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商业合同无法履行,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于 1 月 27 日发布《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将 2020 年春节假期延长至 2 月 2 日(农历正月初九)。全国多省市印发了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对企业复工时间都做了不同程度的推后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 1 月 25 日发布了《关于坚决维护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的公告》,针对加强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监管、维护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有关事项做出了通知。

新型肺炎疫情不仅影响着公共卫生安全,同时也给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很多企业签订的商业合同的履行问题也随之产生。

疫情期间商业合同无法履行,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次新型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但企业此前已经签署的合同能否因此解除、不再履行,还要具体评估影响合同履行的因素都有哪些,是不是完全因疫情造成,是否确实到了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的程度。

如果合同双方对此认识不同,无法协商一致,在诉讼或仲裁中还要看要求解除合同的一方能否充分举证证明。因此建议企业在做出通知中止、解除合同这些重要决定之前,要与法务或律师进行充分的法律论证推演,避免草率行动构成违约。

疫情期间商业合同无法履行,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你的企业碰到合同履行问题,建议这样做:

首先,采用书面《问询函》的形式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对方企业了解合同履行情况,或告知合同履行情况。

其次,如果发现对方企业的正常生产确实受到疫情影响,无法履行合同,可将此次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向对方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

再次:解除合同的同时与对方就先期合同履行中的收货交付、付款对账等问题达成《备忘录》,便于后期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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