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縣關於有序恢復居民生產生活相關、保障復工企業生產所需行業經營行為的通告

關於有序恢復居民生產生活相關、保障復工企業生產所需行業經營行為的通告

當前我縣疫情形勢可防可控,為切實保障我縣居民生產生活、復工企業生產需要,現就疫情防控期間有序恢復居民生產生活相關、保障復工企業生產所需行業經營行為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擬開放經營行業

汽車、農業機械維修及配件門店;現場製售的面製品及熟肉製品食雜店(不含餐飲);眼鏡門店;理髮門店;畜禽產品、水產品銷售門店;飼料、獸藥銷售門店;生產資料門店;電器、電腦及手機銷售維修門店;物流門店、快遞配送單位。

二、開放經營流程

1、擬復業單位自2020年2月17日-2月20日向所在鄉鎮(街道)提出申請,由各鄉鎮(街道)依據擬開放經營行業疫情防控期間經營服務標準確定擬開放經營單位名單。

2、各鄉鎮(街道)將擬開放經營單位名單向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報備,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處置工作領導小組根據疫情防控情況公佈復業時間。

其他確有需要開業的行業,由所在鄉鎮(街道)彙總後,報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後確定。

三、有關要求

1、各單位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復業。

2、復業後由縣市場監管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各行業主管部門(農業農村局、衛生健康局、交通局、農業綜合服務中心、供銷社)會同各鄉鎮(街道)對復業單位嚴格監管,發現不符合復業要求又不立即整改的,責令關閉。

3、對擅自復業依據聊城市關於依法處置疫情防控期間的十四種違法違規行為通告從嚴懲處。

各經營服務單位要嚴格落實主體責任,紮實做好防疫物資儲備、門店消毒、個人防護等各項疫情防控工作,全力以赴把各項防控措施落到實處。

附件:擬開放經營行業疫情防控期間經營服務標準

冠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處置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辦公室

2020年2月15日

附件:

擬開放經營行業疫情防控期間經營服務標準

各經營業態點要對工作人員是否存在疫區旅居史、外出史,是否存在與確診、疑似病例接觸史的自查,存在上述行為的、不得返崗。

各經營業態點應嚴控店內工作人員人數,本縣戶籍職工優先返崗,經營單位要為所有員工配備個人疫情防護用品;有午間用餐需求的要分批次就餐,嚴格執行分餐制。

經營場所做到有效通風,配備消毒器具和藥品,每天整體消毒不少於3次,接待每批次人員都要進行1次消毒;對店內各類設施進行每天不低於3次的消毒,對與皮膚接觸的理髮類門店用具應一客一換或消毒;經營門店物資調入調出車輛進行全方位消毒。

進店人員必須戴口罩,對未佩戴的勸離,入店後測溫,體溫正常者登記入內(登記僅允許店內工作人員進行登記,包括姓名、住址、聯繫電話,嚴禁顧客自行登記,杜絕交叉感染風險;確需自行登記的,必須做到一登記一消毒),進店人員保持距離,依次購買。

開展預約服務,減少居民等候人數、時間,嚴防聚集。

各類經營門店在疫情防控期間一律不準舉辦易引起人員扎堆聚集的促銷活動。

經營門店有錄像設備的要開啟使用,保留影像資料(不少於15天)。

各經營門店在嚴格遵守上述復業要求的同時,應嚴格遵守行業主管部門有關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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