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關於排汙許可清理整頓和發證登記工作告知書

根據國家安排,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現告知如下:

一、申領範圍與申領時限。

(一)固定汙染源清理整頓。已完成排汙許可證核發任務的33個行業中,未依法領證或登記的排汙單位,應於2020年4月20日前,依法領證或登記。

(二)2020年排汙許可證和登記。列入國家《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的所有行業排汙單位,應於2020年9月20日前,依法領證或登記。

二、核發機關。排汙單位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生態環境局縣(市區)分局負責許可發證和登記工作,具體事宜可與當地生態環境分局聯繫。

三、申請程序。

(一)註冊、登錄。排汙單位可登錄瀋陽市生態環境局網站,鏈接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系統,也可直接登錄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系統註冊、登錄(網址

http://permit.mee.gov.cn/)。

(二)填報並公開信息。排汙單位按照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按照管理類別,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系統上填報並提交排汙許可證申請材料。依據有關規定要求,實行重點管理的排汙單位還應進行申請前信息公開。屬於登記管理類的企業,僅需網上填報,系統將自動即時生成登記編號和回執,即可完成申領。

(三)提交書面申請。排汙單位應向證書核發部門提交通過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統一印製並經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書面申請材料。

(四)核發。核發部門按照審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開展現場核查),依法作出核發決定。

屬於登記管理的企業,僅需網上填報,系統將自動即時生成登記編號和回執,即可完成申領。

四、法律責任。

(一)關於無證排汙情形。《大氣汙染防治法》、《水汙染防治法》明確規定,存在以下情形的,可責令改正或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1.依法應當申請排汙許可證但未申請,或者申請後未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汙染物的;2.排汙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後未申請延續排汙許可證,或者延續申請未經核發環保部門許可仍排放汙染物的;3.被依法撤銷排汙許可證後仍排放汙染物的;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關於不按證排汙情形。《環境保護法》、《大氣汙染防治法》、《水汙染防治法》明確規定,存在以下情形的,可責令改正或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1.超過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汙染物、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汙染物、大氣汙染物的;2.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汙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汙染物的;3.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汙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的;4.其他違反排汙許可證規定排放汙染物的。

(三)關於拒不整改情形。《排汙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排汙單位違法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的,經複查發現其繼續違法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或者拒絕、阻撓複查的,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依法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四)其他情形。《環境保護法》規定,對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汙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汙,拒不執行,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將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瀋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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