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倫貝爾市公安機關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生以來,面對複雜嚴峻的疫情防控形勢,呼倫貝爾市公安機關堅決落實維護社會秩序穩定職責任務,制定下發了《呼倫貝爾市公安局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依法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截至2月12日18時,全市公安機關已辦理涉疫情違法犯罪案件108起,其中刑事案件3起,行政案件105起,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創造了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為進一步做好防控疫情期間普法工作,現公佈部分典型案例。

一、觸犯刑法相關行為/<font>

1、涉嫌妨害公務罪行為/<font>

[案例]一/<font>

2020年2月3日,莫旗公安局尼爾基第三派出所在處理一起疫情期間多人聚集的警情時,犯罪嫌疑人於某不配合民警工作,大聲喊叫製造混亂,並推搡、踢踹民警,阻撓民警進入現場。民警在控制於某過程中,於某仍以踢踹、撕扯等方式干擾民警執法。於某在疫情防控期間,拒不執行政府部門依法發佈防控措施,對疫情防控期間的禁令置若罔聞,並以暴力方式阻礙民警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目前,於某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莫旗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2、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行為

【案例】二

2020 年1月26日22時許,阿榮旗居民靳某波酒後回家,由於咳嗽,靳某波由那吉鎮一小區乘坐出租車去往藥店買藥,出租車司機見靳某波咳嗽,建議靳某波到人民醫院檢查,靳某波到達人民醫院急診後,稱其近期從武漢返回,值班醫生在帶領靳某波到發熱門診進一步檢查時,靳某波擅自離開醫院返回家中。隨後,阿榮旗公安局、阿榮旗疾控中心、阿榮旗人民醫院立即啟動緊急應對措施,由阿榮旗公安局民警、阿榮旗人民醫院穿著防護服至靳海波家中,將其隔離帶回至阿榮旗人民醫院隔離治療區隔離觀察,對其居所小區所有住戶進行隔離。2020年1月27日11時許,在對靳某波醫學檢驗正常情況下,核查靳某波近期未有過去湖北省的旅居史,隨後對居住小區解除隔離。靳某波因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被阿榮旗公安局立案並刑事拘留。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涉嫌詐騙罪行為

【案例】三

犯罪嫌疑人薛某明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在疫情期間,通過微信群內發佈虛假批發售賣口罩信息。在收到被害人支付的貨款後將被害人微信賬號加入黑名單,在此期間,詐騙被害人吳某虎6700元人民幣、詐騙盧某峰10200元人民幣。薛某明於2020年2月7日,被海拉爾公安分局刑警大隊抓獲,目前以對犯罪嫌疑人薛某明採取拘留的強制措施。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有關詐騙罪的規定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二、違反治安管理的相關行為

1、阻礙執行職務行為

【案例】一

2020年2月8日10時許,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呼倫貝爾市新城某小居民陶林拒不配合執勤民警進行測量體溫和出入登記工作,並辱罵執勤民警。執勤民警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期間陶林的妻子敖某對執勤民警進行毆打,阻礙民警執行職務。二人因阻礙執行職務被河西派出所分別行政拘留十日。

【案例】二

2月3日,市直屬某機關幹部西某駕車行駛至某住宅小區,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該住宅小區進出車輛必須按照規定登記,西某不按照政府下發的決定命令進行登記並開車頂撞工作人員,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海拉爾公安分局給予其行政拘留伍日,並處罰款貳佰元的處罰。2月4日,呼倫貝爾市紀委監委給予西某留黨察看一年,行政撤職處分。

【案例】三

2020年2月4日9時許,敖某未佩戴口罩出門,在經過鄂溫克旗巴彥託海鎮世紀花苑小區門口防疫卡站時被鄂溫克旗公安局特警大隊執勤人員攔截,敖某拒不配合執勤人員檢查並衝撞警戒標識、辱罵執勤特警。敖某因阻礙執行職務被鄂溫克旗南街派出所依法處以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處罰。

【關聯法條】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2、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行為

【案例】四

2020年2月6日19時許,新左旗居民高某志拉乘外省籍人員王某海準備通過新左旗杜拉爾疫情檢測站進入呼倫貝爾市轄區,檢測站人員依據政府發佈的通告對王某海進行勸返。7日2時23分許,高某志將王某海藏匿在車內,再次通過杜拉爾疫情檢測站逃避登記檢查進入我市後被查獲。公安機關對高某志、王某海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發布的決定、命令的行為,分別處以罰款200元行政處罰。

【案例】五

2020年2月9日17時許,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期間,呼倫貝爾市新城區一小區居民戴某春和其女友潘某,在疫情防控工作人員明確告知依據政府通告本小區已經實行封閉管理,非本小區居民不能進入的情況下,兩人不聽勸阻,從小區東側小門處的柵欄翻越進入小區,鑑於兩人明知且經勸阻仍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發布的決定、命令,公安機關對兩人作出罰款200元行政處罰。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3、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行為

案例】六

2020年1月26日,滿洲里市扎賚諾爾區居民李某柱編造“緊急通知,病毒已到滿市扎區,現武警公安人員已對靈泉某樓採取戒嚴措施”等內容的虛假信息發佈到微信群內,該信息又通過崔某營傳播至其他群內,造成社會恐慌。公安機關對李某柱處以行政拘留十日處罰。

案例

2020年2月4日,鄂倫春旗某超市業主李某偉在全國防控新冠狀病毒疫情期間,用手機在本地多個微信群發佈兩段視頻並解說“要停物資,一下就停了,沒處吃東西”“昨天晚上去好幾個超市架子都是空的,多選點”。經查,李某偉過因年前進的貨快過期了,想通過視頻擴大宣傳多賣貨,編造錄製兩段視頻發佈到多個微信群,李某偉被處罰款200元的處罰。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4、擾亂單位秩序行為

案例

2020年2月5日16時許,莫旗居民梁某城酒後領其母親金某花去紅彥鎮中心醫院看病,由於疫情期間二人都沒有佩戴口罩進醫院,醫護人員給二人拿口罩佩戴,梁某城自己不佩戴也不讓其母親佩戴,並辱罵紅彥醫院醫護人員,嚴重擾亂醫院正常秩序,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十日並處5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關聯法條】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4、尋釁滋事行為

【案例】九

2020年2月8日17時38分,居住在阿榮旗那吉鎮某小區居民郭某存,酒後在家中通過微信朋友圈發佈"阿榮旗的人都他媽的有病,放炮和疫情有關係嗎,疫情是鞭炮蹦出來的呀,出車還他媽限號,難道車號不對就發生了疫情,都他媽找藉口,都他媽戒飯在家等死得了"等不當言論,其發佈的言論被大量轉發,造成不良影響。郭某存因尋釁滋事,被阿榮旗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案例】十

2020年2月9日20時許,滿洲里市居民吳某酒後因頭部外傷到滿洲里市扎賚諾爾區人民醫院急診科就診,期間在醫生為其測量血壓時,吳某與醫生產生爭執,吳某對醫生進行辱罵,並伸手將醫生口罩拽偏,兩次故意對醫生臉部吹氣並語言挑釁。滿洲里市公安局對其尋釁滋事的行為,處以行政拘留15日處罰。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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