉讓給了自己的兒子,就喪失了對該房屋的擁有權。兒子對該房產就擁有了使用權,買賣權,贈予權和處置權。這是法律認可,得到法律保護的。

這個房產就完全屬於兒子個人婚前的財產,個人婚前財產在婚姻中是受法律保護的,不因為雙方離婚而改變個人擁有的性質。所以,兒子和兒媳婦離婚,完全不用擔心,兒媳婦分不到一粒瓦片。只有在如下兩種情況,兒媳婦才能夠得到該房產的繼承權和分割權。

第一種情況是,兒子不幸發生事故,造成死亡,這該房產就變成了兒子的遺產。作為妻子對該房產就擁有了繼承權,和公婆,子女共同平等分割該房產。

第二種情況是,如果兒子婚後在房產證上加上了妻子的名字 ( 沒有特殊約定,有字為證 ),就屬於兒子在婚內無償的將房產一半的擁有權贈予給了兒媳,依法可以把該房產視為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兒子要和媳婦離婚的話,兒媳就能拿走該房產一半的擁有權,也就是說,該房產由離婚雙方平分,各佔二分之一。


老蔣閒言


作為父母我理解您心裡的這種擔心,但是請您放心,婚前全款買的房,這套房子屬於標準的婚前財產,結婚之後,另一方沒有這套房子的擁有權和處分權,同樣如果離婚的話,也分不到這套房子。

但是呢,有一個例外。

如果您的兒子在結婚之後,將這套房產的名字增加了妻子的名字,也就是所謂的房產證加名字,那麼這套房子就瞬間一分為二了,如果時間沒有份額的約定,夫妻雙方每人各佔此套房產的50%。


雖然對方在購買這套房的時候沒有出一分錢,但從法律上來講,在房產證上增加對方的名字,也就相當於婚內的合法贈與。


而且由於這套房子是您全款購買寫的是兒子的名字,當兒子在做這一系列增加名字的手續的時候,您自己完全是不知道的。

我有一個朋友就發生了這樣的事情,當然他和您現在情況還是有點兒區別的,他也是在婚前購買了房子,但他不是全款購買,是貸款購買的,結婚之後兩個人共同還貸。


這時他的妻子就覺得太不划算了,因為如果一直這樣進行下去,未來真的有什麼情況,兩個人離婚的話,法院也會只會主張產權方賠償另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償還貸款的金額,而不會對房產進行分割。


所以這個妻子就吵著鬧著要在房產證上加名字,但加名字也是有條件的,要將所有的貸款還清才可以,不過他們確實不具備這個償還能力,最終無奈作罷,因為這件事情也鬧得十分不愉快。

綜上,如果房子是婚前全款購買的,這套房子不屬於婚後財產,離婚是另一方是無權分割的,如果在婚姻期間加上對方的名字,則視為無償贈與,對方就自動獲得了一半的份額。


小崔聊房


沒權利。這個情況即使寫了夫妻兩個人的名字,女方都不一定有權利分房子!原因很簡單,婚前一方父母將房子送給夫妻兩,是以夫妻婚姻狀態持續作為前提的。若是婚後送房子,則是夫妻共同財產!


父母幫兒女買房結婚,但是離婚的時候,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子,對方有有分房的權利嗎?很顯然這是百分之百的婚前個人財產。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是不會因婚姻關係延續的時間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因而這樣的情況下,女方是沒有權利要求分房子的。


但是如果是一方父母出資一開始登記的卻是兩個人的名字,離婚時,女方還能不能分房子呢?現實情況卻是即使登記的是兩個人的名字,卻也不一定能分。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周薇和張凱同生活在一個小縣城,兩人於2014年6月相識並開始戀愛關係。2015年12月奉子成婚。張凱的父母一開心,二老就在2016年3月買了一套婚房送給夫婦倆。但是兩人的婚姻並不幸福,床頭吵架床尾和不了之後,兩個人分居,然後就是鬧離婚。


2018年3月,周薇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離婚:女兒由自己撫養,張凱每月支付撫養費。同時要求分割婚房:“婚房是結婚前他爸媽給我們倆買的,而且登記的是我們倆的名字,應當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在本案中,房屋登記的是周薇和張凱兩個人的名字。雖然婚房是登記在二人名下,但是父母贈房行為是因為二人結婚,是以周薇和張凱雙方的婚姻狀態的繼續為前提條件的。


而且周薇沒有證據證明張凱父母的出資是贈與她和張凱雙方的,因此法院認定為張凱父母購房出資的行為是對張凱個人的贈與。 所以最終法院判決婚房歸張凱所有,張凱則需支付周薇3萬元補償款。

在離婚糾紛中,房產如何分割都是離婚要務,那麼什麼情況才能算個人房產呢?


一般情況,如果一方在婚前已有房產證並還清全部貸款的;如果前面的情況在婚後才取得房產證並登記在自己名下,屬於個人房產。婚後,一方父母為子女出全款買房,且登記在該子女名下,則屬於對自己的子女的贈與,屬於個人房產。


所以結婚時房子登記在兩個人的名下不就當然屬於兩個人的財產,關鍵還是要看買房子的錢是誰出的,目的是為了什麼。不過,說到底,實務中這樣判決就是為了防止那些騙婚的人:先和你結婚,讓你把兩人名字寫在房產證上,然後鬧離婚要求分割房產。

無論如何,婚姻並非兒戲,也不是利益的籌碼,更不是愛情的墳墓。兩個人相愛到結婚,是愛情的延續,不僅要一起共患難,在法律上的條條框框上,你們也就此有所交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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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故事匯


1)如果房產證上無女方名字,女方無權分房子;如果後來加了女方名字,則女方有權分房子。

2)第二種情況,父母可以和兒子補借條,來規避大部分損失,因為離婚分財產,不能對抗債權人;得先把債務刨除才能分財產,最後只是損失一些房子的婚後升值部分。

3)舉例:你給你兒子200萬買房,婚後2年房子300萬,你的傻兒子加了兒媳名字,兒媳離婚時只能分(300-200)的一半。


盜德高點


毋庸置疑,沒有權利!!!

根據2019新出婚姻法規定,不管婚前昏後,如果由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則認定為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參與財產分割!

意思就是,如果男方父母在婚前全款買房,然後贈與男方,這就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除非男方去公證處公證這是夫妻共同財產,那麼這個房子與女方完全無關。


房小探


1.父母在子女婚前全款購房並僅登記自己一方子女的名字,視為父母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本案中的女方無權要求分割房產。

2.如果婚後男方在房產證上加入女方名字,視為男方對女方的贈與,房產就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女方有權分割,原則上是五五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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