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对影视行业影响及应对的法律分析

影视剧拍摄工作暂停意味着拍摄场地、设备、设施租赁;演职人员聘用;影视摄制、制作等一系列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新冠疫情对影视行业影响及应对的法律分析


|独云霞

自2020年1月以来,影视行业受新冠疫情的影响,采取一系列紧急防控措施,包括春节档电影几乎全部撤档、湖南卫视等电视台减少娱乐节目、各类线下娱乐活动也被叫停等。

此外,据中国影视制片微信公众号消息,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电视制片委员会与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演员委员会于2020年2月1日联合发布《关于新型肺炎疫情期间停止影视剧拍摄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疫情防控期间,所有影视制片公司、影视剧组及影视演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暂停影视剧拍摄工作,若有影视公司、影视剧组在此期间因为暂停拍摄工作而引发疫情传播,有关单位将承担相关责任。

影视剧拍摄工作暂停意味着拍摄场地、设备、设施租赁;演职人员聘用;影视摄制、制作等一系列合同无法正常履行。那么,本次“新冠疫情”对该等合同而言能否构成不可抗力?“新冠疫情”影响下影视行业相关合同该如何履行?国家是否出台相关扶持政策以帮助相关从业主体渡过难关呢?

“新冠疫情”是否构成《合同法》意义上的不可抗力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新冠肺炎作为一种突发的新型疾病,目前仍没有明确的诊疗方法和有效阻断传播的方式,客观上具有不能预见的属性。但疫情与合同不能履行的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即是否满足“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属性,仍应因案而议。

例如,若当事人是在疫情暴发之后,明知疫情可能影响合同履行还签署合同,则属于“可以避免”的情形,违约方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此外,对于某些合同,若疫情只是增加了履约成本和难度,并未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则表明“可以克服”,同样也不能将疫情视为不可抗力。因此,疫情事件在具体案情中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受“新冠疫情”影视行业相关合同该如何履行

  • 拍摄工作暂停情况下的场地租赁合同

受疫情影响,在地产行业,已有多家商业地产商集体推出减免租金措施。同时,影视行业也逐渐出现减免摄影棚、拍摄场地租金的优惠措施,如浙江横店影视城有限公司于1月31日发出《公告》,为剧组免除拍摄基地、摄影棚费用,减半收取酒店房费。剧组或承租方除可依据此类优惠措施免除租金外,在法律上也可通过以下两方面主张免除疫情期间发生的租金:

遇租赁场地因疫情关闭的情况,承租方在既未使用场地、也没有使用场地可能性的情况下,可通过主张“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疫情期间的租金;

目前疫情及为防控疫情而作出的相关行政行为确已构成该类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场地租赁合同无法实现其目的,剧组或承租方可以据此主张解除合同或免除疫情期间的租金给付责任。

  • 影视道具购买合同

为有效防控疫情,全国各地,尤其是湖北地区政府采取了封城或者限制交通等防控措施。导致疫情开始前签订的影视道具购买合同出现货物无法交付,或者不能按时交付的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现已失效)规定:“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该《通知》是为防治“非典疫情”作出,目前虽已失效,但本次疫情与非典类似,可参考该《通知》,将封城或交通管制作为政府为防控疫情所作的行政措施认定为不可抗力,因其导致的无法交付、延期交付等情况可视为受到不可抗力影响,双方可根据买卖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相关条款的约定,协商延期履行交货义务或者解除合同。

  • 剧组主创人员的劳务合同

影视公司与剧组主创人员(如演员、导演等)签订的合同一般为劳务合同,由演员、导演等人员向影视公司提供服务,这类服务有的涉及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如果服务提供者确因感染“新冠肺炎”或因疑似被隔离、按照国家要求延期复工或按各地政府规定,从外地返回后自行隔离一段时间才能复工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提供劳务、服务的,可以根据不可抗力协商延期提供服务或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仅仅因为害怕感染病毒而拒绝服务或劳务的,一般不应以不可抗力为由免责,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疫情之下影视行业相关企业优惠政策

受疫情影响,影视行业在2020年的初始便遭遇了春节档全线撤退、影视剧停拍、综艺节目减少录制等连锁冲击,各类合同无法正常履行,资金难以回笼,导致很多中小型企业都进入了寒冬。而各地政府及机构在对抗疫情的同时也同样时刻关注着影视行业的生存与发展,出具了多项优惠政策。

  • 贷款优惠政策

2020年1月26日,银保监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第五项内容规定:“各银行保险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此外,2020年2月1日,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五部委又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再次强调“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上述政策均可以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各企业在短期内可以对资金问题保持相对平和的态度。

  • 房租减免政策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2月5日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规定,“中小微企业承租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月份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给予2月份租金50%的减免。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由市区政府给予一定资金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特色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创业基地、文化产业园、视听园区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除北京外,上海、广东、黑龙江、辽宁、河北、山东等十五个省份分别出台相关政策,为中小型企业减免房租。而万科商业、万达商管、龙湖集团、保利发展商业公司等几十家地产企业也纷纷宣布不同程度减免租金,为中小微企业降低经济负担。

  • 其他优惠政策

2020年2月3日,北京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这一文件对当前受疫情影响而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提出了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加大防控资金支持力度、精心做好企业服务、发挥科技创新对疫情防控支撑作用、加强城市运行服务保障等19条措施,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的后顾之忧。

2020年2月6日,四川省政府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该文件提出了13项优惠措施,包括减负支持、金融支持、财税支持、稳岗支持各方面,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浙江、河北、重庆等省份也分别出台了类似优惠政策,从税收、金融、科技创新等方面对中小微企业进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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