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當前,如果上班的路上被感染了屬於工傷嗎?

曹貓魚


我認為應該算為工傷。

大家都知道這次疫情很嚴重,細菌能飛幾米遠,哪怕是間接接觸,十幾秒就可以傳染人,上班途中,誰知道身邊有沒有細菌攜帶者?如果我好好的呆家裡,被感染的風險肯定要小很多。

但是,工傷取證是很麻煩的。

記得很多年前,有個鄰居下班時滑了跤,把牙齒跌掉了兩顆,他去申報工傷,他公司領導就問:你這個是交通意外嗎?你有證據證明是下班途中摔倒了的嗎?......當時的監控還沒普及,他自然是沒有證據的,工傷索賠的事也是不了了之。

現在的監控很多,如果被感染了,上班路線肯定是全程還原,中途接觸哪些人都能排查出來。

但是,萬一其中某個攜帶者體質比我好,他傳染的我,但比我遲發病呢?

我如何證明是被人家傳染的?

這個病是突發情況,很多法律都沒完善,想被認定為工傷,短期內應該是很困難的。

班不能不上,不然我們就被餓死了。

我們要做的,就是必須保護好自己。

首先就是全套防護,口罩、護目鏡、手套、帽子,我覺得一個都不能少,儘量不要讓自己皮膚暴露在空氣中。

第二,最好是開私家車去上班;如果不行,就選擇單車;實在需要擠地鐵、公交了,儘量找靠邊角落;

第三,自帶食物,不要在外面亂吃東西;儘量遠離老弱病的人,畢竟他們的抵抗力偏弱,攜帶病菌的可能性大點。


乖寶寶2002


專業律師解答:不僅路上不算工傷,在單位感染了新型肺炎也不一定屬於工傷,但是也有例外,比如吹哨人李文亮醫生。

詳細闡述請聽法律君為您細細道來。

一、上班路上感染,不屬於工傷

不知道大家是否記得前陣子熱議的,上下班途中滑倒摔傷算不算工傷?最後國家人社報發文確定,不能認定為工傷。

因為根據國家的《工傷》保險條例,如果員工要認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傷屬於工傷,那麼需要同時滿足額外的兩個條件,第一個是受到傷害的原因是發生了交通事故,第二個就是員工本人不能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人。

我覺得這個條款還是非常合情合理的,畢竟是員工自己粗心大意,發生了交通事故,受了傷。如果這都要求企業來承擔,未免有失公平。

所以,不管是滑倒還是感染,都不屬於交通事故,那麼當然也不能認定成為工傷。

二、在單位感染新型肺炎,也不一定屬於工傷

法律君猜測,很多人看到這個小標題,估計氣炸了,這都不算工傷?是老闆要我去上班的,我因此感染了,老闆不用為我負責嗎?

別急,請聽我根據現行法律進行解釋,目前工傷的構成要求,員工所得的疾病需要存在於職業病的目錄範圍內。但是新型肺炎這個病,大家也都知道,是最近才出來的傳染病,當然不存在在職業病的目錄內。因此嚴格地說,即使在單位感染了新型肺炎,也不能認定為工傷。

但是這個也不絕對,在部分地區也有將類似疾病認定為工傷的先例。比如“吹哨人”李文亮醫生就被認定為工傷。


另外《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依法宣佈為疫區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可以認定為工傷。所以,目前這個問題,還需要等待最高院的進一步解釋。

很多網友覺得很不能理解:明明是公司要求我去上班的,在公司被感染,我們作為員工有什麼過錯?這都不算工傷,法律還有什麼用處?

法律君覺得凡事不能只考慮自己,此次疫情,受傷最大的其實是廣大的中小企業。在春節旺季卻不能進行任何經營活動、沒有任何收入,加上房租、物資、員工工資等開銷,企業主的損失可想而知。另外如果就因為人家僱了你上班,你就凡事要求人家為你負責,也不是很公平的想法,對吧?

疫情當前,人人有責。企業一方面需要出臺相應的預防措施,另外一方面員工個人也需要戴口罩、勤洗手,多多注意個人衛生和身體狀態。

天佑中華,早日戰勝疫情!覺得文章分析到位的,麻煩給我個贊吧!


