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涉疫妨害公務犯罪

 案情:2020年1月24日,陳某乘坐他人車輛行至某路段,因遇堵車情況及工作人員檢查不悅,突然下車用腳踢停放在道路中央的指揮部執勤車輛。當地新冠肺炎防治指揮部工作人員立即上前制止。在此過程中,陳某極力反抗,咬傷一名工作人員右上肢,踢傷另一名工作人員腹部。經鑑定,一名工作人員兩處肋骨骨折,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另一名工作人員面部軟組織挫傷,右上肢皮膚破損,損傷程度為輕傷三級。2月7日,陳某被當地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評析:根據我國刑法第277條以及“兩高兩部”發佈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下稱《意見》)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從上述規定看,構成本罪的關鍵在於:一是在行為手段上,必須採取暴力、威脅方法;二是在行為對象上,必須是正在執行疫情防控公務活動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從行為方式來看,只有以暴力、威脅方式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職責,才是本罪的客觀行為方式。所謂“暴力”,一般表現為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體實行打擊或強制,如毆打、捆綁、非法拘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也有觀點認為,除了對人身施加的暴力足以妨害公務等的順利進行之外,採用砸毀警車、城管車輛,燒燬應當被沒收的物品等對物施加暴力的手段,也同樣使公務難以順利進行。對此,筆者認為,設置本罪的規範保護目的就是為了保障公務活動的順利進行,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凡是針對執行公務人員及其所屬設備實施,足以干擾和破壞公務活動正常進行的強制力量,都應當認定為本罪的“暴力”方法。具體而言,既包括對人身的強制,也包括對物的強制;既包括直接暴力,也包括間接暴力;既包括有形力,也包括無形力。只要行為人實施的強制力量在客觀上阻礙了公務活動的正常進行,就可以認定為本罪的“暴力”方法。

  所謂“威脅”,是指以侵犯人身權、財產權、名譽權等為內容進行精神強制,使其產生畏懼感,不敢依法執行公務活動。至於威脅的程度,只要威脅的內容足以讓一般人產生恐懼心理即可,至於是否因此而實際使人產生了恐懼心理,無須特別考慮。

  從行為對象看,必須是針對正在執行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根據《意見》規定,包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也應當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這對於保障防疫工作順利推進提供了法律保障。對於以暴力、威脅方式阻礙上述人員執行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公務活動的,應當作為妨害公務罪處理。

  司法實踐中,如何看待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或者村(居)民參與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活動的行為性質?根據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居)民委員會作為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有權在自治範圍內採取合適措施從事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維護村(居)民合法權益。因此,對於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或者村(居)民參與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的行為性質,應區別看待。在疫情防控期間,對於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村(居)民基於維護本村(居)民委員會所轄區域健康、安全等公共利益出發,在自治範圍內自發組織或者決定採取有關防疫、檢查、隔離、聯防聯控等措施的,由於該活動是一種單純的自治行為,上述人員不應納入到妨害公務罪的行為對象範圍。但是,面對突發事件,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採取相應措施予以防範和控制。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根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等實施防疫、檢查、隔離治療等措施,並有權指令本轄區內所有組織和人員予以貫徹落實。因此,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村(居)民根據黨委政府統一部署,協助政府從事疫情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應當視為從事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公務人員。在新冠肺炎防控工作中,各地村(居)民委員會及其村(居)民,都是一線的主力軍,對於他們實施的毆打、撕扯、恐嚇、威脅等行為,都會影響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的順利開展,故對於以暴力、威脅方式阻礙他們依法履行疫情防控任務的,應當作為妨害公務罪處理。

  值得注意的是,妨害公務罪的前提是職務行為必須具有合法性。所謂職務行為的合法性是指職務來源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和執行主體合法,這也是規範公權力規範運行,保障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財產權利免受公權力不當侵犯的當然結論。

  綜上,本案中,陳某不服從政府依法採取的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的管控措施,用腳踢用於執勤的公務車輛,並對前來制止的防疫工作人員進行毆打,造成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的後果,嚴重擾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秩序,屬於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等措施,構成妨害公務罪。

  (作者為全國檢察業務專家、湖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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