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关于有序恢复居民生产生活相关、保障复工企业生产所需行业经营行为的通告

关于有序恢复居民生产生活相关、保障复工企业生产所需行业经营行为的通告

当前我县疫情形势可防可控,为切实保障我县居民生产生活、复工企业生产需要,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有序恢复居民生产生活相关、保障复工企业生产所需行业经营行为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拟开放经营行业

汽车、农业机械维修及配件门店;现场制售的面制品及熟肉制品食杂店(不含餐饮);眼镜门店;理发门店;畜禽产品、水产品销售门店;饲料、兽药销售门店;生产资料门店;电器、电脑及手机销售维修门店;物流门店、快递配送单位。

二、开放经营流程

1、拟复业单位自2020年2月17日-2月20日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由各乡镇(街道)依据拟开放经营行业疫情防控期间经营服务标准确定拟开放经营单位名单。

2、各乡镇(街道)将拟开放经营单位名单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备,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公布复业时间。

其他确有需要开业的行业,由所在乡镇(街道)汇总后,报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确定。

三、有关要求

1、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业。

2、复业后由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交通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供销社)会同各乡镇(街道)对复业单位严格监管,发现不符合复业要求又不立即整改的,责令关闭。

3、对擅自复业依据聊城市关于依法处置疫情防控期间的十四种违法违规行为通告从严惩处。

各经营服务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扎实做好防疫物资储备、门店消毒、个人防护等各项疫情防控工作,全力以赴把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拟开放经营行业疫情防控期间经营服务标准

冠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15日

附件:

拟开放经营行业疫情防控期间经营服务标准

各经营业态点要对工作人员是否存在疫区旅居史、外出史,是否存在与确诊、疑似病例接触史的自查,存在上述行为的、不得返岗。

各经营业态点应严控店内工作人员人数,本县户籍职工优先返岗,经营单位要为所有员工配备个人疫情防护用品;有午间用餐需求的要分批次就餐,严格执行分餐制。

经营场所做到有效通风,配备消毒器具和药品,每天整体消毒不少于3次,接待每批次人员都要进行1次消毒;对店内各类设施进行每天不低于3次的消毒,对与皮肤接触的理发类门店用具应一客一换或消毒;经营门店物资调入调出车辆进行全方位消毒。

进店人员必须戴口罩,对未佩戴的劝离,入店后测温,体温正常者登记入内(登记仅允许店内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包括姓名、住址、联系电话,严禁顾客自行登记,杜绝交叉感染风险;确需自行登记的,必须做到一登记一消毒),进店人员保持距离,依次购买。

开展预约服务,减少居民等候人数、时间,严防聚集。

各类经营门店在疫情防控期间一律不准举办易引起人员扎堆聚集的促销活动。

经营门店有录像设备的要开启使用,保留影像资料(不少于15天)。

各经营门店在严格遵守上述复业要求的同时,应严格遵守行业主管部门有关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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