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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的當面講,刑事立案需要滿足三個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在管轄範圍內。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1)有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且已有證據證明,並非毫無根據。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3)屬於自己管轄範圍,即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職;不應當管轄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權。
二、從醫療事故罪這個罪名來講
對醫療事故這類罪名,公安機關並不是專業的醫療機構,缺乏相應的能力。很可能連是否存在犯罪事實都無法弄清。在此情況下,如果想公安能夠立案,最好是準備充分的證據,比如有醫學會的醫療事故鑑定意見,或者司法鑑定機構的醫療過錯鑑定意見。
三、醫療事故罪的立案起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
[醫療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 "嚴重不負責任":
(一)擅離職守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
(四)嚴重違反查對、複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
(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範、常規的;
(七)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宣律師
一是協商
醫患雙方就賠償問題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簽訂協議書,可以辦理公證或律師見證,並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不過醫院一般只有2萬內的賠償權限。
二是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當事人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並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
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訴。
醫療糾紛可以不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處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侵權為案由的,訴訟時效為1年,以違約為案由的,訴訟時效為2年,均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四是還有調解 ,如醫調委。
是否是醫療事故,都不清楚,而且就算是醫療事故,醫院醫生要承擔相應責任,除非醫生存在主觀故意造成事故,或者違反一些法律,觸犯了法律,報警是不會立案的。比如曾經有個醫院重複使用醫療器械導致艾滋病傳染,相關人員是被判刑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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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尿男科楊博士
那是民事糾紛[捂臉][捂臉][捂臉]
大叔狂奔而來
肯定要立案
湘江軍哥
可以立可以不立,看案情決定怎麼弄
劉強律師
是不是醫療事故要通過專業人士鑑定才具有法律效力!
乳腺外科醫生周鑫
不屬於警察處理問題,你自己去民事訴訟
楊景雷律師
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