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刑事律師葉斌:患者隱瞞病情就診致醫護被隔離構成什麼罪?

導讀

如何辨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患者隱瞞病情就診致醫護被隔離構成什麼罪?

案情簡介

2月12日,岳陽醫院接診了一位主訴咳嗽的患者李某某,李某某來院前服用過相關藥物,導致兩次體溫檢測未見異常。在李某某胸部CT檢查提示下,醫務人員再三追問,李某某才承認其曾被相關部門要求居家隔離。醫院立即將李某某送到發熱門診隔離留觀區診治。2月13日上午,李某某的核酸檢測結果為陽性,將其轉送至定點醫院接受治療。為確保醫護人員安全,醫院第一時間將相關醫護人員進行集中隔離醫學觀察,並對相關區域嚴格實施消毒措施。2020年2月15日,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對李某某立案偵查。經公安機關初步查明,2020年2月12日,李某某赴岳陽醫院就診期間,隱瞞病情和流行病學接觸史(後被確診為新冠肺炎感染),致使多名醫護人員被醫學隔離觀察,造成嚴重後果。


杭州刑事律師葉斌:患者隱瞞病情就診致醫護被隔離構成什麼罪?


葉斌律師評析

根據《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關於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之規定,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一、如何辨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1.主體不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兩類人:已經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和新冠肺炎疑似病人。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包括單位和個人。

2.犯罪行為方式不同。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為表現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除上述行為方式之外的,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的行為。

3.危害後果不同。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經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不要求造成危害結果,新冠肺炎疑似病人要求造成新冠病毒傳播的嚴重結果。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要求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既可以是引起新冠病毒傳播的實害後果,也可以是引起傳播嚴重危險的危險後果。雖然引起這兩種後果之一均構成犯罪,但在量刑時要區分區分實害後果和危險後果,做到罪刑相適應。

二、李某某隱瞞病情就診致醫護被隔離構成什麼罪?

李某某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雖然李某某隱瞞接觸史且存在咳嗽、發熱等新型冠狀病毒症狀,符合疑似傳染病病人診斷標準,則其屬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規定的兩類特殊主體中的新冠肺炎疑似病人,但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新冠肺炎疑似病人造成新冠病毒傳播的嚴重結果,目前並未造成醫護感染的實害結果。

李某某應認定為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既可以是引起新冠病毒傳播的實害後果,也可以是引起傳播嚴重危險的危險後果,李某某隱瞞接觸史,且服用藥物隱瞞發熱等新型冠狀病毒症狀,出入公共場所、接觸醫護人員,引起了傳播嚴重危險的危險後果,符合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犯罪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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