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局、卫健委联合发文:保障慢性病患者疫情防控期间用药

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

为加强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降低参保患者往返医院药店带来的交叉感染风险,更好的保障慢性病患者就医购药需求,现就我市疫情防控期间保障慢性病药品供应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药品保障工作

病情稳定、长期服用相同药物,不需要更改处方的参保慢性病患者,在无外配处方的情况下,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可根据药店留存的患者前一次外配处方,或医保信息系统推送的患者前一次就诊处方电子信息,为患者供应相同的慢性病药品,并做好医保结算工作。此项工作暂定试行至疫情结束。

二、定点医疗机构慢性病就医购药保障工作

疫情防控期间,对病情不稳定、需要调整药物等不适宜开具长处方的参保慢性病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专用通道,及时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解决其就医购药需求。

三、相关要求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应做好药品采购工作,确保疫情防控期间药品库存充足。

(二)疫情防控期间,各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要在确保用药和基金安全的前提下,为全市参保慢性病患者提供慢性病药品供应服务。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应积极与社区对接,配合社区做好慢性病患者代购配送慢性病药品工作。

(三)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要根据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为患者供应慢性病药品,并严格按照处方的用药品种、数量、剂量调剂发药,严禁串换药品。

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局

乌鲁木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13日

市医保局、卫健委联合发文:保障慢性病患者疫情防控期间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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