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商联“七点”要求商会民企认真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黑龙江省工商联2月4日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工商联及所属商会和民营企业认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通知要求,必须提高政治站位。黑龙江全省各级工商联及所属商会要充分认清疫情防控工作的复杂性、严峻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把守护人民健康安全放在第一位,树立做好疫情防控就是讲政治、抓发展、作贡献的理念,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服务会员企业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充分预估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风险,工作要更深入、更细致、更扎实,牢牢压实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好各项措施。

通知要求,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工商联和所属商会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商会广大党员要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牢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服务宗旨。商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特别是商会班子中的党员企业家,带头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带头坚守行业自律,对涉及违法违规的人和事要敢于亮剑。

通知要求,必须做好防控工作。各级工商联及所属商会要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强化底线思维,狠抓组织领导,结合本商会特点和工作实际,成立商会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落实疫情防控具体措施,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具体到人。督促会员企业提前做好疫情防控准备,坚决防止疫情扩散,坚决做到防控措施不落实不复工,防控效果无保障不生产。商会主要负责人要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及时落实中央和省委各项防控要求,加强防控工作的指导,取消拟于近期举办的大型活动,不搞任何形式多人参与的各种聚餐聚会,始终绷紧安全这根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企业稳定经营。

通知提出,必须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各级工商联及所属商会要认真按照中央和黑龙江省委省政府的相关要求,发挥自身优势,畅通会员企业参与渠道,动员社会力量、汇聚群众爱心,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为会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牵线搭桥,弘扬为民大爱情怀,展现企业家良好形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引导会员企业主动融入防控疫情阻击战大局,协助党委和政府遏制疫情蔓延势头,统筹做好抗击疫情与恢复生产工作,努力成为社会组织依法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表率。

通知提出,必须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工商联及所属商会加强疫情防控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加大权威信息传播力度,持续振奋精神、凝聚力量。各级工商联通过各种途径,第一时间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工商联报送民营企业参与疫情防控的动态情况和综合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畅通解疑释惑渠道,澄清不实传言。梳理选树正面典型,宣传感人事迹,弘扬传播正能量,为全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通知要求,必须妥善处理劳动关系问题。各级工商联及所属商会要引导会员企业按照人社部门相关要求,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抗击疫情期间,要高度重视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员工需求,避免发生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特殊问题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用好就业政策,促进整体就业形势稳定。

通知要求,必须做好风险排查。各级工商联及所属商会要引导会员企业跟踪了解疫情变化趋势,及时梳理购销合同、合作协议等,合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本着诚信、公平、依法的原则,主动与合同、协议方加强沟通、相互理解、支持,自觉体现责任担当,同舟共济,共同把因疫情给民营经济带来的影响降到最低。针对无法履行合同且分歧较大的,要加大法律事务调处服务力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合同纠纷。应在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的领导下,在专业防疫部门指导下做好返岗复工对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防疫风险排查和安排。(蒋承志 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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