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罚代管,又不开罚款单,直接在工资里扣钱合法吗?

蒋公农村老爹


需要看有没有提前约定,如果在单位的员工手册或者行为制度规范或者劳动合同中明确并且员工确认过的,就可以,否则不可以


石锅拌饭不放辣


用人单位“以罚代管”,是计划商品经济时期的遗留产物,是过去行政法规赋予用人单位作为经济主体的权力,从而形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种行政隶属关系。如行政法规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企业单位可依据并制定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中的相关规定给予具体的罚款。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由计划商品经济步入到市场经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于2008年1月15被废止。换来的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代替,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已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彼此间已不再是隶属关系,而成为了一种平等的主体间的关系。就是人们常说的“双向选择”。在贮立这种平等的主体关系当中,无论行政法规也好或企业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也罢,都不得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施行行政处分的特权。仅从这方面而言,用人单位“以罚代管”直接扣除劳动者部分工资绝对属于违法行为。同时,用人单位并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根本上无权对劳动实施经济处分。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个人应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除此之外,但凡用人单位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名目扣除劳动者工资的,都属于克扣劳动者工资,是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与是否开具罚单并不能改变其违法行为的性质。用人单位开具罚单只会为其违法的行为留下证据,更有利于劳动者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时进行举证。


Yifan5


同时,请注意,如果公司与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您最好先收集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同时收集证明每月工资标准的证据,以便在申请劳动仲裁或诉讼中支撑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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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老杜


这个公司,的罚款办法,纯是违法行为的罚款行为。记言罚,就是较处罚,必须是犯规的行为,才称处罚,必须有真实的罚款单。不给罚款人的罚款单。这就是不正当行为,巧立明目,恶意克扣员工的工资,这就较人死不明目,没了钱还的较你无证,无据。这是恶毒的手断,可能不是一个正规单位上班吧。你自己想想而知做决定,何去何从吧。我说的对不对。请你看看,大家朋友们,怎么评论的吧,谢谢。,,,


路人165442066


对于现在的企业,由于有些企业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的以罚代管,而对于现在己经进入到市场经济时代,而又有劳动法的实施细册,所以说,对以罚代管的制度不能适应当代的时代。

为什么要用以罚代管的制度对员工采取无缘无顾的克扣呢,至于对企业员工如果因某些方面违规了企业所制定的规障制度,尤其是切及到罚款项目,更应该利用劳动法所规定的条例,给予处罚,问题是然而对有些企业即采取以罚代管的企业所制定的内部条例而执行,然而这是不可取得,即使再有充分的理由,同样是违犯劳动法。

之所以要用劳动法来规范企业的所有规障制度,当然哪,尤其是针对企业员工如果是因为工作不负责,更为严重的是,因自己的工作失误造成企业的产品受到严重的损失,哪么可以用罚款行实给予员工的一次严重警告,并开出罚单并加盖财务介绍章票发,一色兩份,这样才是一个完整的处罚单据。

哪么对于企业确以罚代管,即是过去的一种企业管理模式,而不适应当代的时代所发展的一种管理模式。应该由企业员工象所单位提起质疑,并同时要求企业更规范行风的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劳动法所制定的一切条例,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顾云孙


那是自己工作有问题吧,不然咱么会不罚款别人呀?


2241968119


不合理,看事物本质。既然是管理就要有方法有策略,不对就调整改变,上层架构不对,更不应该往下罚,小的说是对弱者的欺压。大的看就是资本剥削!


做什么都别耽误钓鱼


当然不符合劳动法了,最起码看看是否给公司照成损失,按损失的程度鉴定才能罚款,而且罚款必须开具证明或公示



搁浅110


不符合,坚决抵制,坚决维权!


李哥北京收藏


看了这个说明才知道公司除了代缴保险,个人所得税赡养费以外的罚款都是克扣工人工资的行为,不开罚单更是违法的行为,希望工人都能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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