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法評︱淺議疫情下的借款合同解除權,風險合理分配原則

摘要

近日,今日頭條刊登了不少類似《受疫情影響,可以申請銀行貸款延期減息嗎?》的文章及新聞,為了統一解答疫情下對合同的影響,本文從合同解除權、繼續履行合同、公平原則的風險的合理分配等方面,論述相關問題,供讀者參考。

借款合同解除權

《合同法》在借款合同一章中,貸款人與借款人的權利義務對應的合同解除權僅有一種,即: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似乎僅有貸款人才能行使借款合同的解除權。

合同的法定解除權適用任何性質的合同。為了避免法條的冗長表述,一般採取的立法技術就是將普遍適用的條款作為共用條款作一次性表述,在分則中不再重複。借款合同解除權包括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權;同時,《合同法》為了提示法律人應用法律,在買賣合同一章中,專門規定了買賣合同準用於有償合同,即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正確理解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

民法理論上,有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的表述。從表面上看,其目的是保護貸款人的權利,但是,在分期貸款合同中,可能使貸款人產生極高的商業風險,而且該風險可能被借款人利用。理論上的不得免除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是有缺陷的,只能是說是理論上的表述,並沒有法律上的規定。

  • 如,借貸雙方簽訂了一筆大額的商業分期借款合同,發放了極少部分的借款後,發生了疫情。依民法理論,借款人只要按借款用途使用,貸款人必須履行合同。但是,疫情期間證明“按借款用途使用”相當困難,且借款可以通過商業運作證明按借款用途使用了該借款。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可能產生商業風險,也可能損害公共利益。

借款合同解除的效力

我國合同法對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遵循了經濟活動高效的原則,對合同解除的效力作了比較靈活的規定,即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借款合同正是金錢債務,那麼,金錢債務的利息、罰息是否可以免除?有利息的借款合同作為商業運作,貸款人不承擔任何責任有失公平。在不可抗力的情況下,以危險公平分擔為目的,除了本金外,本文認為,其他責任可以免除;貸款人在不可抗力的情形下,不受任何影響,能夠正常的收取本金、利息、罰息,就是目前我們所說的“發國難財”。

借款合同解除權行使的內容

當事人決定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法律規定解除的條件,並不是說具備這些條件,當事人必須解除合同,是否行使解除的權利,應由當事人決定;同時,法定解除條件,也是對任意解除合同的限制,為了鼓勵交易,避免資源浪費,合理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非當事人要求,又必須解除的合同,不應解除而應繼續履行。

借款合同是貨幣為對象,貨幣是特定的種類物,借款合同解除權行使包括以下內容:

  •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就借款合同而言,分期發放貸款的,可能不適用終止履行的規則,該規則僅有理論根據,並沒有法律規定,應當賦予當事人的借款合同解除權。
  • 合同解除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借款合同的特殊性質,行使合同解除權只可能有一種法律後果,即要求恢復原狀。

恢復原狀,是指恢復到訂約前的狀態。原物是種類物,可以用同一種類物返還。恢復原狀還包括:(1)返還財產所產生的孳息;(2)支付一方在財產佔有期間為維護該財產所花費的必要費用;(3)因返還財產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但貸款人是否需要承擔借款人佔有貨幣期間所花費的必要費用?如果金錢債務合同解除,並允許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根據權利義務的平等性,以及危險公平分擔的原則,貸款人應當承擔必要費用。

申請延期減息的實質與要求

借款人申請銀行貸款延期減息,事實上是借款合同當事人沒有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權,僅是就疫情期間情形下繼續履行借款合同的合理要求。危險公平分擔的合理要求是公平責任原則的體現,一般認為,公平責任原則適用於侵權責任領域,合同領域是否適用公平?是解決該問題的核心問題。

公平原則作為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其意義和作用是:公平原則是社會公德的體現,符合商業道德的要求。將公平原則作為合同當事人的行為準則,可以防止當事人濫用權利,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和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

公平原則強調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上的負擔和風險的合理分配。具體包括:

  • 第一,在訂立合同時,要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得濫用權利,不得欺詐,不得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 第二,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風險的合理分配;
  • 第三,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違約責任。

危險公平分擔並不是侵權責任的要求,而是《合同法》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風險的合理分配。受疫情影響,借款人可以申請銀行貸款延期減息,即使銀行不同意,也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借款人申請銀行貸款延期減息,作為權利的行使,沒有法律上的障礙。以上所說的可能得到法院支持僅是理論上的表述,司法現實中,很有可能得不到支持,作為權利主張方。主張合同的公平原則,應當有證據證明,並及時通知對方。

為了確保該權利主張有事實上根據,借款人申請銀行延期減息時,還需要符合以下具體的要求:

  • 將因不可抗力履行合同困難的通知及時送達銀行,並註明申請銀行貸款延期減息;
  • 提供因不可抗力履行合同困難的證據。

格式化的表述

申請延期減息通知書

申請人與貴銀行的借款合同將要到期,因本地區發生了不可抗力的疫情防控情形,特申請銀行延期借款合同的期限,並依法減息。請求予以准許。

  • 附:因不可抗力履行合同困難的證據。


新聞法評︱淺議疫情下的借款合同解除權,風險合理分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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