法律故事匯


新冠肺炎屬於乙類傳染病,未列入職業病目錄,因此一般勞動者在生活中或上班時感染患病或死亡,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但是地方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適用於特別規定。

剛開始,大家以為只要上班期間得了肺炎,就一定是工傷。其實不然,上班期間包括路途得肺炎,並且認定為工傷的,只限於為疫區工作而感染。如你是防疫小組,感染了自然是工傷,如果你只是普通工作人員,只能算病假。

我們可以看到,從工作內容看,一般是從事新冠肺炎的預防和救治工作。在日常生活中或是從事其他工作過程中感染患病或死亡的,不符合工傷認定。

從主體上看,為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相關人員包括司機、後勤等,並不非常具體。

最後必須是本職工作的履行。符合以上三個條件,可以認定為工傷。


曹鋒


【數字化職場】認為,疫情當前,上班的路上被感染了,除非從事的工作是屬於防疫需求的則屬於工傷,其他的工作是不屬於工傷的。

雖然許多的人會認為我這個回答不人性化,但是這是有依據的。

首先,這次疫情發生後,人社部、財政部、衛健委就疫情防控就發了文件,人社部函〔2020〕11號文件第一款的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通過這個通知我們可以注意到關鍵詞,醫護及相關工作,履行工作職責,這兩個方面是重點。

其次,如果你是因為防控疫情的需要,是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在上班的路上感染,屬於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中第二點有規定: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根據法律的規定,所以說這種情況下是屬於工傷的。

同樣,這個《條例》裡面也有關鍵詞,那就是在工作場所內。那麼路上屬於工作場所嗎?肯定不是,所以同樣來說,肯定不屬於工傷。包括這次防疫工作的相關人員,除了非必要往返外出的,許多都是集中管理,我覺得也是有這方面的考慮的。

話說回來,其實工傷的鑑定,和疫情沒有多大的關聯。只要是在路上,很難認定成工傷,除非是公司指定外派的工作人員在路上出現的意外傷亡,才會有可能被認定成工傷。

另外有一點,那就是不屬於防控疫情需求,違規復工的企業,這樣的情況下,在上班路上被感染有可能會被認定成工傷。

原因很簡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緊急措施的解除,需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佈。這次疫情,全國各地都宣佈延遲復工的政策了。如果是沒有宣佈可以復工的企業擅自上班,是違法的。如果是這種情況下,企業擅自復工,就會需要負責到底。當然,真出現這種情況,企業面臨的就不只是一個工傷認定的事情了。

我這樣的分析估計許多人會認為不近人情,但我想應該是這樣的。所以疫情蔓延的現在,大家一定要注意防範,戴口罩、勤洗手、多消毒,認真保護好自己。而對於企業來說,一旦復工,要用心加大力度,做好員工們的防護措施,這樣才能保證復工的正常作用。

最後,希望這場沒有硝煙的戰爭早日結束,還大家一個舒適的生活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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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化職場


想搞清楚這個問題,得要理解工傷的概念,以及工傷的認定,才能搞清楚這種情況究竟屬不屬於工傷?

第一、什麼是“工傷?”

工傷,又稱職業傷害、工作傷害,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責任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事故傷害或職業病傷害。

也就是說,“工傷”除了事故(由工作引起並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傷害,還有職業病傷害。

那麼職業病又是什麼呢?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二、什麼情況可以認定為工傷?

能否認定為工傷,分為三種情形,一種是工傷,一種是視同工傷,一種是不得認定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第三、上班路上被感染屬不屬於工傷?

這裡面有個兩個關鍵詞,一是“上班路上”,二是“被感染”。

可以明確的是,在“上班路上”,是構成工傷的一個要件,不能說上下班途中發生非個人主要責任的事故不屬於工傷。

“被感染”在當前情形下,主要是指被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要明確是"確診"而不是“疑似”(以醫療機構公佈的信息為準)。也就是說,確診的是一種傳染性疾病,而非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傷害。

綜上,上班途中感染病毒只符合一個要件,沒有滿足工傷認定的條件。因此可以肯定的是,上班路上被感染肺炎不屬於工傷。

那麼,是不是可以認定為“視同工傷”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詳見上述內容)界定,如果符合“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可以認定為“視同工傷”。

綜上所述,在上班路上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並確診的話,這不屬於職業病,也不屬於意外傷害事故,因此,如果沒有滿足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條件,原則上不屬於工傷。

當然,我之所以說“原則上”,說明還有一定的空間,應該看到像當下疫情等特殊情況,畢竟《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還有一種情形叫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不管怎麼說,也不管能否認定為工傷,還是希望大家在上下班途中不要被感染,能在家裡待著最好。同時也祝願每個人安全健康,希望疫情早點結束,謝謝!

我是作者@喻派職言,今日頭條簽約作者,15年人力管理經驗的職業導師,有料有趣有態度! 以上內容均為原創,未經允許,不得轉載和抄襲。

喻派職言


問:疫情當前,如果上班的路上被感染了屬於工傷嗎?


