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击疫情 以案说法」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全面普及依法防控、依法治理知识,形成我市依法推进疫情防控工作强大动力。我们吕梁电视台联合吕梁市司法局共同推出《抗击疫情 以案说法》特别节目。本期节目给大家解读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抗击疫情 以案说法」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一)

今天走进我们《第一民生》演播室为大家进行法律解读的是张军律师。


「抗击疫情 以案说法」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一)

案例1

主播 王磊:首先我们来看第一个案例:发生在云南大理卫健局征用口罩一事,在网上引起了热议。您跟大伙说一说,云南卫健局在这件事当中什么地方做错了?为什么错?

张军律师: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今天所说的《传染病防治法》,根据这两个规定,出于控制疫情的需要,政府确有征用物资的权力。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出于控制疫情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内、或者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征用物资,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只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征用物资,处于运输过程中的快递属于跨行政区域物资。因此,征用权属于国务院,大理市政府部门征用属于越权。


案例2

主播 王磊:那么接下来我们来看下一个案例:王某的这种行为本该在疫情防控期间不该发生的一种行为,偏偏发生了,那么他的这种行为触犯了什么样的法律?

张军律师:王某的这个行为触碰的法律不止一个,今天咱们就主要围绕传染病防治法进行解释,围绕在这里面公民在疫情防控期间的义务来进行解读。该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而他并没有做到,所以他已经违反了该法,理当受到法律的惩戒。具体扰乱了正常的生活秩序,在警察和公务人员到达现场后,仍然拒不配合执法,并且威胁和暴力行为,已经妨碍了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行为,依法将被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涉嫌犯罪的,将按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案例3

主播 王磊:

我们接下来看江苏省南通市的一起案例,一个企业负责人在疫情防控期间涉嫌违法。在这起案件当中,企业负责人让员工提前复工,那您给大家说一说企业提前复工的话,负责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张军律师:这个企业的负责人喻某,因为他没有遵守特殊情况下的决定和命令,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我国国家卫健委于1月20日发布的第2020年的第1号文件,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各级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等系列防控措施,共同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传播。


主播:王 磊

摄像:郭剑伟

审片:刘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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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监制:郭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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