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下列人員犯罪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刑法對一些特殊年齡,還有特殊人群,實施犯罪的時候,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今天 帶大家來了解一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十七條之一 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通過以上法律條文我們可以明白:
未滿14週歲的人,該年齡階段的未成年人不對任何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對其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75歲以上老人犯罪,也可以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對其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八條 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通過以上法律條文我們可以明白:
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自己的時候,實施犯罪的,可以免除刑事責任。
精神病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九條 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第19條說的比較明確了,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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