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之間,也有相互撫養的義務,但是附有條件!

兄弟姐妹之間,也有相互撫養的義務,但是附有條件!

一般情況下,兄弟姐妹應由他們的父母撫養,因而他們相互之間不發生扶養與被扶養的權利義務關係。

但是在特定條件和特定情況下,兄、姐與弟、妹之間會產生有條件的扶養義務。當然,法律對兄弟姐妹間扶養義務的規定,主要是從同胞兄弟姐妹之間的關係來確定的,因為他們是血緣關係最密切的同輩旁系血親。

對於半血緣的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兄弟姐妹,以及沒有血緣關係的養兄弟姐妹和繼兄弟姐妹,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情形,其相互之間也將產生扶養與被扶養的權利義務關係。

兄弟姐妹之間,也有相互撫養的義務,但是附有條件!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由這條規定可以看出,無論是兄、姐對於弟、妹的扶養義務,還是弟、妹對於兄、姐的扶養義務都不是絕對的,而是附有條件的。

兄弟姐妹之間,也有相互撫養的義務,但是附有條件!

兄、姐對弟、妹承擔扶養義務的條件有三個:

(1)兄、姐要有負擔能力,如果兄、姐自身生活難以維繫,或者僅僅是能夠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麼他們對弟、妹就不負有法定的扶養義務;

(2)如果父母有能力扶養,兄、姐對弟、妹就不負有法定的扶養義務;

(3)弟、妹尚未成年,如果弟、妹已經年滿十八週歲,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兄、姐也沒有扶養義務。

上述三個條件應同時具備否則兄、姐對弟、妹的扶養義務就不能成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