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以身試法,法庭之上追悔莫及

“我錯了,我為自己的錯誤行為感到後悔,也為傷害了防疫工作人員感到道歉。希望大家引以為戒,遵守相關規定。”

這是2020年2月11日上午,被告王某在法庭上作出的認罪及懺悔。

2020年2月4日14時許,四川省眉山市仁壽縣普寧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廖某某等人,按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聯防聯控工作指揮部要求,到某小區外開展疫情聯控工作。廖某某等人在拉警戒線、設置卡點時,因王某的四輪電瓶車擋住了卡點進出口通道,廖某某向王某表明其系疫情防控工作人員身份後,要求其配合將車挪開,王某拒不配合,與廖某某發生口角,揮拳擊打廖某某右臉,並用手抓撓廖某某面部,致使其面部軟組織損傷。

案發後,公安機關對王某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並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在全省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的重大疫情防控期間,以暴力方法阻礙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鑑於其有坦白和認罪認罰等情節,依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對王某作出拘役四個月的刑事判決。


法條鏈接:

疫情期間以身試法,法庭之上追悔莫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

(一)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三款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律師提醒:

疫情期間以身試法,法庭之上追悔莫及

全力抗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是每個公民的義務,希望廣大人民群眾堅決執行各級人民政府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疫情防控各項工作,切勿以身試法,做出違法亂紀之事,否則將會受到法紀的制裁。


讓我們攜起手來、同心協力、

英勇奮鬥、共克時艱,

武漢必勝!湖北必勝!中國必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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