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行居民开具证明的通知

关于出行居民开具证明的通知

各社区居委会(嘎查村委会)的居民:

疫情防控期间,我旗广大居民如有出行需求,需开具证明,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凡我旗城乡居民或近期旅居我旗的外来人员,疫情防控期间离旗外出,需前往居所所在苏木乡镇嘎查村委会(居委会)会同辖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具证明。无固定居所的人员,由入住的宾馆、酒店或接待、监管单位会同辖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其出具证明。

外出人员属于居家隔离观察对象,隔离观察期满14天后,向所在苏木乡镇嘎查村委会(居委会)提出申请,经核实无误后,由辖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体温检测,并诊断是否有发热、乏力、咳嗽、气促等相关症状,对无上诉症状且体温正常者,为其出具证明。外出人员属于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象,向所负责的医疗机构开具相关证明。隔离观察期未满14天的,一律不予出具证明。

外出人员不属于隔离对象的,经所在苏木乡镇嘎查村委会(居委会)核实证明后,由辖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体温检测,并诊断是否有发热、乏力、咳嗽、气促等相关症状,对无上诉症状且体温正常者,为其出具证明。

END

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美编:宿鹏宇

合成:宿鹏宇

一审:宿鹏宇

二审:张睿欣

终审:黄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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