答:復工勞動者上下班路上,感染了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不屬於工傷。


首先,我們來看看,國家對於工傷是怎麼定義的呢?

《工傷保險條例》對於工傷的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從工傷保險條例可以看出,國家對於工傷的認定,主要圍繞著意外傷害和職業病兩個角度展開的。


與職工上下班途中相關的工傷規定,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屬於工傷。


所以,員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是非因上述交通事故原因受到的傷害,不屬於工傷。


那麼,如果復工勞動者感染了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症狀死亡或突發症狀後被送到醫院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是否屬於工傷呢?


答:存在被認定為工傷的可能。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因此,存在被認定為工傷的可能,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的工傷認定結果來判斷。


疫情來襲,大部分朋友可能還在家遠程辦公,但是,也有部分朋友已經復工。


希望在家遠程辦公的朋友,做好自己隔離,爭取不為國家添麻煩。


已經復工的朋友,在上下班過程中,戴好口罩,時刻保護好自己。


作者簡介:錘姐,高級保險經紀人,座標上海,服務全國。專注於家庭保障,教育養老,高端醫療,企業團險。如有疑問或者不同觀點,歡迎評論或關注我頭條號#錘姐的保馬車#並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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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社保專員,拋磚引玉,先說結論:

其實,並不一定屬於工傷範圍。

這個問題《人民日報》也弄錯了,回答並不十分規範。

2020年2月2日,《人民日報》微信公眾號發文《疫情防控中的9個法律問題,你必須知道》。該文第六個法律問題: 在上班時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算工傷嗎?解答: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應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仔細分析下:

人社部、財政部、衛健委三部委於2020年1月23日聯合下發的《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確定的工傷認定適用對象範圍:

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很明顯,三部委文件對此次疫情中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患者,只針對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並且需要滿足在預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

也就是說:不在預防和救治工作中的普通工作人員,不能認定工傷。


現在回到題主的問題:

疫情當前,如果上班的路上被感染了屬於工傷嗎?

先不急著回答,曉虎現在多提出幾點問題。

大家心裡,先自己琢磨下,再看分析:

  • 1、上班期間,職工因勞累或疾病猝死,是否構成工傷?
  • 2、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病毒是否構成工傷?
  • 3、在單位工作期間,感染新冠病毒是否構成工傷?
  • 4、被派到武漢工作而感染的,是否屬於工傷?
  • 5、員工作為志願者參加防疫工作而被感染,是否可以認定工傷?

大家思考完了嗎~

下面跟著曉虎來簡單分析一下:

第 1 個問題:

  • 1、上班期間,職工因勞累或疾病猝死,是否構成工傷?
  • 解讀:屬於工傷。

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本次山東省因公殉職的 4 名同事裡,其中:1 月 30 日,齊魯交通發展集團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現場工作組組長,於正洲同志在濱萊高速公路淄博西收費站外廣場檢查工作時,因勞累突感身體不適,最後心源性猝死,因公殉職,屬於工傷。

這裡為英雄默哀。

值得提出的是:

1 月 31 日,當地人社局開啟工傷認定快捷通道,於當天上午完成了工傷認定工作。

同時開啟工傷待遇支付綠色通道,最終於當日完成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89 萬餘元。

第 2 個問題和第 3 個問題一起看:

  • 2、上下班期間,感染新冠病毒是否構成工傷?
  • 3、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感染新冠病毒是否構成工傷?
  • 解讀:不一定屬於工傷。

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屬於工傷。

而感染新冠病毒,顯然不屬於上列內容。

同時,即使把範圍擴大,由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感染時多數人有 7-14 日,甚至更長時間的潛伏期,有些年輕人還可能沒有任何明顯的反應。

待到職工病發確診時,由於每日在家庭、上下班路途、社會活動場所等等接觸不確定的人員太多。

無法證明,究竟是在上班途中、用人單位工作場所還是在其他處所被感染,很難被認定為工傷。

第 4 個問題:

  • 4、職工被派到武漢工作而感染的,是否屬於工傷?
  • 解讀:不一定,如廣東,河南已經發布文件,屬於工傷。

但因為全國各地現在政策文件並不統一,其他地區,還不一定能直接認定。

但若真的出現的話,可以去爭取。

因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予以認定工傷。

第 5 個問題:

  • 5、員工作為志願者參加防疫而被感染,是否可以認定工傷?
  • 解讀:可以申請認定工傷。

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總結來看:

工傷保險對於普通職工,有一定的保障作用。

但是:有沒有大家想的那麼高呢?

