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没有消除时提前开工,项目经理会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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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没有消除,提前开工项目经理会担责任吗?首先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疫情期间,国家没有通知各个工厂可以全面开工的话,如果说你私自开场,你的员工里面如果有一人,冠性病毒,那就不是你们的项目经理担责任的问题了,要面临的整个公司全部隔离,要看病毒发展到什么情况,会根据发展的情况不同,再处罚老板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谢谢


中原强子


防疫期间开工,有什么责任,让我们看看这个案列

2月1日下午,南通通州区东社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对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五马路村的一家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内有何某、杨某、纪某三名员工提前复工正在车间赶制货物,后镇政府工作人员将该线索移交东社派出所

派出所民警调查了解,该三名员工是在负责该厂车间生产的负责人喻某的要求下提前复工的。

喻某明知有延迟企业复工的相关通知,但因年前有一批货物没有做完,所以叫了部分工人复工希望可以早点赶制完工,涉嫌违反了《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2月2日,喻某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通州区公安局处以

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提前复工的三大责任

(一)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

(二)民事责任。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现在大家知道疫情没有消除时提前开工,项目经理会承担责任了吧?

全国: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上班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要求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上海市:2 月 10 日 复工

重庆市:2 月 10 日 复工

浙江省:2 月 10 日 复工

大家知道各个地方不得复工时间吗?麻烦评论区告诉我吧


农村庄稼汉


在疫情没有结束,全国学生网上学习,客运处于停运,有好多比工程还要重要的工作在停止。

项目经理有按期交工合同,完全出于完成任务按期交工的决定,才冒险开工。

最好是双方甲方,乙方协调在防止疾病中,所误工时天数,向后推迟交工时间,为好。


宜川苹果甜遍世界


您这个问题必须分两个层面回答:

一、如果项目的复工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复工条件,做好各方面的防护措施,且已经经过政府合法审批,则项目经理无须承担提前开工的责任,但如果在开工过程中处置不到位的,可能会承担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

二、如果未经过政府审批,偷偷提前开工的,项目经理可能需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刑事处罚责任和行政处罚责任,且上述三种责任不能互相替代,有可能同时承担。


1.优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单位违法规定提前复工,造成无辜员工感染的,应当承担对被感染员工的赔偿责任。

2.不排除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刑法》第330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项目经理提前复工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因而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处罚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50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项目经理显然违反了政府的延迟复工决定。


三石成言


出现问题肯定会承担责任的。

若不得已开工建设需注意这几项措施。

● 复工之前必须对拟返岗人员进行全面排查;

● 工地必须要封闭作业,要设有门禁系统,严格进出管理,人员进出要实名制考勤;

● 所有现场人员必须佩戴口罩作业;

● 所有人员进出工地必须测量体温;

● 所有工地要有专人、专岗、专款,来负责防疫专项工作;

● 要具备消杀条件,消毒相关的设施设备,以及防疫相关的物资、疾控用品等必须充足到位;

● 每个工地都要设立符合疾控部门要求的隔离区间,一旦出现需要临时隔离观察的人员,可以马上实现隔离。



大熊熊的温度


必须要担任相应的责任,但是总体来说项目经理只是服从的人。可恨的还在总承包人哪里!他不发话项目经理有什么权利开工。所以不想应国家的统一部署安排!回吃大亏的,自己吃亏下面工人也跟着吃亏,现在疫情那么严重。后果自己一想就知道



于哥记录生活


摘抄:

提前复工的三大责任

(一)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

(二)民事责任。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南讯


这个问题挺严肃!我要吃饭!我要养孩子!我要还车贷!我要还房贷!您所说的项目经理也需要面对上述问题吧?您的项目经理好比我的工头,工头通知我明天出工搬砖,还约法三章:1.出工当天必须身体健康不能有感冒症状;2.劳保佩戴必须严格,线手套里面必须套一次性塑胶手套;3.必须佩戴医用口罩;还再三强调,谁不按照标准出工直接另谋高就!

接到工头微信我就准备好了防护物资,即将开始新一年的奋战。当今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国家为企业复产复工提供了绿色通道,做为一个普通劳动者,我不能为国家做什么大的贡献,唯有做好自我防护,保证自身安全的同时也不给别人添麻烦。


大猫是大狼狗


此次疫情对生产经营造成了重大影响,为应对和控制疫情,国家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延长了春节假期控制、延长了学校开学、企业复工的时间,阻断了病毒传播,有效控制了疫情的蔓延。

为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 ,各级政府规定,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的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 。2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召开全国工业通信业企业复工复产电视电话会议,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的五项具体举措,包括,分类分批推进企业复工复产、保证运输链正常运转、充分发挥大企业的表率作用,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帮扶力度、优化政府公共服务等。

事实上,国家对于企业复工复产是有对应政策的,也是支持的,各企业主、项目经理应该积极响应国家政策,有序复工复产,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建立严格的疫情防控责任制,预先设置集中隔离场所,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严防疫情发生,确保员工安心复工,确保生产经营有序正常进行。


华仔观社会


疫情当前,这不是一个企业能够承担的责任。别说是一个企业,就是一些地方政府也不会掉以轻心。这涉及到当事人的生命安全,试问谁能为生命买单?

一个小小的项目经理为了一己私利强行要求员工开工这种做法属实不妥,假设因为防护不当,出现疫情的感染,这个项目经理能够对此负责吗?

当然作为私营业主也有自己的难处,即使不开工工人工资也要正常发放,所有的费用没有人给这些私营业主免除,那就意味着这边没有进账,而那边确是需要面临大笔支出。闭源开流,刚刚脱贫的一些小业主很可能因此变得一无所有。所以这事是一个两难选择,在天灾面前需要我们共同承担。

首先一点可以肯定的是这个非常时期,开工是绝对不可取的。其次就是在这个期间企业和员工之间可以相互理解,企业为了生存,也为了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在不开工的这段时间企业设立一个最低的生活保障补助,员工也别要求企业按照实际工资支付,毕竟是不上班,员工是受损,企业损失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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