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裡土地徵收,希望村委會“公平”分配補償款,你想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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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裡土地徵收,希望村委會“公平”分配補償款,你想多了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接受村民監督。但在集體土地徵收過程中,很多情況下是由村委會出面進行徵收,在此過程中,村委會是ZF的代言人。集體土地徵收,面對村委會,要明白這些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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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無權批准徵地、實施徵地行為

有權進行土地徵收審批的是國務院或者省級政府,徵地具體實施主體是縣級國土資源局。徵地屬於ZF行為,村委會作為自治組織無權進行徵地,那為什麼大多數情況下,是由村委會出面徵收我們的土地呢?

主要是大多數情況下,ZF沒有拿到徵地審批手續,但是還著急用地,讓村委會出面進行徵地,對不懂法律的村民進行忽悠。徵地屬於ZF行為,要進行訴訟需要對行政機關進行訴訟,告村委會是解決不了問題的,還有一部分村民採取上訪去Wei Quan,其實真正要徵收你土地的人就是ZF,你去上訪根本就不會給你解決問題的,拖你越久對他們越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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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土地補償費的分配,實踐中村委會常見的3種侵權情形:

  • 其一,集體經濟組織截留超過規定最高比例的徵地補償款,僅將極少的補償款用於分配支付給被徵地農民,該類案例中常伴隨著貪腐等犯罪行為。

村委會有權扣留部分徵地補償款,但是比例要適中。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第七項規定,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土地補償費應當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農民所有。”村民作為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是土地的實際承包經營者,能夠分享本村土地收益。

綜上,徵地補償款中的土地補償部分並非全部歸村民個人,村委會是可以扣留一部分的。

構成貪汙罪

村委會人員在從事徵地拆遷管理工作中,其主體身份屬於“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徵地拆遷安置補償款的,其行為構成貪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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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二,村委會未按照相關規定組織村民會議,偽造村民意見和簽名,私定分配方案,最終出現補償款分配不均的情況。

為了達到快速徵拆的目的,村委會套路村民,偽造簽字,手段無所不用其極。徵用土地變更用地性質,通過偽造村民簽名和手印的手段通過的,有的村民反映:“他們是用造假的手段,村民都不知道。他們造假我看見了。”

但是別忘了,如果揹著其他幹部及群眾,擅自以村委會的名義與他人簽訂徵地協議,利用該協議騙取土地徵用款,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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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三,拒絕部分依法享有徵地補償分配資格的村民參與徵地補償款的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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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始終是農民的生存之本,農民對土地也是愛之深切,如果遇到了徵地拆遷的問題,各位農民朋友一定要擺正態度,堅守自己的底線,不輕易地妥協,否則到最後很可能會地錢兩空的。

村民要學會積極WQ,無論是是政府信息公開還是XF舉報,不管是行政複議還是行政訴訟,這些程序的存在都是為了幫助被拆遷人更好地實現權利救濟。但它們和所有的工具一樣,只有按照正確的方法使用、向著正確的方向發力,才能起到輔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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