一句話:做好預防和安全防護,仍然是普通職工能做到的最好保障方法。


下面摘錄山東省的政策規定,請大家參考:

首先,對於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

在基本醫保、大病醫保、醫療救助等按規定及時結算支付後,個人負擔部分由地區財政統籌解決。

對按照診療方案確定的疑似患者(含異地就醫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後:

個人負擔部分由就醫地制定財政補助政策,也實施綜合保障。

其次,感染或疑似職工,因隔離治療等情形工資如何支付?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

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工資。

另外,目前,人社部已經要求:

  • 在疫情防控時期,工傷認定時,將採取特事特辦、隨報隨辦、簡化程序。
  • 對符合條件,事實清楚的工傷,快速認定,立辦立結。
  • 同時全國範圍內,開闢工傷待遇支付快捷通道,確保儘快享受到工傷保險待遇。

其實,關於疫情裡工傷保險的問題,出現在我的時間線上已經挺久了,但一直沒有想好怎麼說。

似乎,對於一件事物瞭解久了,但越感覺到自己學習的淺薄,以及知識細節的繁雜,越來越缺乏詮釋它的勇氣。

總歸一句話,有些期待,也有些失望。

但無論如何,生活和工作,還是要繼續嘛~

對了,曉虎想告訴大家的話:

對於疫情,有恐懼是正常的,分析這段時間我的心理變化,從剛開始的焦慮,急切的獲取各種疫情信息,到目前的心情略微平靜,可以靜下心來完成一篇文章,大概用了一週的時間。

面對疫情,對於普通人,現在給出我的建議,請大家參考:

  • 要有防護意識,如無必要,儘量不出門
  • 做好個人衛生清潔,勤洗手勤洗手勤洗手,說三遍
  • 早睡早起,規律生活,注意高營養、高蛋白飲食,增強自身抵抗力
  • 放鬆心情,不要過度獲取疫情相關信息、產生焦慮。焦慮不僅會讓你心情糟糕,還會削弱你的抵抗力,對吧,何必呢?

最後,沒有到不了的春天,寒冬必將過去。

需要感謝的人有很多很多:

希望讓我們儘快度過這個冬天,一起在春天相逢。

本文倉促而成,一定有許多不足之處,歡迎大家評論區交流。


曉虎解讀社保和公積金


我是公司人力資源部長,現就我所瞭解的知識回答如下。

首先我們要理解工傷認定的標準。根據國務院頒佈的《工傷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在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中明確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在上班途中被病毒感染是不能算是工傷。

但也有些地方法規對工傷另行了規定,例如《廣東省工傷補償條例》第十條第一款(四)項規定: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依法宣佈為疫區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可認定為工傷。此項中,感染者在上班路上感染也是屬於工傷的。但在實際申請工傷過程中,由於地方法規與及工傷認定人員理解的不同,往往工傷認定會一波三折。下面我列舉福建南平國際經濟合作有限公司勞務派遣人員李萬剛工傷認定案以供參考。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月,福建南平國際經濟技術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平技術合作公司)勞務派遣人員李萬剛等人到蘇州中材建設有限公司坦桑尼亞國項目部建設工地從事安裝工作。2017年2月20日13時,李萬剛身感不適,被送至坦桑尼亞當地醫院檢查,未化驗出瘧疾。當月21日晚,李萬剛病情加重,項目部即派車送其到該國首都達累斯薩拉姆的阿迦汗醫院救治,當月22日5時許入住該醫院,因心跳呼吸衰竭、重症瘧疾及多器官功能衰竭、彌散性血管內凝血,經搶救無效於當月25日6時許死亡。

2017年6月1日,南平技術合作公司向南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南平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7月11日,南平市人社局以“因感染瘧疾,經救治無效,超過48小時死亡”為由,認為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5條規定,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南平技術合作公司不服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撤銷上述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並責令南平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二)裁判理由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李萬剛突出疾病系在48小時之外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的視同工傷的認定條件;同時,適用該條例第14條“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有嚴格限制,未看到本案有這方面的證據或事實,故南平市人社局對李萬剛的死亡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並無不當,遂判決駁回南平技術合作公司的訴訟請求。南平技術合作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不僅指暴力,還包括其他意外造成的傷害。李萬剛所得疾病是非洲傳染性極強的瘧疾,主要傳染途徑為蚊蟲叮咬,屬意外傷害。其發病至死亡過程一直在蘇州中材建設有限公司坦桑尼亞國的項目建設地,該地區為瘧疾疫區,從感染至發病具有一段潛伏期,要求南平技術合作公司提交證據證明叮咬是發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顯然難以舉證,不利於合法合理地保護勞動者因意外遭受傷害獲得經濟補償的權利。本案只能在有證據證明李萬剛是在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地點、非工作原因而發生瘧疾時,才能對其死亡不予認定工傷,否則依據現有證據應當認定。

