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藍abc
自己點菜,吃了不舒服,去責備報菜名的人?
醫生沒有什麼責任,病人堅持自己開藥,醫生有啥責任?
世事無常空費神
我也來答下,首先肯定下,診所是要承擔責任的,這個責任還要看這個藥有沒有對病人造成傷害,及傷害大小來承擔主要或次要責任!
為什麼呢?
1.診所是醫療機構,醫生必須依據病人情況開具或售出藥品,並講明該藥的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等!
2.病人自個提出購買該藥品,你做為醫生應詢問該病人購藥用途,以及告知此藥有何不良反應,根據對方情況是否適用,並有權拒絕銷售!
3.病人購買該藥也許自已以前服用過,也許僅聽從別人建議,對該藥成分、主治、不良反應一無所知!萬一你銷售給他,有效則說藥不錯,無效有可能說你藥有問題,萬一出現過↗等不良反應會向你索賠!到時他會說,我不懂啊,你是醫生應該懂的該阻止我才行,為什麼賣給我?
4.這個情況不只診所要警覺,藥房更要懂得拒絕銷售!藥品還分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及管制類、毒麻類藥品等!
雲涯深處見紅楓
醫生是要負責任的。診所就不能直接給患者賣藥!
這個問題是我在診所輔導中經常給醫生強調的。
診所給患者直接出售藥品,無論患者出現怎樣的結果,診所都從這次賣藥中得不到好處,而且還存在較大的醫療安全風險。
這其中有兩個結果。第一,患者購藥後,服用效果好,患者會認為自己的判斷是對的,和診所醫生沒有任何關係。第二,患者購藥後,服用效果差或者出現不良反應,那麼患者不會認為自己是錯的,他會怪罪診所經營的藥品不好,更甚者會找診所鬧事,而且患者一鬧事,診所必須要負責任。因為醫生違反了執業規範。
所以,診所遇到患者直接來賣藥的,醫生一定要給患者進行診斷,依據診斷結果給患者進行正確的處方。不能直接根據患者的要求銷售藥品。只有這樣,即能保護好自己,也能給患者以正確的治療,兩全其美,不亦樂乎。
王牌診所經營
過敏反應與個體差異關係極大,是至今仍然難以完全避免的現象,哪怕是以前用過不過敏,或者已經做過過敏試驗依然難以完全避免。其實不單是藥物,很多食物特別是魚蝦海產品等也常出現過敏現象。
因此,醫生應該對過敏現象有清醒的瞭解,注意問問過敏史,對如青黴素等容易過敏的要求行過敏反應的就要做過敏試驗,不得隨意省略;患者本人更要對自己的過敏體質有所瞭解,並注意在看病時提醒醫生或如實告知。如果明知自己對某藥過敏還要指定醫生開這個藥,這既是對自己的安全不負責任,也是“碰磁”行為,為社會公序良俗所不齒。其實,過敏嚴格來說只是個體差異千萬的醫療意外,醫生一般沒有責任,或最多因不夠謹慎分擔小部分責任,以此碰瓷也不會取得什麼收益。
假如出現了過敏,應該以立即對應處理為宜,後續可根據損害情況,要求分清具體責任。
王芳軍醫生
所以醫者一定要根據病人的體質,有無(什麼過敏史)中藥有的含高蛋白!!!單味有可能過敏!!!複方有其它藥抑制,過敏率約O00,1%醫者一定要詢問清楚,中藥治病複方穩妥很多!!!更不可胡亂叫病人亂服藥!!!病人亦不可信,那些似懂非懂的人介紹,這種好,那種妙,去亂買亂服!!!責任是要負的!!!希望醫者,膽大,心細,精益求精,裝著:“救死扶傷,實行革命的人道主義精神,完全徹底為人民服務的理念!!!時刻以病人掛心懷,這樣心中有病人的生命高於一切來指導,出錯率爭取為零!!!盡力,相信會有很多醫生做到!!!醫者就應無怨無悔!!!只要盡力,盡心,就成功了!!!
江水綠更藍
它的意義在於保障人民用藥安全,其基本原則是分步實施,適合國情,這一管理辦法充分體現了中央政府對人民群眾的關心。
我國的藥品分類政策
1.在我國上市的中西藥品數以萬計,除了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以及戒毒藥品外,其餘藥品均可在市場自由購買使用。
2.實行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其核心目的就是有效地加強對處方藥的監督管理,防止消費者因自我行為不當導致濫用藥物和危及健康。另一方面,通過規範對非處方藥的管理,引導消費者科學、合理地進行自我保健。
藥品分類的重大意義
1.有利於保障人民用藥安全有效,藥品是特殊的商品,它有一個合理使用問題,否則不僅浪費藥品資源,還會給消費者帶來許多不良反應,甚至危及生命,有的還會產生機體耐藥性或耐受性而導致以後治療的困難。
2.有利於醫藥衛生事業健康發展,推動醫藥衛生制度改革,增強人們自我保健、自我藥療意識,促進我國“人人享有初級衛生保健”目標的實現;為醫藥行業調整產品結構,促進醫藥工業發展提供良好機遇。
3.有利於逐步與國際上通行的藥品管理模式接軌,有利於國際間合理用藥的學術交流,提高用藥水平。
只要診所工作人員嚴格按照藥品分類管理規定去售賣,那麼他就不需要承擔此後的責任。
關於個人藥物過敏需要進行相關的檢測才能最終確定,患者本身沒有發病前並不知道。醫務人員在藥品禁忌的介紹之外也是對藥物的不明症狀不確定性。所以責任劃分不會單純性歸結於醫務人員。
以上就是胖哥對於本問題的回答,希望對您有幫助,胖哥祝大家開心!
胖哥按摩
凡是帶有過敏性質的要都是國家規定的處方藥。處方藥必須要有醫生所開具的處方才能出售,醫生在沒有了解清楚的情況下,就賣給他,應該擔責!
鐵馬秋風勁漠北月光寒
只要醫生詢問病人過敏史了,否認過敏,那麼人體的免疫系統確實存在變化,患者個體原因,醫生診療符合程序,要讓診所負責,就有訛人碰瓷的嫌疑!
龍江朱旭陽
直接去診所點藥?如果是患者自己要的藥,這藥沒過保質期,沒變質,而且這藥並非處方藥,診所無責任。
林默11
如果是處方藥,沒有處方就賣給顧客了,違法!責任藥店承擔!如果是非處方藥“OTC”藥品,則持進貨憑據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