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專家提議建立出軌罪,你們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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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軌是否應當入刑定罪?

仁者見仁 智者見智。個人認為,擁護“出軌入刑”者,一曾遭遇過對方出軌,二親朋好友中有人遭遇婚姻不忠,三看不慣他人(她人)對婚姻的不忠行為;而反對者往往以“性自由”或者對孩子的影響作為理由。

本人擁護、建議“出軌入刑”,結合辦案感受陳述陋見,以求拋磚引玉。

一,現在想出軌太容易,能夠堅守太難。未婚相約,確為自由,法律難以干涉。然而,婚姻的最基本內涵便是“忠誠”,這也是一夫一妻制度的本質所在。根據統計,男士出軌的高發期是妻子懷孕及哺乳期,而女士出軌的高發期是哺乳期或夫妻冷戰時。毫無忠誠可言的“多性伴侶”,其行為實質已經改變了婚姻的存續根本,有違公序良俗,不應被默許甚至支持。

二,制度框架束縛難以懲治過錯行為。

相信一定比例的離婚案件中都會涉及婚姻過錯,而囿於目前的法律規定,涉及婚姻過錯問題的主要救濟渠道過窄,精神損害賠償已經自由裁量權制度之下的“適當”傾斜不足以懲治“過錯行為”。

三,性自由雖為自由,但自由也需有所限制。

某離婚案件當事人稱,其丈夫與多名女子有染。結合當事人提供的有關材料,其丈夫在一年內先後與多名女子存在不正當關係,其中不乏學生、有夫之婦。而根據聊天記錄,可以確定男子存在招嫖行為,甚至曾以此營利。不禁感慨,“彩旗不倒”式的自由“濫用”本身,就是對自由的嘲諷。

四,孩子向來都是無辜的,但有些家長往往會忽視這一點。

“出軌入刑”,意味著某些家長的不忠之舉會給自己甚至子女帶來影響,有些人會叫屈、喊冤、鳴不平。殊不知,父母是子女最好的榜樣與老師,父母的家庭觀、責任感、是非論會直接影響孩子人格的塑造與形成。真正有責任的父母會重視家庭、重視親情、重視子女之健康成長。換言之,父母之為子,則為之計深遠。

五,如可能,建議“出軌入刑”與“重婚罪”進行有序銜接甚至合二為一。

目前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目前隨著民政系統逐步聯網工程的推進,雙重登記結婚而涉嫌重婚可能性越發減少,但與有配偶者同居的情況卻不會銳減。但此種情形,取證太難。如將“出軌入刑”與重婚罪進行有機銜接或者合併,將有助於確定案件性質及救濟渠道。





柳基偉律師


出軌就是犯法,犯法就要判刑。如果說到做到就不會有今天這樣模糊的見怪不怪的原諒了。發現婚內出軌就判刑,婚姻也穩定了,婚姻也文明瞭,社會矛盾也少了,社會和諧穩定,孩子也不受傷害了,離婚率也少了。尊重對方就等於尊重你自己,尊重了生活,才能得到別人對你的尊重。


清爽生活901


這肯定腦子不好使的人提出的,且不說出軌和強姦有根本的區別,就從社會發展的觀念來說這也是不合適的。畢竟社會發展到現在,很多的觀念都在不斷改變。一些應該用道德去約束的行為用法律去約束,將會造成法律的濫用和設立。

雖然說出軌這樣的行為會對家庭的穩定性造成一定的危害,然而,相對於強姦而言,這是兩廂情願的事。而且相對社會危害性來說較小,僅僅是兩個家庭或者兩個個人之間的事,並不會對整個社會造成威脅,畢竟出軌還是少數人的事情。該用道德約束的事就應該交由道德去約束。

一旦設立出軌罪,那麼勢必會造成更大的離婚率。很多人在因為各種家庭原因戀上別人後,為了逃避出軌罪的制裁,先離婚然後怎麼樣都是自由之身。可是也有很多的家庭覺得出軌是個人隱私,哪怕對方錯了,也願意原諒對方。也有的出軌是因為一時的新奇,應該算是犯了錯,可是一旦設立罪名,那麼再也沒有返回的餘地,勢必把錯誤變成了罪名,對家庭造成不可挽回的影響。眾多的家庭破裂,對孩子的未來造成不可挽回的影響,對社會的危害性更大。

法律的設立應該不是想當然的事,其實很多的規範已經在各種的法律中囊括了,單獨再去設立一個罪名,這就是浪費司法資源,浪費公眾精力,這種博眼球的言論真的沒有任何的意義。


說天評地鹽城哥


我覺的應該是這個“磚”



用戶6591975186


社會在進步,出軌其實就如同洪水猛獸一般,只可以引導預防,要是隨便做為立法了,那就要細分的!

出軌有些人是得不到該享有的生活,有些人是純粹花心渣子!

就連最基本的家暴都沒細分的按傷害罪執行,比起出軌還要嚴重!

個人觀點,不喜勿噴!


鄰居142253525


看看婚內出軌(無論男女)對倫理道德造成多大的衝擊、對一代代年輕人的性和婚姻觀形成多大的影響、引發了多少罪案而致社會的不穩定……就知道對婚內出軌該不該立法了。


天聾地啞63978170


社會只能進步,歷史車輪只能滾滾向前,社會越來越開放,人類越來越文明,只要男女雙方願意互相自願,滿足個人生理需求無可厚非,什麼犯法?人的一生怎麼幸福快樂怎麼辦!


用戶845243664900


如果出軌有罪。勢必造成兩種局面。第一種,結婚率大大降低,只談戀愛就可以了。第二種,離婚率大大增加。出軌有罪,但是離婚無罪。而且婚前財產公證,大大增多。不利於社會和諧穩定。


A秦時明月寶飄


可以,沒有出軌,就不會被發現,然後離婚了


洪大兜


出軌與婚姻本就是一對矛盾。要提高婚姻的穩定性,可從兩方面下手。

一是懲冶婚外情,懲冶出軌。讓出軌方承擔一定的法律貴任。

二是提高離婚門檻。應設立婚姻最短時限。有孩子的應考慮孩子成年後才有離婚權。

婚姻涉及個人,家夜,社會。婚姻自由應該重新定義。離婚自由應予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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