二審法院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並責令南平市人社局在60日內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綜上所列法規以及案例所述,疫情當前,如果上班的路上被感染了屬於不屬於工傷。這不僅要看當時的工傷環境,還要看地方法規。


疫情當前,不管是上班信途中還是上班中還是下班後都應做好自我防護,保護好自己才能保護別人。


夜郎春秋


新冠疫情當前,如果在上班路上被感染,按既有的國家《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常規解讀,當然無法被認定為工傷。但既然是疫情當前,處於有疫情感染威脅區域的用工單位,一般是不被允許復工開工的,只有一些必要運行的關鍵單位,才需要員工必須堅持上班,就很可能有人必須進入這高危險區域,他們也就很可能被感染。在這種情況下,就有必要特殊的單獨解釋這份“條例”中工傷認定範疇的規定,給予這類特定感染人員以工傷保險待遇。

眾所周知的疫情重災區,那些在此疫情當前被確定為專職的,做防禦控制疫情擴散的人員、治療挽救感染髮病人的醫務人員,以及必要輔助工作的政府行政人員,他們必須冒著被感染的風險,進入(通過)這種高感染的高風險區域。而在這個過程中,他們又無法做到全封閉的身體防護,儘管佩戴了戶外必要的防護口罩,仍然有遠高於居家的感染幾率。

這種情況已在武漢乃至湖北的,1千多位醫護人員被感染的實例中被證實,這種感染並非個人責任造成,而是必須的工作因素所致。這種病例,雖然未被列入《工傷保險條例》認定範疇,但他們的這種臨時的工作性質,也實際處在了這種必要的“臨時職業”,所處的“職業病”環境,事實上也就符合了《條例》的職業病認定原則。

因此認定這類人員的感染病例為工傷,實際上既不違反條例原則,也符合“疫情當前”這段時期,現實環境條件下的《條例》規定宗旨要義。法律、條例是人為的依據社會環境需求制定的,為保護人權制定的,值此“疫情當前”的非常時期,就有必要以非常規的意義,在符合立法原則宗旨的條件下,去特殊解釋這種常規條件的法律、條例,這既不違背法律的嚴肅性,更符合法律為人服務的人性。疫情當前更需要保護這類為大眾生命健康,而付出自己安全的群體人權,更需要以這種原則的解釋《條例》,來保護他們這種捨己為人的奉獻精神。





鐵嶺鋒


特殊時期,為了群防群控落實到位,各省市明文規定了春節假期延長,大部分企業遵循指示,也有部門公司安排員工在家辦公。而疫情區域一般的地方,也有少部分企業選擇復工返崗。企業既然召集員工返崗,那麼就會在工作環境做好防範,員工上班期間,公司也會對其安全負責。這時候相信很多人更關心,上下班不受控的時間段,如果員工途中感染新型肺炎是否算工傷?NO。

律師解答:上班途中感染不屬於工傷

針對特殊時期,企業復工可能會出現的問題,曦有範專門請教了身邊律師和勞動局的朋友,得到了較為專業可信的回答。

原則上,工傷的判定標準應該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時由於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算是工傷。對於在上下班途中不幸遭受傷害的工傷界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工傷認定}、第十四條第六款有明確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屬於工傷。

對於在上下班途中感染疫情不應該做類比推理,即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肺炎是不屬於工傷範圍的。

員工在單位感染“新型肺炎”亦不屬於工傷

可能很多人不理解,上班期間感染了也不算工傷嗎?因為工傷事故認定中的事故通常是指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害事故,例如意外傷害等,通常不包含疾病。

對於疾病類通常只有在滿足職業病目錄範圍內的才會被認定為工傷,“新型冠狀肺炎”目前並不屬於職業病範圍,原則上不屬於工傷。當然這個問題在實踐當中存在爭議。曦有範搜索案例也發現了部分地區有認定工傷的先例,這仍有待相關部門進一步明確相關意見。

▶總之,自覺做好自身的防範才是最靠譜的事情。如果因為工作不得已需要外出,那麼一定要戴口罩、勤洗手、勤換衣,做好單位和家裡的衛生環境管理。

復工是為了經濟能夠得到復甦運轉,員工不可因為單位的召回就過度依賴公司,甚至把責任推給公司。如果員工覺得上班了就恢復外出自由,到處亂跑,那企業再好的預防措施也是白費功夫。故而務必要自覺自律,從自己做起才好。

◇感謝閱讀,我是@曦有範,關注我解決工作問題,一起輕鬆玩轉職場。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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